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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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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8 02:46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現在才要抱怨樓主三年前為什麼不回去找原店家而直接在網路上PO

那怎麼不去調出三年前的銷貨跟值班紀錄查出來是誰幹的好事然後給他吃頓排頭?

強姦完之後過三年去說句對不起有用的話是還會需要警察喔?

阿都已經姦完了,不然你是要怎樣?被強姦的人都沒在靠腰了,強姦人的是再那邊吱歪三小?

第一次被強姦的人一定會知道要保留證物然後去驗傷+採集證據驗DNA嗎?不見得吧...

沒看過過三年還來翻舊帳的,被害者都不想追究了,加害人還想來加演第二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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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reliao + 10 哈 ,強姦完在靠夭..真是名句咧 加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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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8 10:18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有個小小的疑問
毀謗罪有法律追溯期嗎??
像這樣已經經過三年了還追究的情況感覺是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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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8 10:41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原文由 bigtree 於 2007-8-28 10:18 發表
    有個小小的疑問
    毀謗罪有法律追溯期嗎??
    像這樣已經經過三年了還追究的情況感覺是不太合理

    請參考刑法總則第十一章的條文,條文如下連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p;LCC=2&LCNO=80

    另外請配合刑法分則第二十七章的條文,條文如下連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LCC=2&LCNO=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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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tree + 2 感謝提供資訊,終於搞清楚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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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8 17:53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看到前倨後恭的說法,大概可以推論出來店家的心態:

    1.某個網路公司跟老闆推銷關鍵字行銷的好處
    2.老闆被洗腦,也相信關鍵字行銷威力
    3.老闆花了錢買了關鍵字,告訴大家:"只要到入口網站打關鍵字就可以找到我們了!"

    4.某一天不小心在Google 找到PIL,看到自己的負面文章,這下非同小可
    5.怒氣沖沖的跑到PIL跟那個User興師問罪,但是想到負面文章的嚴重性,所以加發一篇善意文章打個預防針(打算在文章刪掉之前有個好Ending)
    6.過兩天上來看,發現文章不但沒被刪除還引出更多的負面文章,更發現因為是三年前的文章,grey將自己那個興師問罪的PM公開.
    7.趕緊再發一個PM給grey,希望能夠以適出善意換來文章的刪除

    我認為,店長還是不了解PIL的生態,要不要賭看看他什麼時候才找到誰是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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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8 22:07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網路的生態還真是好玩...
    我是覺得就阿撒力一點啦,
    這種不上不下的道歉比不道歉還鳥
    GOOGLE還真的是個兩面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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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3:11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應該是有花錢打網路行銷,剛剛用google找了一下,有出現該店面網站,裡面還有B2C的頁面,看來是想作網路生意,但是沒有想到有負面消息,當場就糗大了...

    老實說如果真的要處理,先能解決掉Google的庫存網頁比較重要,因為即使原始網頁作修改,把店家名稱改掉,但是庫存網頁沒有先刪除,還是一樣沒有用...不過這個動作,直接去Taipei 101請Google Office的人來處理會比較快,用email處理不知道要處理多久...

    可是前据後恭的態度,讓我感覺這應該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光是看留言版的狀況,大概就知道可能對於網路方面的熟悉程度不夠,還需要再多多加油了...

    [ 本文最後由 Davidman 於 2007-8-29 13:16 編輯 ]
    呵呵...半個PDA雙槍俠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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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3:39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覺得該公司危機處理的方式有問題,如果都花錢買廣告了,也不把這一篇(危機)變成轉機,例如讓消費者感受到廠商的誠意並得到滿意的結果(就算是刻意做給人看的也好),讓造訪這裡的消費者都感受到"實際体驗"的服務態度,而且最難得是原主角還在站上,由他來說更具有說服力。

    所有的真相都在三年前的那一刻發生後就消失了,如果廠商硬要為了那早已不可厘清的真相來作防衛,有時反而是商業行為裡面最差的策略了。

    [ 本文最後由 Javin_w 於 2007-8-29 13: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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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4:04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個人認為,店家應該是沒發現這篇東西是三年前的文章.

    以我在傳統產業當MIS 15年的經驗,很多傳產的主管(年紀偏大,網路不熟)都會以為用Yahoo或Google(或Hinet?)搜到的東西,越前面就是越新的東西...

    還有,很多近年接觸網路的人(1,2年內),根本不知道什麼是"討論區",他們會把PIL看成"很多層分類的部落格(或稱博客)";所以會以為只要找格主出來刪文就對了...

    所以當他搜到PIL上的文章時,第一個就是發私信給"格主"刪文,然後再發個"迴響"--->這是這一兩年才接觸網路的人的標準動作;沒什麼奇怪的...

    因為他沒發現是三年前的東西,所以那封私信的內容是沒錯的--小小嚇一下消費者,然後再摸摸頭(換貨),事情就解了---老傳統產業對付客訴的標準做法

    只是沒想到消費者手上已經沒有相關物品了,這下子事情大條了,我看他現在整個頭都抱在那裡燒了吧....

    對了,要不要賭哪天他才會發現這邊的負責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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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ox + 1 我賭大概再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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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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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4:38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這個有一點一直沒提到的!

    網站負責人有沒有義務刪除文章的問題,原則上,這裡是並不屬於那位什麼音響店負責人所管轄的範圍,要不要刪,其實根本不關他的事,如果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來說要怎樣怎樣的,其實,反噬的效果會更強~~

    有些東西操作起來,並不是看看「說明書」(例如:小六法全書)就行的~~~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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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5:10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如果我是店家, 搞成這樣的結果, 我會直接送個
    幾百或一千塊的價值的小禮物賠個罪, 把這件事做了結,


    我相信原 post 也會回說收到小禮物,
    至於討論串就放在那, 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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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ue Sky + 1 我也是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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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5:42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看了一下金曲音響的網站,還算有聲有色耶,貨色齊全~
    但~小弟在8/8買了BRAVIA  KDL-32D3100,剛看了金曲的網站,差點沒噴出午飯來~[洋蔥019]
    sony style官方購物網站的訂價都才$49,900,金曲竟然敢寫市價$59,000,雖然最後售價是有官方訂價稍稍便宜,但這樣的行銷手法很難令人苟同~[洋蔥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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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6:03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剛剛想了一下,搞不好那個"大雄"根本不是店長,搞不好只是幫店家做網頁的工讀生...

    他辛辛苦苦的做好了網站,準備跟老闆收錢時,老闆在Google上看到PIL的負面文章,所以不肯付錢..

    所以趕緊出來嚇嚇消費者,然後打算自掏腰包換個東西,免得做白工...

    沒想到不小心挖出三年前的文章,搞到不可收拾,現在可能落得兩頭空..

    (我是從"對我們雙方都好"這句話推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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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7:29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原文由 Checko 於 2007-8-27 08:56 發表
    真是不明智的動作,要是這一篇被推到 Hemi 或是 funP 上,這個"兩面手法"引起的討論就更多了,這樣..倒不如讓這篇"沉睡"在2年前的舊文中。

    商家這樣作真是因小失大呀。

    真的上黑米了,搬個板凳看大雄店長會如何繼續出招
    http://www.hemidemi.com/bookmark/info/69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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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7:54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1. 會員不能自行刪除文章,充其量只能編輯『發文的內容』但是其餘回文和引用,是無法被編輯的,對於發文者的處理站方沒有任何理由涉入或干預
    2. 站方為提供一討論區之公開平台,站方尊重所有會員的言論自由,並考慮有爭議問題,文章內容都會進行備份,隨時可以依照需要調用
    2. 對於金曲音響的各種『聲明』?!管理人員還是沒有收到任何聯絡 (現在也不用聯絡我了,到現在還稿不清楚狀況,也就罷了)

    對於發文者站方的建議是保留原文,若有意見的改變,建議已回文方式補充,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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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9:32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我想再說明一點,
    沒有『保留追訴權』這種東西!
    請貴店到附近的諾貝爾書局找本法律相關的書籍看一下,
    現在台灣法典上沒有這樣的名詞!
    要告就告、不告就不告,沒有什麼『保留追訴權』這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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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19:45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告訴時效開始了,它就開始了~不會因為有保留或不保留而讓時效停止或繼續。。。

    性質上,這算是訴訟法上的行為,深究一點,此事關公益,無法因當事人之意思而改變,避免當事人率而告訴或不告訴,造成法律狀態之不安定。。。

    雞婆的補充說明~~~

    以上~~~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7-8-29 19: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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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22:04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這...
    亮刀子沒用,換棒棒糖?

    有去電子街逛的話,我會過去看看裡面有沒有小叮噹或是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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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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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29 22:36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還是想刪掉文章而以,三年前的舊事,是你自己要再提出來的,你不再回應,這件事忘掉的人就忘掉了。
    PIL也非一個營利為目的的網站,用那種口氣發PM,任誰看了都會不舒服。
    看來三年前的舊事件會更熱門了。
    下班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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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01:39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台中地區有玩音響和電子的同好, 無一不知金曲音響的價格是有名的貴跟硬.
    我倒是很好奇, 所謂的"優惠折扣"有多優惠?

    至於要求刪文, 我想這店家有點超過了.
    既然都已經查到有這筆銷售, 我想, 就不該對客戶有所質疑.
    原文由 jeff8liang 於 2007-8-29 05:43 PM 發表
    現在一切說開了,您說明耳機已經丟了,也沒有發票等証明。
    敝公司也明白,天下無白吃的午餐,
    我們希望您主動刪掉此次篇文章,同時提出以下方案。

    照這番話的意思, 是不是說只要之前有犯錯, 能夠拿錢出來, 就當做沒有這回事, 事情完全沒發生過?

    連痕跡都不留? 有趣, 有趣...

    大雄是余先生吧?
    如果是, 以您在台中音響界的名氣, 做這樣的動作, 似乎不是那麼好看.
    您自己好好考量...

    [ 本文最後由 IF 於 2007-8-30 01:45 編輯 ]
    以下為拒絕交易名單:qoq357, ylc, xpmoney, yunglieng, s0341969, saf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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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01:44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原文由 Jerry 於 2007-8-29 22:36 發表
    還是想刪掉文章而以,三年前的舊事,是你自己要再提出來的,你不再回應,這件事忘掉的人就忘掉了。
    PIL也非一個營利為目的的網站,用那種口氣發PM,任誰看了都會不舒服。
    看來三年前的舊事件會更熱門了。



    現在倒不太在乎三年前的事
    我對店家目前的態度比較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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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01:54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坦白說客套話就免了!
    我只是覺得如果是誠意要解決事情,就不會發那種PM給原發文者
    這舉動像是先禮後兵,表裡不一樣

    以你說法你已經先入為主認為原發文者是同行
    如果是同行在下面討論串焦點應該是發在批判你們公司
    但是他只是接受別人建議去找你們尋求換貨,就沒下文
    還是您自己翻起

    三年後你發一個道歉文在PM給會員一個這樣私訊,我看不出來是自保
    再說詳看前面文章發文者沒有任何挑罵意思,如果店家不能接受不一樣聲音
    那還是收一收別做了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當你在威脅我
    做生意以和為貴,你也不知道你遇到是怎樣的人
    說坦白的,我看過的例子..."和"的話法院賠錢了事,要是樵不定砸店都有(這看太多了)
    所以我想你要翻舊帳應該去找三年前的員工,畢竟你當店長也不會是一天兩天可以爬上去
    三年前的人你應該還可以找到!

    PS.7.25日大家當你是有誠意的商家,但是你那PM說時在的任誰都當你玩兩面手法,如果今天原發文者是他商家故意中傷你在去提告或是所謂自保文字我相信都不為過,結果你還沒弄清楚來龍去脈就發那PM...很難說服,以後誰敢去你公司買東西

    [ 本文最後由 akuang 於 2007-8-30 02: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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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08:30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原文由 subalu 於 2007-8-30 04:02 發表
    是刷卡的就有記錄了啊.
    另外 用支票也是好方法.

    這位先生/小姐,
    事情已經不是在這上面了,
    你註冊的時間也有點久了,
    前後文看一下,事情已經不在這一個階段了。

    我也當過店家,
    這事情可以很簡單處理,
    我以前都把這樣的小錢當作是服務、做廣告,
    反正奧客是少數,自己認賠去做口碑給人看,
    好過去跟客人說些五四三的。
    也不要用什麼法律的專業用語去對客人說話,
    就算要說也請說對,我還是對那個『保留追訴權』很感冒,
    這是不懂的人才會說的,要保留就保留,
    反正時效開始了不會因為說甚麼「保留追訴權」就可以開始或停止的,
    對客人要是說這樣的話,不管是不是真的有這樣的意思,商譽都已經賠上去了,
    而且客人聽到這樣的話,很少有不生氣的,這樣店家不是找自己麻煩嗎?

    要是店家真的認為是對手在作怪的話,一樣要用對顧客的方式去處理,
    如果今天這一篇文章真的是對手蓄意攻擊的話,
    更要去用服務的態度去處理,不然對手就裝顧客裝到底,
    這賠掉商譽的是自己而不會是對手,
    我也不是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惡意店家,
    反正就是服務他(對手)到家,就把人家的問題當真,
    當然自己的權益不必要全賠進去,
    這中間就有陷阱,只要自己先對對手的蓄意攻擊做任何的反擊,
    對手只要裝顧客,不管事情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
    只要對手沒被發現,受傷的一定是自己,
    而人家也是在等自己跳進去,
    說真的,這是老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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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09:45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保留追訴權』一詞在10年前就在媒體上強力放送
    當時讀法律系的朋友還跟我說沒有這個名詞
    後來看到電視上越來越多人這樣講
    甚至連一些名律師都這樣說之後
    大概也約定成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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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發表於 2007-8-30 09:51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原文由 拿波里昂 於 2007-8-30 09:45 發表
    『保留追訴權』一詞在10年前就在媒體上強力放送
    當時讀法律系的朋友還跟我說沒有這個名詞
    後來看到電視上越來越多人這樣講
    甚至連一些名律師都這樣說之後
    大概也約定成俗啦~

    唉…可是錯的還是錯的,
    就算是一些沒有法律素養的律師也這麼說,
    錯的事情還是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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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發表於 2007-8-30 09:58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有時候是說給當事人/外面的人聽啦~~~

    跟當事人講太多,搞不好會讓他以為:你倒底行不行?!

    為了省麻煩,就用當事人/外面的人聽的懂得話講給他聽了!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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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發表於 2007-8-30 10:09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7-8-30 09:58 發表
    有時候是說給當事人/外面的人聽啦~~~

    跟當事人講太多,搞不好會讓他以為:你倒底行不行?!

    為了省麻煩,就用當事人/外面的人聽的懂得話講給他聽了!

    律師演戲給顧客看,
    顧客爽到了就付大錢,
    可是官司不一定會贏啊!
    反正一堆人就是要看律師幫他們吵架,
    根本也不是真的要打官司,
    一些比較沒良心的律師就會配合演戲,
    反正一堆顧客也不尊重專業,
    反正認為我請的律師沒有幫我吵架就是錯的,
    我花錢請律師,結果律師沒有幫我去大小聲,我就是不爽!
    律師也認為反正顧客也不在乎他的專業,要他演戲就演吧!
    管他戲演得好不好,結局是不是贏都不重要,
    顧客要的就不是專業了,只是要律師去給自己吵架就是了,
    對顧客來說,贏了就是自己爽到,輸了就說司法不公;
    對律師來說,贏了有多一點錢拿,輸了也一樣拿錢,
    正反都可以有話說,兩邊都一樣爽到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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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10:46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該店的人也出來澄清了,阿輝也給建議了,
    這事就適可而止吧,要討論法律的話建議另開討論串。
    網際網路的廣度是無與倫比的,因此它的膚淺卻也無人能及。          from 數位之牆牆主

    2009.10.23~ 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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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8-30 19:00 |只看該作者

    Re: 台中朋友,請注意「金曲音響」~~

    插花一下,
    我老師曾經說過 :
    「保留法律追訴權」 等於 「老實說, 我現在也不敢告你啦」.
    這樣說就比較淺顯易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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