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mirorman at 2005-10-29 08:24 PM: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auctions?userID=o0968590714&u=%3ao0968590714
[/url]
Originally posted by 遲來的青鳥 at 2005-10-29 08:59 PM:
要整他應該不難吧
先註冊三個新帳號
然後用這三個帳號把他的標的通通標下來
然後棄標 ^^"
這樣他就算找第二高或是第三高的出價者也沒用
了他的上架費摟
Originally posted by baijee at 2005-10-31 04:07 AM:
已經兩天沒有看到這個人重新刊登東西,看來應該是被鎖帳號了。
害我還拿手機多認證了一個帳號準備來標下所有東西的說。
我想下次他應該會增加最低評價…
Originally posted by life at 2005-11-11 05:03 AM:
盜版本來就一種犯罪吧,只是好像不是公訴罪,所以必須作者親自提起告訴,才會有用,但是台灣的著作權法又這麼濫,都沒什麼保障,所以這種東西真的看習慣了,只能眼不見為淨嚕......
Originally posted by tonywen at 2005-11-11 11:18 AM:
在Google以『盜版 告訴乃論』第一筆就可以找到B):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營利目的之下,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以及專門以侵害著作權為職業的常業犯這三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
在Y拍賣上刊登,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應該很清楚了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mirorman at 2005-11-11 12:49 PM:
不論是否告訴乃論, 既然Y拍都禁止販賣盜版了, 就應該要適當處理.
從網路管理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管理者有其責任對於任何明顯違法的行為進行約束與管理, 而不該分是不是告訴乃論, 不然與共犯何異?
開網站的又不是開法院, 警察局, 調查局的, 自然不用分是不是告訴乃論. 被侵權者要告人也不是到網站.
Originally posted by life at 2005-11-11 05:03 AM:
盜版本來就一種犯罪吧,只是好像不是公訴罪,所以必須作者親自提起告訴,才會有用,但是台灣的著作權法又這麼濫,都沒什麼保障,所以這種東西真的看習慣了,只能眼不見為淨嚕......
Originally posted by bv2ck at 2005-11-11 02:54 PM:
已經處理妥當,盜版相關通通已經清掉了.
http://tw.f2.page.bid.yahoo.com/ ... 34?u=%3ao0968590714
Originally posted by tonywen at 2005-11-11 03:43 PM:
唉,終於了解什麼叫『春風吹又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auctions?userID=o0968590714
Originally posted by bv2ck at 2005-11-11 04:56 PM:
他們的客服處理的雜事太多,根本沒辦法專心注意檢舉,
反正有人臥底就要好好的利用一下囉!
最終目的達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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