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SportySteven at 2005-6-30 17:16:
這個問題一直爭議很大,我也還沒看到電視,但你說法官的說法我想可以這麼看:
1. 郵局提供郵件遞送服務,但不負責審查郵件內文件本身是否有違法
2. 郵局也無從得知寄送郵件的人所使用的文件本身是否違法
Originally posted by SportySteven at 2005-6-30 05:16 PM:
這個問題一直爭議很大,我也還沒看到電視,但你說法官的說法我想可以這麼看:
1. 郵局提供郵件遞送服務,但不負責審查郵件內文件本身是否有違法
2. 郵局也無從得知寄送郵件的人所使用的文件本身是否違法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5-6-30 17:27:
這可能要配合修法吧!
美國也是在一連串修法/制法後,才慢慢的導向目前的結果。
Originally posted by SportySteven at 2005-6-30 02:16:
1. 郵局提供郵件遞送服務,但不負責審查郵件內文件本身是否有違法
2. 郵局也無從得知寄送郵件的人所使用的文件本身是否違法
Originally posted by Luko at 2005-7-1 05:23 AM:
我想CD業者也要反省自已,在mp3快流行時,卻不下場投資mp3的產業,我想大家一定有下載很多音樂,導致後來問題越來越多!唱片公司多少也要負擔一些責任!!!
如果有現在一家有專買mp3下載的公司,那我一定常常去下載購買,而不是去廣大的網路尋找您要的音樂,而且不一定找得到,而且要看音質好不好,像iTune就是很好例子!!!
Originally posted by alberthuang at 2005-7-1 11:14:
好像大家都被誤導了吧,目前是無罪的是刑法,民法還未有判決。
刑法本來就是比較嚴謹的,除非法條上有規定,否則就沒有依據可以判刑。
跟民法是不同的吧。
這部分可能需要等有法律專業的人士來解說一下。
Originally posted by Lutz at 2005-6-30 05:05 PM:
剛剛看了新聞,法官似乎對ezpeer的認知有錯誤,才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他的意思大概是說: 1.業者提供平台,但"不負審查使用者傳輸檔案是否違法的義務"
2.業者也無從得知使用者是否使用者傳輸的檔案是否違法
但問題是Ezpeer的平台前提就是MP3檔案交換,就算使用者合法使用,傳輸給他人也違法吧?
(而且它還提供分類搜尋,並且收費不是嗎?)
Ezpeer似乎無法跟一般P2P軟體使用相提並論吧!
歡迎光臨 PALMisLIFE 討論區 (http://f.pil.tw/)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