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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求助』msn上有需要這樣惡搞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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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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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表於 2010-7-12 08:29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10-7-12 08:35 編輯

    我知道你情緒很激動,不過,請看清楚刑事警察局回覆的文字,
    人家說是「公然侮辱」這部分是:「…並未符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公然』侮辱之要件…」,有說不給報案嗎?
    僅僅只是說 MSN 上對話不夠成「公然」的要件,難道兩個人在小房間密室對談也可以稱「公然」?
    我不知道為甚麼要告公然侮辱,人家也回覆了:
    「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如電子郵件內容),就近至地方法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第一九五條(侵害人格、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提起民事訴訟。」
    這不就很清楚的告訴你的朋友,可以去提起侵權的告訴了嗎?連法條都告訴你朋友囉!

    「他一氣之下上刑事警察局網路報案」後刑事警察局的回覆,
    與「看來這個人應該是事先就已經問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了」,
    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關係嗎?這部分邏輯我看不懂。
    真的要求助,建議找律師,這邊隔空抓藥只是安心,抓不好還可能「傷心」,
    事實部份只是當事人清楚,隔空就可能發生傳導錯誤,還是找律師當面給意見的好。

    另外,也是一個比較多嘴的建議,
    如果沒有點覺悟,還是不要攙合進別人的訴訟案件中,
    雙方間是怎麼樣的問題,第三人很難完全瞭解,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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