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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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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0-29 10: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聽人說他的公司要求他簽一個「競業禁止條款」,就是說以後如果離職的話不得轉往相近的產業發展。這在台灣合法嗎? 我只知道 non-disclosure 是合法的,可是這種條款簽了之後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嗎? 只是好奇吧了。

[ Last edited by Ruronimomo on 2004-10-29 at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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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0-29 10:58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近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 吧

簽歸簽,你真的離職後馬上轉到對手的公司任職,原公司也只能告你,告不告的贏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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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0-29 11:02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近業禁止條款」?

是『競』業禁止條款吧

通常這樣的條款都有期限
一般而言是兩年
而且通常有一些其他附加說明

有沒有法律效力
這得要專業律師來說明

以我的經驗
除非你把整個 team 帶走
或是帶著相關重要技術甚至商業機密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作競爭產品
不然公司通常不會追究這種事情

勞方是弱勢的一方
如果公司要你簽,而你不簽的話
通常...直接找下一個工作會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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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0-29 11:07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重要技術或商業機密應該是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就可以限制的吧,不需要動用到競業禁止條款。不過在台灣勞方真的是弱勢的族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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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10-29 11:18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我覺得這跟商業道德也有點關西啦...
(不過...在商言商...誰裡你什摸道德不道德)

我老闆跟我口頭上提過....2選一
1. 2年內不准在同業裡任職...再加上5000.00加幣.
2. 要的話可以...5000.00加幣沒有~

我當時就...恩...恩...恩...了解...好, 下一個to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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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1:26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顥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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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1:39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如果公司要你簽下借據,你會簽嗎?

    沒有人可以逼你簽任何東西,你的自由是由你自己決定的。
    有的人在離職的時候,被公司要求簽下這類型的協議書,事後才懊惱。
    請記得:沒有人可以逼你簽下任何東西的。

    只是人在屋簷下時,為了工作,不得不低頭。
    當你決定要簽這個東西,你就要承擔後果。

    有人說事後打官司,公司也未必會贏,但是你想要打官司嗎?
    很多人都沒有打過官司,上過法院吧?
    你可以想像當你收到法院的傳票時的心情嗎?
    如果你是住在公寓內,昨鄰右舍都看到時,會有何感想?
    你的父母,親人的眼神,都是很大的壓力。

    公司告你,當然是希望打贏這場官司,可是大多數的公司,還有其他的用途的。

    殺雞儆猴,讓其他人不敢做同樣的事情。
    拖累你,拖累錄用你的公司。

    打官司是要花錢跟花時間的。找個律師,一審就要五到八萬元,如果拖個三審,請自己計算費用。時間可能是要二到三年。這個期間,如果加上假扣押,查封你的房子,銀行帳戶…,想像一下那種場景,再考慮要不要簽字。

    不要認為你會一輩子待在這家公司,請記得
    市場變換萬千,你不想要離開這家公司,但人家可能不想要留你下來。

    能不簽字,就不要簽。

    問題真的不在於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字,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總是會使盡各種手段的。你不簽字,明示或暗示你都會感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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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2:00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Wood at 2004-10-29 11:39:
    如果公司要你簽下借據,你會簽嗎?

    沒有人可以逼你簽任何東西,你的自由是由你自己決定的。
    有的人在離職的時候,被公司要求簽下這類型的協議書,事後才懊惱。
    請記得:沒有人可以逼你簽下任何東西的。
    .



    可是像上次的博達,
    不是用一些沒看到的東西.....股票轉讓

    來逼/誘/騙
    底下的工程師,職員,簽一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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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2:04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RSX at 2004-10-29 11:18:
    我覺得這跟商業道德也有點關西啦...
    (不過...在商言商...誰裡你什摸道德不道德)

    我老闆跟我口頭上提過....2選一
    1. 2年內不准在同業裡任職...再加上5000.00加幣.
    2. 要的話可以...5000.00加幣沒有~

    我當時就...恩...恩...恩...了解...好, 下一個topic~



    是只有一次,
    還是年薪加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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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2:06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拍郎 at 2004-10-29 11:02:
    是『競』業禁止條款吧

    通常這樣的條款都有期限
    一般而言是兩年
    而且通常有一些其他附加說明

    有沒有法律效力
    這得要專業律師來說明

    以我的經驗
    除非你把整個 team 帶走
    或是帶著相關重要技術甚至商業機密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作競爭產品
    不然公司通常不會追究這種事情

    勞方是弱勢的一方
    如果公司要你簽,而你不簽的話
    通常...直接找下一個工作會比較快



    如果不帶走技術.

    而是直接截走客戶
    這樣效果更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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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2:14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tyle at 2004-10-29 12:06:
    如果不帶走技術.

    而是直接截走客戶
    這樣效果更大吧.


    爭這個沒意義
    這要取決你是服務於 RD 部門還是 Marketing 部門 or 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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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2:16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tyle at 2004-10-29 12:06 PM:



    如果不帶走技術.

    而是直接截走客戶
    這樣效果更大吧.


    截走客戶會被告
    有敗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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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2:34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chen at 2004-10-29 12:16:


    截走客戶會被告
    有敗訴案例



    這不是客戶自己的選擇,
    可以請問一下.
    法官是如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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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4:52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tyle at 2004-10-29 12:04:



    是只有一次,
    還是年薪加5000

    要在要離職的當下決定...要1還是2.

    5000.00當然是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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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5:12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chen at 2004-10-29 12:16:
    截走客戶會被告
    有敗訴案例


    這個我也很好奇法官如何判的,要不要用其他公司的產品應該是客戶的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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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5:22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chen at 2004-10-28 21:16:
    截走客戶會被告
    有敗訴案例

    這個算嗎?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 ... ;act=read&id=11
    http://news.sohu.com/20041026/n222691121.shtml
    http://www.southcn.com/job/caree ... es/200408090312.htm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4-10-29 at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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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8:34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怎麼反而中國的比較多,

    是台灣的專利權保護得特別好,還是都沒有在管


    還有永慶房屋那個應該是客戶資料.........視同資產,所以會敗訴吧


    如果不是公司資產,純粹由其他方面來搶走原公司客戶,這樣有敗訴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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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8:59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但是如果有在離職前對原公司有蓄意隱匿客戶的採購意願(ie. 客戶有案子不跟公司說; 案子在客戶的內部流程成案的日期或送到採購的日期早於該離職員工離職日), 並在離職後在新公司取得該筆交易, 導致原公司失去成交機會的話, 該原公司就有權向該離職員工索償其中差額或損失金額.

    這個部分我確定台灣有判例, 而且不只一個...... 等我找找......

    Originally posted by Ruronimomo at 10/29/2004 03:12 PM:
    這個我也很好奇法官如何判的,要不要用其他公司的產品應該是客戶的選擇吧

    [ Last edited by tzchang on 2004-10-29 at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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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29 19:54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民事訴訟的無上法則:「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只要被法院認定需要負舉證責任的一造,常常都會遭到敗訴判決,
    劫走客戶到底會不會被告、法院會判勝或敗,
    還是要看原公司到底能不能舉證證明確實有劫走客戶的事實、公司是否受有損害、損害的發生與劫走客戶是不是有因果關係存在等等要件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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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30 07:38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gschen at 2004-10-29 11:26 AM: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顥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因我們在賣競業禁止條款保單..
    我們賣的保單,就是幫資方籌錢.


    之前看的文件.資方要針對第4條,先有所補償勞工,競業禁止條款才成立.


    比如資方限定勞工,若離職後2年內去別家同性質的公司做,要罰100萬.

    資方一定要提撥"相對"金額補償員工,
    有職期間發放
    或在離職2年後員工未去同業上班.時給一筆相對金額.

    資方有做這種給予,勞方才會被罰.
    不然那有這麼方便的事,領的薪3~4.還要二年內不能去別家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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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30 09:52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nicchiu at 2004-10-30 07:38 AM:
    之前看的文件.資方要針對第4條,先有所補償勞工,競業禁止條款才成立.

    沒錯,是這樣子沒錯。
    不過雖說資方必須補償勞工,但是何謂補償呢?
    在股票分紅盛行的台灣,員工股票分紅就為成資方所謂的補償手段。

    先不論股票分紅的正確性(這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不想引起口水戰),
    現在許多公司做法大都是如此來達到補償要件,
    把每年的股票分紅分為二或三年給予,一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第二或三年的股票便會取消,
    由於股票分紅是額外的,本來就無法規範給多少,如何給等,
    如此這些公司便不需付出,便達到競業禁止之目的,
    這中間不合理之處之於,這些股票分紅是前一年度所有員工所努力出來的,
    為何要被之後二三年之工作所限制呢?
    由於股票分紅有很多爭議,所以若拿這個出來吵,就會被外界視為很貪心,
    所以所有的員工只能乖乖的簽了,這時候事實上員工是沒有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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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那如果是那種小公司,沒股票分紅也沒發金額補償員工。
    那剪貼工人(我們美其名叫 RD)是不是就代表可以去業務性質相近的公司任職?

    敝公司的競業條款上面是寫,只要老闆認定你轉任的公司與敝公司業務範圍有相近就可以告你。
    (是看公司,不是看你的職位。)
    偏偏我們的客戶上至業務員,中至保險經紀人,下至銀行通路都有。
    只要主管玩狠的自由心證,連去銀行金融業當個 MIS 都有可能被玩。
    已經有個同事轉去某産險公司當 MIS,還是天天怕突然被告,
    要我們把他行蹤不淮洩露給主管級的。
    請問一下這樣有被告的疑慮嗎?
    編寫程式時,
    請假設將來維護這個程式的人是有暴力傾向的,
    而且……他知道您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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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30 12:13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aziena at 2004-10-30 11:58 AM:
    那如果是那種小公司,沒股票分紅也沒發金額補償員工。
    那剪貼工人(我們美其名叫 RD)是不是就代表可以去業務性質相近的公司任職?

    敝公司的競業條款上面是寫,只要老闆認定你轉任的公司與敝公司業務範圍有相近就可以告你。
    (是看公司,不是看你的職位。)
    偏偏我們的客戶上至業務員,中至保險經紀人,下至銀行通路都有。
    只要主管玩狠的自由心證,連去銀行金融業當個 MIS 都有可能被玩。
    已經有個同事轉去某産險公司當 MIS,還是天天怕突然被告,
    要我們把他行蹤不淮洩露給主管級的。
    請問一下這樣有被告的疑慮嗎?


    前提是要有「競業」,才有「禁止」,
    個人以為跳槽之後,應該是要有洩漏原公司業務上所知悉的秘密等等行為,
    才會受到原本競業禁止的限制,
    而上面勞委會函示中,之所以對競業禁止條款做許多限制,
    也是為了平衡勞方與資方的地位,避免使資方受到太多不利的限制,
    而且,勞委會的函示並不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
    法官對於具體個案,還是會做具體考量,
    個人以為,即便換到同樣性質的公司上班,
    也不必過於擔心會被告...就算老闆要告,也不一定告得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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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30 15:08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Peterho at 2004-10-30 09:52 AM:

    沒錯,是這樣子沒錯。
    不過雖說資方必須補償勞工,但是何謂補償呢?
    在股票分紅盛行的台灣,員工股票分紅就為成資方所謂的補償手段。

    先不論股票分紅的正確性(這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不想引起口水戰),
    現在許多公司做法大都是如此來達到補償要件,
    把每年的股票分紅分為二或三年給予,一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第二或三年的股票便會取消,
    由於股票分紅是額外的,本來就無法規範給多少,如何給等,
    如此這些公司便不需付出,便達到競業禁止之目的,
    這中間不合理之處之於,這些股票分紅是前一年度所有員工所努力出來的,
    為何要被之後二三年之工作所限制呢?
    由於股票分紅有很多爭議,所以若拿這個出來吵,就會被外界視為很貪心,
    所以所有的員工只能乖乖的簽了,這時候事實上員工是沒有選擇的。



    個人覺得,
    員工分紅,資方該無權當補償用.
    (第4條,先有所補償勞工,競業禁止條款才成立.)

    因為員工分紅是全員都有,該是福利之一.

    第4條提的,該是資方要額外拿出一筆錢.
    比如簽了,就除了基本員工福利外,再多給50萬.
    若二年內去別家,就罰100萬.

    這樣的才容易被告.

    不然,這些分紅,每家都有這樣做.
    法官實難判定.資方有特別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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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4-10-30 16:53 |只看該作者

    Re: [問題]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Originally posted by nicchiu at 2004-10-30 03:08 PM:
    個人覺得,
    員工分紅,資方該無權當補償用.
    (第4條,先有所補償勞工,競業禁止條款才成立.)

    因為員工分紅是全員都有,該是福利之一.

    第4條提的,該是資方要額外拿出一筆錢.
    比如簽了,就除了基本員工福利外,再多給50萬.
    若二年內去別家,就罰100萬.

    這樣的才容易被告.

    不然,這些分紅,每家都有這樣做.
    法官實難判定.資方有特別的"補償".


    當然了,以勞工方面來看,這些都是不合理的,
    但是,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股票分紅這個制度上,有關股票分紅的執行不論在那家公司都不會明文規定如何分配,
    大都只指明用來獎勵現有員工,召募未來人才之用,所以了,這時候公司就有很多文字遊戲可玩。

    無論如何,用股票分紅來做為競業禁止補償已是這幾年許多公司公開之事實,
    由於好像沒有實際判例,也沒有任何說明解釋,
    所以現階段這些公司員工要能拿到分紅(或稱之為補償)只能簽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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