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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這是真的嗎.........變相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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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9 11: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這是別人轉寄的,可否請在這方面比較熟的人提一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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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23xx喔,覺得有必要知道一下,原來新舊表格有差喔!)
陳水扁說不加稅,搞什麼幾千億什麼的,說什麼不會加稅,錢沒有問題,結果呢?
明年大家報稅之後就知道了,原來是變相加稅,還是我們死老百姓倒楣!加稅辦法就是:
93年5月申報時大家又要多繳稅,請看緊荷包,盤算一下(僅供參閱)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新舊表格比較

所 得 淨 額 稅 率 累 進 差 額
0─30萬(原0─37萬) 6% 0元
30─80萬(原37─99萬) 13% 21000元(原25900元) 加稅4900
80─160萬(原99─198萬) 21% 85000元(原105100元) 加稅20100
160─300萬(原198─372萬) 30% 229000元(原283300元) 加稅54300
300萬以(原372萬以上) 40% 539000元(原655300元) 加稅116300

2、免稅額:
A、每人扣除額修正後為60000元(原72000元) 加稅12000
B、年滿70歲以者修正後為90000元(原111000元) 加稅21000

3、扣除額:
A、一般扣除額:簡式標準扣除額單身修正後為38000元(原為44000元) 加稅6000
B、列舉(不變):夫妻合併申報修正後為60000元(原為74000) 加稅14000
C、特別扣除額:取消政治獻金及私校獻金。
D、殘障扣額:修正後為63000元(原為74000元) 加稅11000

稅 率6%者加稅26000
稅 率13%者加稅30900
稅 率21%者加稅46000
稅 率30%者加稅80300
稅 率40%者加稅142300
家庭有年滿70歲以上者每名再加稅21000
家庭殘障者每名再加稅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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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 , Buddy , still alive ?? ........... (Ace Combat Zero)
Even after darkest night , Morning always comes .......(Ace Comba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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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9 12:1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這是真的嗎.........變相加稅???

也有收過這一封mail,因為之前失業率高所以所得也會降低?

可......我們的支出一樣不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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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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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9 12:1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這是真的嗎.........變相加稅???

雖然已經證實是假的了@@

但其中扣除額轉成稅額計算方式明顯錯誤,

所謂扣除額免稅額  是要  乘上稅率  才成為  少交的稅額

例如
標準扣除額單身少扣6000
免稅額少扣12000
若稅率落在 13%
(6000+12000)X13%=2340
等於加稅   2340,
而非6000+12000=18000喔..
請明察..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4-1-9 at 12:30 ]
只要努力找, 正確的答案常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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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當壞人……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2-1-1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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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爾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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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9 12:16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這是真的嗎.........變相加稅???

    那封信我也有收到,不過過了兩天又收到這封,我也不曉得到底那一封是真的。

    轉發稅務新聞,申報92年所得稅之免稅額等並未調降,請大家放心。
    九十三年五月申報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所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並未調降

    《賦稅》92/12/31

    財政部表示,近來網路上流傳有關九十三年五月所得稅申報時,納稅義務人申報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所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降,使納稅人稅負加重的電子郵件,係屬不確實的訊息,該部特別再次澄清,以免以訛傳訛,造成社會大眾的困擾。

    財政部指出,該項訊息所列出的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係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明定,惟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係以上開規定之金額為基準數,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並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公告。依上開規定,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該部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其額度與九十一年度相同,並無調整,該電子郵件所稱九十三年報稅時調降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係對所得稅法第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誤解所致。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於九十三年五月申報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所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七萬四千元。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者,每人全年十一萬一千元。

    二、標準扣除額,個人扣除四萬四千元;有配偶者六萬七千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四千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超過三十七萬元至九十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二千二百元,加超過三十七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九十九萬元至一百九十八萬元者,課徵十萬二千八百元,加超過九十九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至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零七百元,加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八十三萬二千七百元,加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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