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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4: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點這...

        照這邏輯的話,美國製造槍的工廠違法,
        因為他們做的東西會被用來搶劫和殺人!

        製造車的廠商違法,因為他的產品被人拿來當犯罪工具!

        做肥料的工廠違法,因為他的產品是做炸彈的原料!

        族繁不全提...

        唯一能判罪的,應該是他本人入侵別人電腦吧!
        製造程式沒有罪,是用來做壞事的人才有罪!

        所以我覺得這法律定的很奇怪...
        有人願意詳解我的疑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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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4:3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你沒看完那篇新聞的全文吧。
基本上你舉的例子都是有正、反兩種功用,但是入侵用軟體有什麼正面功效?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4-5-27 at 23:40 ]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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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5:0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4-5-28 02:37 PM:
但是入侵用軟體有什麼正面功效?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4-5-27 at 23:40 ]


說得好!

讓我瞎扯一下:入侵軟體的"正面"功用大概就是
1)到別人家電腦取得"自認為"是自己的資訊。
2)讓防毒軟體產業更蓬勃發展,也讓網路使用者有安全意識。
3)竊取敵方機密

因此該作者如果被判刑,應該送到國安局或軍情局改服替代役8D

基本上只要有市場,所有的工廠產品都要有生產許可或銷售許可,而且產品與工廠都是實體的,看得到摸得到,可以釐清責任區隔。但是虛擬網路生活尤其是網路的特殊型態犯罪,似乎還無法以實體為標的物的法律來做有效規範。

[ Last edited by D.L.懷特 on 2004-5-28 at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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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6:0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及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
並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一階段製作並不犯法, 用以犯罪後作者才犯法?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4-5-28 at 16:19 ]
只要努力找, 正確的答案常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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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6:16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照這邏輯的話,美國製造槍的工廠違法,
        因為他們做的東西會被用來搶劫和殺人!
---------------------------------------------------------------------


最近才看了科倫拜校園事件
從一開始的"非常認同"
到後來只覺得導演是個瘋狂偏激的反戰份子
更令我反感的是他居然跑去找K-MART興師問罪
搞的人家很難過

有種你一次去告全美的槍枝彈藥零售業者啊
去告WALMART啊
(註.2000年電子股下滑時.WALMART老闆一度超越比爾蓋茲成為全美首富)
(離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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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7:5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4-5-28 14:37:
你沒看完那篇新聞的全文吧。
基本上你舉的例子都是有正、反兩種功用,但是入侵用軟體有什麼正面功效?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4-5-27 at 23:40 ]


其實作者寫這程式一開始是他的研究論文,所以我才覺得奇怪,
難道研究這種東西時是不會犯法?

至於入侵軟體的正面用途,我想大概是用來"蒐集敵資"吧

Anyway,大部分的軟體都有特別聲明,若使用者用他們的產品出事情,
都和原製造廠商無關,我想這位寫這程式的人當初應該在版權宣告裡面
聲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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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7:5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4-5-28 16:02: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也蠻有趣的...
電磁干擾!?如果說大哥大基地台設在附近(假設),造成我的電子相關設備失效,那麼大哥大公司也會被判刑!?

關於通訊我是外行啦~~只是瞎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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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18:56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4-5-28 04:02 PM: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哥大基地台不會無故設在你家附近

看法官怎解釋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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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8 23:1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jeremiah at 2004-5-28 02:20 PM:
照這邏輯的話,美國製造槍的工廠違法,

嗯 .... 其實舉別的例子可能會比較好一點,這種話有點意氣用事。

--
畢竟這裡的法律判不到美國的槍枝工廠 B)B)
- 自以為是新手所以被排擠,是成為白爛的開始。
- 自以為了不起,是大犯眾怒的開始。
- 強調問題笨或自己笨,是最笨的發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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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9 07:28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jeremiah at 2004-5-28 05:57 PM:
電磁干擾!?如果說大哥大基地台設在附近(假設),造成我的電子相關設備失效,那麼大哥大公司也會被判刑!?

基地台電磁干擾及設備防干擾
有官方檢驗標準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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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9 07:52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首先摘錄一下本條當初的立法理由給大家看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立法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鑑於電腦病毒、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惡意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作之CIH病毒造成全球約有六千萬台電腦當機,鉅額損失難以估計,即為著名案例,因此實有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

我想本條最因人爭議之處在於,作者起心動念不在於要拿這個程式傷人,也沒有自己去做這些事情。看起來似乎只因為單純地寫了一個程式,成為了別人的犯罪工具而就將被處以刑責。
但我想不要忘了,作者其實還是有控制的餘地:那就是不要讓這個程式散布出來,或是就程式的散布上就設計上作出一些限制。我想這都是可以作的。

當然,非常值得質疑的一點是:
那憑什麼在美國作槍,基於類似的理由,但為什麼不也挑出來處罰?
我「個人」覺得,同樣是可能的犯罪工具的散布,網際網路的散布速度較實體世界快速太多了,殺手病毒不是號稱目前世界最快嗎?只光了數天便可以散佈全世界。而槍枝的流通速率有可能如此之快嗎?這種潛在被他人利用作犯罪的危險是很大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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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5-29 08:28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一則新聞

美國作槍?

各國法律管轄範圍能力?

在台灣, 有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管的會比美國鬆?

還是要拿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4-5-29 at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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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一則新聞

哈!自己的論點還是有點問題…
其實應該要再補充的是:
如果在我國,單純的持有槍枝都被處罰的話,其實寫出此種惡意程式並散布而被處罰,可能也還算適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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