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 28 條:「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修雙碩士屬於雙重學籍,大學法中明訂這種事情列入學則,所以如果要修雙碩士的話,一定要有兩邊的學籍才可以修讀,
「承辦人」的建議是向兩邊的學校申請,因為現在發現雙重學籍的懲處大多蠻嚴重的,一經發現學生大多會被開除,
因此要修雙碩士的話,「承辦人」建議一定要向兩邊的學校提出申請,並且一定要有白紙黑字的證明,
「承辦人」在這邊強調最好自己準備一份申請書,格式不限,因為「大部」沒有規定申請的格式及流程,自己準備一份備用,並且要兩校都在申請書蓋章才能安心,以避免有學校不認帳增加後續的困擾!
原文由 erlong 於 2008-11-10 16:42 發表
感謝大家的回應,目前問題是卡在:
原來的研究所是讀「碩士在職專班」,就讀原因單純只是興趣,已經讀到三年級了。
新的研究所則是工作所需,好死不死,一考即上。
當初報考前有稍微研究一下大學法,其中並沒 ...
實務操作沒有碰到過,
但是如果A校研究所先繳交畢業證書,
然後念到研二之後,再去考B校研究所,
這樣是不是就不衝突了,
勉強也算是"同時"修兩個碩士,
運氣好(運氣差)還有可能同時拿到學位哩。
原文由 gcvincent 於 2008-11-10 19:29 發表
在法令完備之前是有可能的,以前有老師有這樣的經驗。
法令不知道完備了沒?
個人意見,人生而有涯,學問無涯,如果人家真的有本事,會分身,雙修十修也行。
原文由 simonpeng 於 2008-11-11 08:22 發表
不違法不代表能做。
學校會不會發現是很難講的,
這個年頭抓扒子是很多的。
指導教授是比較不會奧在職專班的學生,尤其又是碩士生,
說時間沒時間,說研究能力也有限,博士研究生才好用。
第一個碩士你 ...
原文由 GeorgeS 於 2008-11-11 10:15 發表
在我印像中, 所看到過的入學簡章都有講到不准擁有雙學籍,
既然考上了, 就先發文去問看看准不准讓你雙修雙學位,
如果不行, 就一邊先休學吧!
原文由 gcvincent 於 2008-11-11 18:59 發表
不要太小看人類的潛力,有些怪才是有跨領域雙/三博士能力的。
雙碩士其實不算什麼(我連一個都沒有就是了 XD)。
>不違法不代表能做。
法律又不是定假的,不違法的事情當然能做,如果事主可以承受後果的話 ...
第二十八條 (學籍事項)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條 (大學宗旨)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原文由 sjackwu 於 2008-11-23 12:08 發表
罪刑法定原則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 ... amp;variant=zh-hant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原文由 simonpeng 於 2008-11-23 13:10 發表
講的很好,但處理事情是最好不要拿法來講,
畢竟很多事情照著法律走,日子會很難過的。
就以這個同時讀兩個碩士的例子來說,
法則是說回歸給學校自行規範,
學校假如沒規範到這條的話,
硬要拿著沒規 ...
原文由 bm2000 於 2008-11-21 09:07 發表
雙碩士一定可以,三碩士依照規定也是可以的,
自己惦惦有沒有能力可以唸完才是真的,一次雙碩士就要一次上兩邊的課,
就算可以念到三碩士(或更多),也想想是不是有可能一天內上這麼多不同學校的課程。
原文由 gcvincent 於 2008-11-23 16:19 發表
校規學則有規定的部份,當然要照規定去做。
不照規定做,除非有灰色模糊的部份。
老師學生的個人恩怨我不清楚,老師不讓你走,只能說你沒有帶眼識人,跟錯老闆。
學校的部份當然是按照規定可以畢業就趕快畢業,沒事留你下來,吃牛油酥餅看閒書嗎?
也許教育單位不能盡如您意,但是就我以前接觸到的基層人員,
大部分都是兢兢業業,照規定辦事。
我相信沒有人一天到晚想坐牢背黑鍋的~
如果你老闆跟你講“照著法律走,日子會很難過的。“你就要小心,不要變成第二個於文...
出事以後老闆一定一推二五六,都是下面的人幹的,他不清楚(領薪水怎麼都很清楚,都不會少?)
個人意見,惡法亦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沒有規定或者不周延的,各人自由去發揮想像創造力。
在學校裡,學校可以自行規定者,如果你有時間有能力,去推動朋儕簽名支持修改它。
人數夠了,理由正確充足,由系上提出,交給學校的三級會議或哪一委員會去審議修改法規。
付出時間心力去額外遊說相關委員,說服他們大部分,不然投票恐怕還是不會過。.
個人意見,惡法亦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沒有規定或者不周延的,各人自由去發揮想像創造力。
我的意見是,惡法亦法,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法律只保障懂法的人,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不周延的,除非自己擁有解釋權,不然絕對要小心謹慎。
大部也沒這麼神。
上級來督導時,當然是給足面子,捧足馬屁,小鬼都可以當大爺;等人一走,背後講東說西,陽奉陰違,不爽時就找大老闆反將一軍。這是人之常態。如果誤以為上面政策一出,下面就風行草偃,那就與事實有點距離了。
原文由 mfhsieh 於 2008-11-24 09:36 發表
大部也沒這麼神。
上級來督導時,當然是給足面子,捧足馬屁,小鬼都可以當大爺;等人一走,背後講東說西,陽奉陰違,不爽時就找大老闆反將一軍。這是人之常態。如果誤以為上面政策一出,下面就風行草偃,那就 ...
>難不成還能請長官下條子留字據來備用嗎?最多就是覺得有問題請調其他單位。
聽說,以前的某高層長官,就有這個好習慣,上級交辦重要事項一定好好留著。
果不期然,非常之高層走了以後,下面的非常高層拍桌子問某某案子是誰指示要辦的?
一定有弊端。(感覺好像要法辦罪魁禍首樣子...)
高層長官就找出當時的記錄,把條子拿出來,奉非常之高層某年某月某日指示辦理龍x購地案。
人走了,物證還在。
非常高層就不說話了~
據說這是高層長官在教衣部養成的好習慣,退休後轉業依然保持~
>真的不要只由合乎法律與否這個角度看。
這我實在不能贊同,如果不是血親,為什麼你要為他做犯法的事情?為了那些薪水?
除非幹了這一票就能到海角邊的小島過七億退休生活,不然職場生涯還很久~
原文由 simonpeng 於 2008-11-24 14:08 發表
大概是看過的、經歷過的一些事情和大家不太一樣,
所以我對法律的「尊重」是和很多人不同的。
很多人是因為懂法律、利用法律來做保護傘了,
更多無知(不懂法律的人)被人玩了,才知道申訴無門,
夠力 ...
原文由 simonpeng 於 2008-11-24 16:49 發表
「夠力的人」有的時候還是要去法院的,事情鬧太大沒辦法。
事情的始末不方便寫出來,一個很夠力的人幫普通夠力的人的時候這麼說:
我幫你橋好了,你這個案子,一審先拖一陣子,判個兩三年,二審上訴再無罪, ...
原文由 simonpeng 於 2008-11-24 16:49 發表
「夠力的人」有的時候還是要去法院的,事情鬧太大沒辦法。
事情的始末不方便寫出來,一個很夠力的人幫普通夠力的人的時候這麼說:
我幫你橋好了,你這個案子,一審先拖一陣子,判個兩三年,二審上訴再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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