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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論:「網路結社權與公共領域性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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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5-10 23: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路雖然是公共領域,但也是社會的縮影。
  
每個版都像是一個社團,社員有權決定誰是insider,誰是outsider,這沒有什麼好爭議的。就如同參加某些社團、組織要先成為觀察員,讓原本的社員觀察一陣子,看看你的屬性與調調跟大家合不合,再決定你可否加入。
  
我想,有些人可能誤解了公共領域的定義。我不反對公共領域等同公共場所的說法,但並不表示公共領域就要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也就是對每一個人開放。換句話說,無論是公共領域或公共場所,除非涉及基本權利的不當侵犯,否則都可以對成員的資格作出限制。
  
打個比方說,餐廳是公共場所,但是也可以不接這個客人吧!
獅子會的會員大會是公共場所吧,但是也不對沒有會員資格的人開放入場啊!
  
總之,公共領域不等於公園,憲法保障你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但不能保證別人不討厭你!換個角度說,憲法也保障pil會員與版主的結社權,可以行使拒絕某人加入社團的權利,但也要承擔是否會愈玩愈小的後果,這就要看是良幣逐劣幣、還是劣幣逐良幣了!
  
不相識的某人啊,說了這麼多,是來給你送行的,希望以後你能當個明白人,就安心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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