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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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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8 22:13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17 17:43:


提到性罪犯的標籤作用,其實相關單位都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帶上類似手錶的發報器,已經兼顧再犯預防與人權保護,美國的梅根法案有更嚴苛的規定,要在性罪犯假釋犯住家前插牌子,標示讓別人知悉防範,我們當時反對台灣引進這種做法,原因是國情不同,台灣地狹人稠,地理居住環境迥異於美國,台灣鄰里人際關係緊密,這種做法無異再度將假釋犯逼上梁山。

我們總是必須在標籤與社會安全之間,衡量作出決定。法律制度是個天平,不是數學,所以沒有絕對的真理,法律與政策都只是在兩利相權、兩害相權之間取其輕重,這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哲學方法上的差異。


當時因為人權保障問題,才沒有引進類似的做法。
但是現在法務部的做法並沒有解除當時的疑慮。
產生標籤作用,那無異和實行梅根法案的結果一樣。
差別只是在程度大小,而不是法務部所說的有與沒有。

在有效管理假釋犯和人權的保障之間。
就現行的制度而言,我傾向檢討假釋制度的審核標準並加以明確。
就像有破洞的水管,該修就得修,該換就得換。
而不是放著水管繼續漏水,然後拼命的花錢補牆壁。
再好的防水漆、防水水泥也補不好這樣漏水的牆。
把水管做好,該流出來的水,從水龍頭好好的控制放出來,這不是我們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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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8 22:2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就大方向而言,目的有其正當性;不過手段還是讓人難過,雖然DV兄提及這已是權衡後的折衷作法,仍然難以自圓對侵害人權的解釋。

就標題而言,說全民監控的確是太沈重,但標籤化引來的社會作用,說是全民公敵並不為過,除非該裝置是可隱蔽的,否則所謂電子表這種措施,看了前面的精彩討論,似乎有點失焦。當這種措施真的執行後,市場上會不會因為社會心理影響而讓類似表款邊緣化,也就是不管這種裝置多麼普及,一旦讓大眾得知強暴犯身上都帶著這種東西,誰還敢再戴類似物品?也就是後來有人提到的標籤化的可能性,這才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我的其他疑惑是,如果這項手段真的如此可行,那麼各類如強盜殺人等受刑人假釋後應該也都可以戴上這類裝置吧?這樣不是可以避免更多再犯的可能,也可以遏止犯案的意圖嗎?如果有人要說性侵害不比他種刑案,而可能是一種根深柢固的精神疾病,那麼能治根的方法應該不是戴上XX電子表,而是前面有人提過的終身監禁或接受精神治療,否則對我而言,還倒不如加重刑責直接判死刑一了百了,又能減輕社會負擔,何樂而不為?

若說小弟的假設與結論不夠人道,那麼問題就回到原點,使用所謂電子手錶,到底能達到什麼目的?如果說這種裝置可以警惕受刑人,降低犯案的意圖,那麼我認為值得再研究其他可以在心理上使受刑人戒慎恐懼的科技裝置。如果說目的就是為了要向大眾警示攜帶該裝置者的危險性,那麼以上當我沒說...:p

--

耍白補充,建議法務部也可以研擬一種可以裝在喉嚨的測謊變聲裝置,把他裝在目前最流行且束手無策的詐騙案受刑犯身上,讓他們以後講話時,只要有說謊的可能,後面的談話都只能發出唐老鴨的音調,這個點子應該跟電子表一般高明吧?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6-18 at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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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8 23:0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kjoseph at 2005-6-18 22:08:


老實說,
我懷疑有幾個人在路上會特別注意人家手上戴的是手錶還是電子手銬…B)


其實,若前後切割開來看就會覺得有問題。
戴不戴電子錶並不是問題的核心。
我的舉例說明是對法務部說不會有標籤作用這樣的話提出質疑。
而"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才是問題核心。

無關痛癢的事,一般人是不會刻意去注意。
但是有切身之痛的事,會不注意嗎?
尤其是住在當初犯案地區的居民。
至少我會去注意生活周遭的人,不過我也相信會有人都不注意。
而這個是每個人對處事態度的不同,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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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8 23:24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11:02 PM:

而"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才是問題核心。


剛剛又回頭看了platypus1兄的陳述(抱歉之前太草率略過),其實您的立論很清楚,若該新聞內容屬實,的確高再犯危險群仍能符合假釋條件才是問題核心,同意您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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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9 13:39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22:15:
基本上我對這個說法質疑,即便如法務部這樣做,也會產生標籤作用。




這是取自聯合新聞網的圖片;也是法務部公佈的電子表監控器。

既有指針式又有電子式,說不定還有更多種款式可以挑選,你還是堅持這會有標籤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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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9 20:0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6-19 13:39:




這是取自聯合新聞網的圖片;也是法務部公佈的電子表監控器。

既有指針式又有電子式,說不定還有更多種款式可以挑選,你還是堅持這會有標籤作用嗎?


我前面說過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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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9 20:04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tseng at 2005-6-18 23:24:


剛剛又回頭看了platypus1兄的陳述(抱歉之前太草率略過),其實您的立論很清楚,若該新聞內容屬實,的確高再犯危險群仍能符合假釋條件才是問題核心,同意您的說法。


kentseng兄您太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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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9 21:1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這種手錶應該不便宜,至少我認為比一顆子彈貴多了。
奢華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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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19 21:5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hali2k at 2005-6-19 09:10 PM:
這種手錶應該不便宜,至少我認為比一顆子彈貴多了。

如果今天受刑人是你的親人,你就不會認為他的成本太貴了。
到底政府有沒有資格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點還值得好好商榷,
將心比心,我覺得提供改過重回社會的機會給受刑人,
並且監控其行蹤不致於放縱,這個作法已經很不錯了。
您的簽名長度超過 150 字符的限制,請返回修改。
[ 點選這裡返回估狗大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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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0 00:19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對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的性犯罪者,法務部將定期實施測謊,若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者,將實施宵禁,並以「電子手銬」掌握行蹤

請注意上述敘述中的時序, 而非將其轉化成"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一句意義不同的話來混淆焦點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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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0 15:4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0 12:19 AM:
對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的性犯罪者,法務部將定期實施測謊,若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者,將實施宵禁,並以「電子手銬」掌握行蹤

請注意上述敘述中的時序, 而非將其轉化成"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一句意義不同的話來混淆焦點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00:21 ]


兩者陳述邏輯之語意的確不同,但討論重點仍然一樣,說混淆焦點似乎有點太嚴重。若該犯符合假釋條件行保護管束,而後經測謊研判為"高再犯可能",是否可以取消其假釋許可(畢竟假釋並非服刑期滿)?若此舉有侵害人權可能且測謊有信度問題而不可行,那麼所謂的"電子手錶(銬)"是否侵害人權/是否可行也同樣極度可議。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6-20 at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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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0 16:4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09:55 PM:

我並不否認再嚴格的假釋制度都會有錯放的可能,也沒有因此要求取消假釋制度,但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就不該放出來。這不是在找制度的漏洞也不是在唱高調,更不是嚴苛的要求。


路過代打:

可否請大師開示,現實社會生活中,哪一個性罪犯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然後被假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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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0 23:01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全有全無律並不適用, 因為無法事先完全正確的區分
按犯案相對風險高低給予相對的防範措施,
不要簡化成二分法來混淆,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的觀念作祟, 不是嗎?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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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0 23:1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20 16:47: 路過代打: 可否請大師開示,現實社會生活中,哪一個性罪犯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然後被假釋的?

依現行法一般人是無從得知相關資料,也不能公開。
不過DV兄若有興趣,在法院上班時可以查查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
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Ⅱ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ff0000">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font>;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也是當初修法不採梅根法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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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0 23:46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0 23:01:
全有全無律並不適用, 因為無法事先完全正確的區分
按犯案相對風險高低給予相對的防範措施,
不要簡化成二分法來混淆,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的觀念作祟, 不是嗎?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23:03 ]


這邊並不是全有全無吧?
再犯可能評估量化後還是有高低之別。
(至於何謂高低是另一個問題)
並不是以有/無再犯可能做區別。

另外不知這裡的(寧枉勿縱)所指為何?
受刑人是因為其原訂刑期未服滿才被監禁,又不是服滿得假釋年限就一定可以假釋。
這裡並不是將未犯罪者僅因其有犯罪可能就予以監禁,何來寧枉?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這是防範未然?還是寧枉勿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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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00:33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那請問服滿刑期是否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如果此點並不(完全成立)
甚至只有免除官方因(假釋期間再犯)被與論抨擊(假釋浮濫)的效果
那應該修正成(預防其出獄於假釋期間後再犯之可能),
因為他被關到期滿一樣會出去!

K兄提議若發現保護管束中的假釋犯(有高再犯可能時, 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
而非採用前述逐級加強控管的方式, 那不就是全有全無?

(高再犯可能)和(必再犯可能)兩者間的差距,
只因假釋的恩典性質, 若因此被取銷, 就不算是被枉的部分嗎?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吧

假設服刑期滿出獄後再犯, 一句(當初判太輕)就算是回答嗎?可惜沒那麼簡單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1 at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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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01:0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22:13:
而不是放著水管繼續漏水,然後拼命的花錢補牆壁。
再好的防水漆、防水水泥也補不好這樣漏水的牆。
把水管做好,該流出來的水,從水龍頭好好的控制放出來,這不是我們要的嗎?

現在有任何的機制可以測知哪些是高犯罪族群嗎??
有人敢100%保證說這個沒問題可以放出去絕對不會再犯嗎??
沒有吧.........

性犯罪者的再犯率普遍比其他犯罪行為高, 對被害者的傷害也是一輩子的
如果不能對犯罪者標上標籤, 再犯時無辜民眾的權益民主自由鬥士要負責嗎??
還是民眾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畢竟生命誠可貴, 自由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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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08:44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1 12:33 AM:
K兄提議若發現保護管束中的假釋犯(有高再犯可能時, 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
而非採用前述逐級加強控管的方式, 那不就是全有全無?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1 at 00:35 ]


我的意思是若所謂"控管"的手段有瑕疵而侵害人權,還不如別放出來讓犯人在社會上二度受辱,請看上下文意,我從來不是建議"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為"最佳對策",也對"測謊"信度感到質疑,無須斷章取義,謝啦!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6-21 at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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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10:51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20 11:17 PM:

依現行法一般人是無從得知相關資料,也不能公開。
不過DV兄若有興趣,在法院上班時可以查查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
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Ⅱ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ff0000">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font>;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也是當初修法不採梅根法案的結果)


高危險的性罪犯可否假釋,幹嘛扯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現行的做法就是不行,性罪犯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不得假釋,監獄的假釋委員會就有這個標準在,這是通則,回答不用牽扯個人隱私。

如果喜歡引條文回答的話,「性罪犯經輔導或治療後,評估為高危險者不得假釋」原則,是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的明文規定,這一條才是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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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12:05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說來說去都很難解,站在人權立場,我們得要用更寬容的心對帶這些迷途的羔羊(還是惡狼猛獸?..我也搞不懂了)....?
我一直希望這是個大同世界,當然這是不會實現的夢想,很多事情的對與錯都與當時的時空背景有很大的關係,
但是現在的社會太複雜,這些對與錯已經沒有絕對的答案而一切都處在模糊階段。
前次與朋友聊到如果自身沒有良好的強勢的防衛武力那就只好消極的避免危險狀況的涉入
(有槍枝合法,遇到搶我的,我一定給一槍在它的膝蓋上或手掌上,
在合法可能性存在這之前,那就只能消極的多多注意自身安全,沒事早點回家,把自己關在家裡。)


反正法律能夠提供給的"正義、公平"也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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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20:2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21 10:51:


高危險的性罪犯可否假釋,幹嘛扯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現行的做法就是不行,性罪犯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不得假釋,監獄的假釋委員會就有這個標準在,這是通則,回答不用牽扯個人隱私。

如果喜歡引條文回答的話,「性罪犯經輔導或治療後,評估為高危險者不得假釋」原則,是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的明文規定,這一條才是正解。B)


所引法條是現實上要查相關資料被拒,有關單位提出拒絕的依據,並不是我愛舉。B)
(因為DV兄您要的資料我去查詢的結果是這樣,我據實以告。結果您的回應是這樣!乾脆您給我您的標準答案我照打好了。

新修條文和我之前所說的應該沒衝突吧?
(另外,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並不是現行有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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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6-21 20:55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1 00:33: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那請問服滿刑期是否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如果此點並不(完全成立)
甚至只有免除官方因(假釋期間再犯)被與論抨擊(假釋浮濫)的效果
那應該修正成(預防其出獄於假釋期間後再犯之可能),
因為他被關到期滿一樣會出去!


您的質疑並沒有錯。
但是就這裡假釋的部分,服滿刑期是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至少可以確保原假釋期間內的狀況。
至於量刑是否適當、矯治成效......等。
是其他在犯罪預防需要關心的環節。

(高再犯可能)和(必再犯可能)兩者間的差距,
只因假釋的恩典性質, 若因此被取銷, 就不算是被枉的部分嗎?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吧

我能理解您的說法。
不過我的看法是,假釋其實比較像是鼓勵性質。(也算是恩典啦
原本相對於犯罪者所犯的刑期是罪刑相當(量刑公正客觀)的情況下。
服完刑期,才算是罪刑相當。
假釋是鼓勵他早日向善,若是沒有足以獎勵的表現,不予假釋,其只須繼續服完原應服完的刑期,並未增加其刑。
充其量也是罪有應得,說是被枉,我覺得有點沈重。

假設服刑期滿出獄後再犯, 一句(當初判太輕)就算是回答嗎?可惜沒那麼簡單

令人憂心的是,類似(不完全符合)的情況,卻真的發生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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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6-21 01:00:

現在有任何的機制可以測知哪些是高犯罪族群嗎??
有人敢100%保證說這個沒問題可以放出去絕對不會再犯嗎??
沒有吧.........

預測的機制還是有,只是評測內容及效度高低的問題。
若非如此,法務部如何讓大家接受那些假釋犯可以放出來?
也因為沒有辦法100%的預測出獄後是否會再犯。
才會用比較級(高、低)來做評比。

性犯罪者的再犯率普遍比其他犯罪行為高, 對被害者的傷害也是一輩子的
如果不能對犯罪者標上標籤, 再犯時無辜民眾的權益民主自由鬥士要負責嗎??
還是民眾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畢竟生命誠可貴, 自由價更高.....


這邊的確是一個平衡點的追尋。
但是性犯罪者的再犯率也是有高低之別。
若是貼上標籤,很容易阻斷浪子回頭之路。
若如此,則真的就是寧枉勿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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