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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wii送盜版片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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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表於 2008-3-9 21:11 |顯示全部樓層

    Re: 賣wii被抓…

    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第91之1條:
    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四、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這種行為是違反第91條之1第3項,
    也就是典型的販賣盜版光碟行為,
    這是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算是很嚴重,
    因為如果法官量刑量在7個月(含以上),
    就變成不得易科罰金,
    是要抓去關的...
    而且著作權法裡對盜版行為是以光碟犯之者,
    不是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
    就算是賠錢也不能撤回告訴的...
    不過,若是因為賣WII而把廠商送的盜版片一併送給賣家,
    不是專門在賣盜版片,
    可能可以向檢察官求求情,
    承認犯罪以換取緩起訴的機會...

    建議把標題修正一下,
    改成「送盜版片被抓...」
    猛一看會以為是因為買WII的水貨機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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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表於 2008-3-9 21:31 |顯示全部樓層

    Re: 賣wii被抓…

    補充一下

    既然樓主提到已經交保1萬元,
    那應該是已經進過地檢署,
    通常來講這因為是現行犯,
    所以這是被逮捕後第一次進地檢署,
    檢察官問過這一次後,
    接下來就要等地檢署分案,
    大概也要2到3個星期左右,
    案子分出來後,
    應該會再收到傳票,
    本件基本上應該已經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若是被檢察官起訴,再經法院判刑,
    至少也要判6個月(因為是6個月以上之罪,而且若是法官不特別減刑的話...),
    再以易科罰金最低標準1天罰新台幣1000元換算,
    至少也得罰18萬元左右...(6個月等於180天左右,若是大月有31天,可能還要多幾天),
    所以,建議是認罪換取緩起訴,
    好處是通常檢察官不會一次叫你罰18萬,
    沒前科的人大概罰幾萬元了事,
    而且緩起訴不會留下被法院判刑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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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表於 2008-3-10 11:53 |顯示全部樓層

    Re: 賣wii送盜版片被抓…

    其實除了光碟是公訴罪外,
    其他的態樣還都是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是可以和解撤回告訴的,

    至於光碟部分為何要改成公訴罪,
    當初的確是受到不少外國壓力,
    每次要301談判時,
    美方都會要求我方提出取締盜版光碟的實際案例...

    網路上的確有很多警察在釣魚,
    最多的就是釣「商標法」、「著作權法」、「兒少條例」這3種,
    「商標法」---即賣仿冒名牌商品,
    「著作權法」---即賣盜版光碟,
    「兒少條例」---即援助交際,
    奉勸有這些念頭的人,還是守法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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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3-19 15:53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賣wii送盜版片被抓…

    原文由 namasakar 於 2008-3-18 19:15 發表
    我記得以前一個老師說過
    如果你向人購買盜版片子
    而對方是因為你而去燒錄製作這部片子
    那麼雙方成立共同正犯
    也就是說如果可以舉證
    是網路釣魚的人跟你姐夫主動要求要送那片盜版光碟的話
    那便形成共同正犯 ...


    警察在網路上尋找犯罪的被告有2種區分,
    一個稱做「釣魚」,
    一個稱做「陷害教唆」,
    「釣魚」指的是原本的被告已經有犯罪的意思,
    例如本來就已經有賣盜版片、仿冒品、或是援助交際的犯意,
    警察只是透過網路把原來就有犯罪意思的被告約出來,
    再加以查獲,
    這種在實務上是被肯認的,是可以這樣做的,

    「陷害教唆」指的是被告原本沒有任何犯罪的意思,
    是警察在網路上一再邀約,
    例如一再慫恿被告賣盜版片、仿冒品、出來援助交際等,
    結果被告是在警察一再慫恿之下,
    才為上開犯罪行為,
    這種是不可以的,是不被允許的,
    我想樓主的老師指的應該是這種「陷害教唆」,
    最高法院的見解一再表示「陷害教唆」是不合法的,
    為了就是避免警察過渡濫用網路,
    去製造一些本來不會成立的犯罪...

    至於我要買盜版片,然後你因為我要買而去燒錄再賣給我,
    應該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因為共同正犯的成立,
    必須是對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著作權法並沒有處罰「買盜版片的人」,只有處罰「賣盜版片的人」,
    若要與「賣盜版片的人」成立共同正犯,
    則應該是有參與到「賣盜版片的人」的燒錄、販賣等等行為才算數,
    你因為我要買而去燒錄,
    充其量我的「買盜版片行為」只不過是你「賣盜版片行為」的「動機」而已,
    還不到實際參與賣盜版片行為的程度...
    實務上也沒有看過把買的人當作是賣的人的共犯...
    (寫到這邊好像有點像繞口令...大家忍耐一下...)

    回到本題,
    若是原本賣主機的人根本沒有要送片子,
    是警察一直說要送片子,
    然後賣家因為警察一直要求才去燒錄盜版片,
    這個時候警察就有「陷害教唆」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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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賣 wii 送盜版片被抓…

    恭喜...

    緩刑3年表示完全不用繳錢...
    以光碟犯之的案件最少要判6個月,
    因為法定本刑最輕就是6個月,
    法官之所以附帶緩刑宣告,
    就是看在不是惡意,情節不重,
    所以宣告緩刑,
    只要有緩刑宣告,
    那麼只要在緩刑期間內不要再犯罪,
    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
    原本所判決的刑罰宣告就不用執行,
    所以,
    就現階段來看,案件已經結束,
    法官只是希望你姊夫不要再犯,
    所以不用上訴,也不用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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