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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魚爸魅力四射舞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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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求助』msn上有需要這樣惡搞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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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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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7-12 08:0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文最後由 namasakar 於 2010-7-12 08:08 編輯


    事情是這樣子的
    前幾天辦公室中大部分的同事.
    都收到一封要求我們把他加入msn好友的請求信.
    信中邀請加入好友的理由居然是

    我借錢給XXX某某人度過難關.他卻過河拆橋.欠債不還錢

    我們都非常傻眼.信中所提到的正是我們某位同事
    一開始.我們以為是同事中的某人匿名揭發
    反而是後來經過比較熱心的朋友(非我們同事)向他告知後
    他才知道這件事情.十分火大的他主動向我們詢問
    我們才知道似乎是他所有msn上的聯絡人都被某人主動通知了....

    他跟我們解釋
    前年.他的狗因為罹患癌症
    那段時間他工作請假(我們公司可以因為身心問題請假一年).
    投入照顧那隻狗進進出出醫院的生活
    其實當時因為看他對狗這麼有責任心.我其實對他有點動心)

    據說半年多下來花了五十多萬的醫藥費(還不含自己的生活費)
    其中一次.他的狗病情好轉可以出院回家休養
    因為算是臨時通知.而隔天那家醫院又休假
    他必須當天北上去把狗帶回來
    但是當次醫藥費高達七萬多.他臨時湊不出那麼多錢
    就打電話跟一個當地的朋友借款5萬多元請他到那家醫院去幫忙刷卡
    孰料那個朋友要他提出擔保品
    所以他就拿下手上五萬多的名錶.隨身的單眼相機.v8還有筆電給那個朋友抵押..

    結果那個朋友表示.願意一個月讓他還一萬.但是要還十個月
    也就是借五萬多要還十萬(這利息算幾分呀?難道不算高利貸重利罪嗎?)

    為了怕他不還錢可以告上法院
    所以還要求開立一張10萬的借據.以及一張10萬的支票.還有一張10萬的本票.
    當然還有雙證件影本

    我們這個同事.因為心疼自己的狗.所以一一答應
    (怎會這麼笨?!)

    後來.同事說.他還了九個月
    第十個月北上去找那個朋友.想說當場拿回本票.支票跟所有東西

    結果那個人收了尾款後.表示只能還他借據跟證件影本跟其他東西
    因為支票跟本票找不到.應該是已經被小孩子弄丟掉了.如果找到會幫他直接處理丟掉!

    這個傻瑁就這樣回來了

    回來後他發現他的筆電已經不能用.開不了機.送修換了硬碟才能用(他猜想也許是這朋友借用了)
    他將這個人msn封鎖跟刪除(他說是因為不想再跟這種人有瓜葛)

    隔了一年.就出現這樣攻擊他的網路訊息
    他找到對方寄給我們的信
    似乎是表示他錢還沒還完.(難道指的是後面兩張支票跟本票??)

    他也檢查msn上隱私設定是限朋友
    而這個人早就不在他的好友名單中.並且已經封鎖刪除

    看來應該是當時筆電被他保管時被偷看帳號與聯絡人內容了
    他一氣之下上刑事警察局網路報案

    剛剛我們上班時
    他開信箱發現收到刑事警察局電子信箱回覆‏
    轉寄給我們看之後.大家都傻眼


    先生/小姐您好,您所檢舉於MSN上杜撰借錢不還情事1案,因此對話僅當事人雙方知悉對話內容,並未符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公然」侮辱之要件,您如欲採取法律救濟途徑,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如電子郵件內容),就近至地方法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第一九五條(侵害人格、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提起民事訴訟。而如該不明人士有盜用您MSN帳號並加以使用情事,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就近至警察機關或本局報案,俾利據以偵辦。



    天呀
    他真是晴天霹靂
    這樣居然還報不了案

    看來這個人應該是事先就已經問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了
    也料定MSN誹謗並未符合公然侮辱非特地對象傳播這些構成要件

    看完他的遭遇只是覺得
    msn上有需要這樣惡搞別人的名聲嗎?
    難道真的就只能能自認倒楣.或者.乖乖還對方他想要的數目.來撤銷這些網路上的不實指控?挽回他在朋友間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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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asakar
    是印度信仰中 用於見面時互相頂禮打招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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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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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8-11 14:01 |只看該作者
    謝謝大家幫忙
    剛剛朋友打電話來
    他已經把刑事狀紙寫好了
    正準備寄過去法院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Namasakar
    是印度信仰中 用於見面時互相頂禮打招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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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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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7-28 18:22 |只看該作者
    提供實務見解一則: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
    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被告寄送電子郵件至 200  
    餘名教職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已足以使人等均知悉該內容,應屬特定之多
    數人均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形,自與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

    現在的問題是,
    接到這類電子郵件的MSN聯絡人到底有多少?
    如果數量上達到一定程度,
    應該不需要1、200人,
    只需要有幾十人,應該就能夠成「公然」這個要件...

    刑事局的法律見解,
    應僅限於可能只有對2、3個人,或僅有雙方自己用MSN謾罵、毀謗,
    才有適用的餘地...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
    如果認為警方的法律見解不正確,
    建議可以直接向地檢署遞出告訴狀或按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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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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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表於 2010-7-28 15:25 |只看該作者
    除了前面所述,應該還可以引用重利罪提告,不過民事一般提告的期限是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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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7-19 08:12 |只看該作者
    妨礙名譽?重利罪?(看來拿信用卡去ATM借款都比較便宜)
    印象中~ 支票/本票有幾個注意點,支票到期日後過一年未兌現失效? 本票未同時簽發到期日也屬無效。不過一般會用借據+聲明書+本票(未壓到期日)作為擔保。
    如有錯誤請指正~
    奢華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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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7-15 00:11 |只看該作者
    他"朋友"是開當鋪的罷...算那門子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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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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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7-12 09:22 |只看該作者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何在msn上
    這樣把別人MSN裡面的聯絡人加入自己的聯絡人當中
    不算構成妨害秘密?(姑且不論他是否是擅用別人的電腦)

    然後散佈這些指名道姓的指控
    先不論是否屬實或是有證據
    但絕對涉及私德及不屬於 事關公眾利益吧?
    這樣的作法難道不算是誹謗嗎?

    只能從民事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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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7-12 08: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10-7-12 08:35 編輯

    我知道你情緒很激動,不過,請看清楚刑事警察局回覆的文字,
    人家說是「公然侮辱」這部分是:「…並未符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公然』侮辱之要件…」,有說不給報案嗎?
    僅僅只是說 MSN 上對話不夠成「公然」的要件,難道兩個人在小房間密室對談也可以稱「公然」?
    我不知道為甚麼要告公然侮辱,人家也回覆了:
    「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如電子郵件內容),就近至地方法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第一九五條(侵害人格、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提起民事訴訟。」
    這不就很清楚的告訴你的朋友,可以去提起侵權的告訴了嗎?連法條都告訴你朋友囉!

    「他一氣之下上刑事警察局網路報案」後刑事警察局的回覆,
    與「看來這個人應該是事先就已經問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了」,
    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關係嗎?這部分邏輯我看不懂。
    真的要求助,建議找律師,這邊隔空抓藥只是安心,抓不好還可能「傷心」,
    事實部份只是當事人清楚,隔空就可能發生傳導錯誤,還是找律師當面給意見的好。

    另外,也是一個比較多嘴的建議,
    如果沒有點覺悟,還是不要攙合進別人的訴訟案件中,
    雙方間是怎麼樣的問題,第三人很難完全瞭解,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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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asakar + 5 謝謝您熱心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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