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a00a 於 2006-4-30 21:29 發表
為此,我經理還十分高興,她提前生小孩的計畫是對的!
不用白花五六千買那個貴死人,小朋友又不喜歡的座椅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21:26 發表
我認為超速超過一定程度就直接以「過失殺人」送辦,
這樣對於遏止飆車會有比較大的效果!
原文章由 saber 於 2006-5-1 02:06 發表
常常往來於高速公路上 , 也見過許多危險飆車者 , 罰2萬4嗎 ?? 還好而已吧 !!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5-1 08:50 發表
罰錢的話,
我建議可以依照收入的百分比罰,
例如:年收入或月收入百分之30~50,
這樣罰才會「痛」啊!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17:50 發表
罰錢的話,
我建議可以依照收入的百分比罰,
例如:年收入或月收入百分之30~50,
這樣罰才會「痛」啊!
原文章由 thomaschion094 於 2006-4-30 07:54 發表
高興?我實在不懂這有什麼好高興的?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5-1 09:38 發表
但是很多「金字塔頂端」的台灣有錢人帳面收入都是零元 => 保護富人條款?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19:05 發表
歧視?
不會吧?
有人的收入為零又可以開車違規的,
還是要處罰,沒錯吧?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19:05 發表
既然「沒有收入」那當個交通義工,還供午餐,
這不是「幫助」這沒錢又可以開車違規的人嗎?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5-1 10:07 發表
講黑暗一點....
如果今天是個有靠山的有錢小鬼頭被罰當義工了事,而一個普通小鬼頭被罰2萬4;我保證隔天新聞頭條一定是「特權當道」。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21:26 發表
我認為超速超過一定程度就直接以「過失殺人」送辦,
這樣對於遏止飆車會有比較大的效果!
原文章由 maddux1 於 2006-5-1 11:24 發表
殺人罪好像沒有罰過失...
應該只能論過失致死...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19:26 發表
在警察役時就看很多「特權」了,
當義工對於有些富人或富人之子來說,
比罰錢還要「重」,
當義工也不是幾個小時就了事,
還有附帶有評鑑。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5-1 11:59 發表
殺人不限制方式、方法,
殺人要是沒有罰過失,
那麼有些案件將會很難認定是「殺人」!
有關你說的,請見所附條文之第 276 條。
請參考以下條文: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5-1 12:28 發表
所以你確定那些工時紀錄及評鑑不會因關說壓力而造假?
Well....welcome to Taiwan, pal.
原文章由 Lutz 於 2006-5-1 12:36 發表
從法條來看還是只有三類,
殺人已遂、殺人未遂跟過失致死
並沒有 "過失殺人" 這樣的說法...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21:42 發表
既使這樣還是要做!
不因為有爛人而不做好事!
原文章由 拍郎 於 2006-5-1 13:08 發表
..................................
法是訂了、罰則也加重了
但是抓不到有個屁用?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5-1 13:03 發表
我只說不贊成「以工抵罪」,還不如多收點錢進國庫。
而且你明知這類紀錄可以造假,那再提這方案有何用途?不過是給權貴子弟開方便之門罷了。
原文章由 chihhsiungchen 於 2006-5-1 14:39 發表
訂違反法令,當然是談刑責面,執法面是另一個問題。
一時抓不到,不代表永遠抓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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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200兄:
我之前舉發交通違規,是不記名的。
(聽承辦人員說,是先執行,車主再舉證申恕,至少要讓真的違規者知道,不是沒有人不爽自私的違規行為)
你要不要提供一下業界標準方案?
給那些眼裡看不爽,以為只能默默承受的人,給點實質上的好用舉發攻略吧!
原文章由 bm2000 於 2006-4-30 23:40 發表
酒蟲怎麼都負面思考了~^^
我對人性還是樂觀的!^^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5-1 14:58 發表
因為我是信奉法家「人性本惡」那一邊....
原文章由 chihhsiungchen 於 2006-5-1 11:08 發表
我想PIL上面的人,不會有習慣超速到60以上的人。
原文章由 SamuelTong 於 2006-5-1 15:52 發表
有.......................
http://forum.palmislife.com/viewthread.php?tid=50340&page=2
原文章由 SamuelTong 於 2006-5-1 15:52 發表
美國的高速公路大多限速65mile (104KM)﹐
但大家都習慣開到75-85﹐110mile (176KM) 在飛的也並非罕見。
原文章由 leox 於 2006-5-1 19:46 發表
要是讓車但開慢一點的話也會被開槍嗎?
原文章由 SamuelTong 於 2006-5-2 06:52 發表
有.......................
http://forum.palmislife.com/viewthread.php?tid=50340&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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