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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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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6 02: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這實在是...情何以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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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三千隻狗死於寶路狗食,同樣的事若發生在美國,就不是三、五萬賠償了結,台灣的問題就出在法律對寵物的定位不同!

台灣到底有多少隻狗「疑似」命喪寶路狗食?根據寶路的經銷商艾汾公司的統計,從二月二十五日事發,截至目前為止,已達成和解的案件數達三千件,約為總案件數的六、七成。換句話說,這起事件至少讓台灣三千多條狗死亡或病傷。「是的,你可以這樣說。」艾汾公司經理陳興雯表示,雖然目前全世界專家都無法「完全確立」吃寶路狗食跟腎衰竭死亡犬隻的因果關係,但他們願負起責任,並要讓這個悲劇有完美結局。

所謂的完美結局,需要花費多少賠償金?「我們沒有預估,也沒有上限。」陳興雯說。問題是,一隻狗對主人而言的存在價值,該如何以金錢來衡量?

桃園縣觀音鄉居民楊金鑑養了十年的泰迪熊犬來福,也在今年因食用寶路飼料引發腎衰竭死亡。以四萬二千元與艾汾公司和解的楊金鑑說,看在寶路肯承認錯誤、和解態度上也還算好,所以就同意和解。扣除了一萬八的醫療費跟喪葬費用,剩下的二萬四千元能撫平喪狗之痛嗎?「那是不可能的!但告了又能怎樣?」楊金鑑說。

蔡玉蜜養了十年的愛犬「肉球」在今年一月七日因腎衰竭死亡,她的態度則是拒絕和艾汾私下和解,委由消基會出面求償。「她(艾汾公司)是說要賠我三萬五,我很想問問她們,這個數目是怎麼來的?」蔡玉蜜說,她也不知道她跟「肉球」的感情值多少錢,「但我寧願不要錢,要我的肉球回來。」艾汾公司分別提出新台幣四萬二千元及三萬五千元來彌補楊金鑑跟蔡玉蜜的喪狗之痛,這樣的賠償金在整起事件中算是「高價賠償」,但是卻很難讓狗主人明白這樣的「定價」是如何定出來的。

英美法令 認為寵物不只是財產

根據外電報導,在美國加州,一隻三歲名叫尚恩的拉不拉多混種犬於一九九九年被獸醫誤診而死,飼主馬克.藍石為了替尚恩討公道,不僅對獸醫提起告訴,整起官司還打了五年,光是律師費用就花了藍石三十七萬五千美元。聖塔安那高等法院在今年二月終於做出判決,判定獸醫敗訴,且須賠償飼主共三萬九千美元,其中三萬元是賠償該狗對主人的「特殊價值」。媒體引述飼主代理律師馬塞賴洛的一段話說,判決顯示陪審團相信寵物不只是財產,「法律承認寵物對主人的價值,陪審團認為這隻狗是有人愛的。」加上訴訟成本,藍石對尚恩的愛,值四十一萬四千美元,折合新台幣約一千四百萬元。

英國一名八十九歲的寡婦格利特.雷恩也以實際行動表達寵物貓「汀克」對她的「特殊價值」。雷恩在臨終前立下遺囑聲明將價值五十六萬英鎊的房產和三十七萬七千英鎊的銀行存款全部留給愛貓「汀克」。雷恩還特別在遺囑中聲明,存款中的十六萬英鎊(約合新台幣九百四十八萬元)是要專門給「汀克」買好吃的東西。

在二○○三年五月六日,「汀克」正式繼承了女主人身後近百萬英鎊的遺產。「汀克」對雷恩的特殊價值,折合新台幣竟然高達近五千六百萬元。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若單純以「物品」的角度來看「汀克」,怎麼樣也不可能有五千六百萬元的身價。然而,雷恩就是以實際行動,來表達她對「汀克」的愛是多麼的昂貴。

但飼主與寵物間的感情,似乎無法透過台灣法律得到存在的證明。「這是法律觀念落後的問題,外國確實在這方面的觀念比台灣進步很多。」消費者基金會董事兼副秘書長謝天仁律師表示,台灣目前的法律確實是將寵物定位為是飼主的財產,而現在艾汾所提出的賠償金額顯然沒有將飼主與寵物間的感情考量進去,純粹是以物品受到損害的角度來看這起事件。

「多少錢才算是適當的賠償,這問題,沒人可以給答案。」艾汾公司經理陳興雯說,所有的賠償金額都會遠超出飼主實際上的金錢損失,雖然幾萬元「精神賠償」也許撫平不了飼主的難過,但寶路肯承認錯誤、積極處理後續的態度,讓許多飼主都願意和解。

「我們認為狗是生命,不是物品,我們也尊重飼主與寵物間的感情,所以常常談賠償談到後來,就是跟飼主抱頭痛哭。」動員全部一百二十名員工到全台灣各地與飼主談和解,陳興雯說照顧到飼主的情緒,往往比錢來得更重要。

揭發整起事件的獸醫師張聰明則說,他會出面揭發整起事件,也是因為看了太多飼主的眼淚。

「光是北部兩家寵物安樂園從去年十二月開始,營業額從一百多萬激增到三百多萬元,就可推估出多少狗枉死。」對於賠償金,張聰明表示,在沒有問題的時候,當然可以說狗跟人的感情如何如何,但現在牽扯到花錢了,要賠償了,這是很現實的問題;如果說狗在台灣法律的定位是物品,那當然是會以物品的價格來賠償。至於飼主與愛犬之間的感情賠償,「只能期待所有企業都能秉持企業良心了。」張聰明說。

不想私下和解 六十七位民眾轉讓請求權

「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美國,一定不是這樣。」謝天仁認為,「飼主連可求償的項目或是標準都不清楚的情況下,有什麼能力與美國公司談。談判的立足點不公平,和解自然是有瑕疵的。」謝天仁強調,寵物對很多飼主來說是親人,狗兒子死掉了,不是錢就能了事。「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收到六十七位民眾的請求權轉讓書,委託我們全權處理寶路事件,為的就是討個公道。」

「不要把台灣消費者當次等公民。」謝天仁說,儘管台灣法律對寵物的定位是飼主的財產(也因此當飼主面臨到「喪犬之痛」,不易以人格權受到侵害為名義向寶路求償精神賠償),但仍可主張以消保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觀念,來要求寶路為品管不良導致全台數千犬隻因腎衰竭死亡付出代價。

曾為「博士的家」受災戶出面辯護,以懲罰性賠償要求建商負責,最終獲判勝訴讓建商付出三倍賠償金的謝天仁說,「我們要的是讓寶路從這次教訓中加強品質控管,不要讓更多的狗命來測試寶路飼料安不安全。」

寶路狗食的事件,凸顯出的是狗的生與死,以及和主人的互動要如何在金錢之外,評估狗主人在感情上受創的賠償。即使放在天秤上,每一位狗主人需要得到的賠償不盡相同,但是從這次事件中,讓寵物相關產品的銷售廠商認知到:狗是不是「物品」,目前沒有標準答案,但是顯然還有很多人不能接受這樣的看法。

節自:  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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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6 08:11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有能力的就修法吧
不過小弟認為, 在人命都尚未充分保護之前,談寵物權還早了點

商周舉的英美兩個例子,似乎都是有錢人在玩的遊戲,

第一個是寧可花大錢打官司

第二個想必沒有其他繼承人, 等繼承貓死亡後, 遺產還是要充公,

對廠商懲罰性賠償似乎較為可行, 且能顧及沒那麼有錢有閑的飼主權益
只要努力找, 正確的答案常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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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6 08:2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4-5-26 08:11 AM:
有能力的就修法吧
不過小弟認為, 在人命都尚未充分保護之前,談寵物權還早了點

商周舉的英美兩個例子,似乎都是有錢人在玩的遊戲,

第一個是寧可花大錢打官司

第二個想必沒有其他繼承人, 等繼承貓死亡後, 遺產還是要充公,

對廠商懲罰性賠償似乎較為可行, 且能顧及沒那麼有錢有閑的飼主權益

同意!
有時候覺得台灣的人命比人家狗命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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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入叢林的小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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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爾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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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5-26 08:4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Originally posted by catmytw at 2004-5-26 08:20 AM:

    同意!
    有時候覺得台灣的人命比人家狗命還不如


    同意!
    有時候在台灣法律上可以稱的上是人的沒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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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5-26 10:0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除了人命有比較明確的賠償價碼外,其他生物的命就很難訂價錢了。

    在我心理,所有生命都是無價的,若是為了自身的生存,或是無心的損傷,是可以原諒的。但若是為了多賺一點錢,剝奪生命的權力,是非常不好的。

    生命無價,就是很難訂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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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難終將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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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5-26 23:1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台灣法令, 認為寵物不過是物品!?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4-5-26 08:11:
    有能力的就修法吧
    不過小弟認為, 在人命都尚未充分保護之前,談寵物權還早了點

    商周舉的英美兩個例子,似乎都是有錢人在玩的遊戲,

    第一個是寧可花大錢打官司

    第二個想必沒有其他繼承人, 等繼承貓死亡後, 遺產還是要充公,

    對廠商懲罰性賠償似乎較為可行, 且能顧及沒那麼有錢有閑的飼主權益


    問題是,台灣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不向美國可以無限上綱,
    而最多只能到物品價額的三倍。
    所以,想要藉此請求高額賠償,還是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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