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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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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2: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朋友找我合資/合作做生意.

我可以提供的是經驗, 培訓, 商品來源...等等 (除了錢, 因為我能提出來的不多)
他可以提供的是錢. (其他的, 他都不會也不知道)

那我的問題是:
當公司有獲利時, 該怎摸分帳呢?

希望有經驗的PIL會員們, 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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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3:0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在成立公司之初就先打合契約,之後賺賠錢自然就有依據了,明文訂一個雙方就能接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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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3:20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補充一下:
如果你是實際的經營者,朋友只是單純的出資,不妨將先議定你的薪水並列入成本計算,當然一開始可言明未賺錢前不拿,但賺錢後需全數給付。一方面可以真正顯示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狡免死走狗烹的情形,另外也可以訂立萬一賺太多(若干比例)時,也可以給予經營者的績效獎勵(給股票、給現金)

如果你是指一開始成立公司分享經營權就比較困難,據我知像經驗、人脈這種東西是無法在會計中顯現了,除非是公司購併,才有辦法顯示「無形資產」。

一切事先談好形於條文,將會使你和朋友合作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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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3:28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你的朋友出錢不出力,所以他是投資人,平常沒錢拿,公司賺錢的話就分紅

你出力不出錢,所以把自己當作專業經理人,平常拿薪水,設定一個業務目標和獲利目標,達到 profit margin 的時候就可以拿獎金分紅

當然這些都很 general,細節還是要跟你的朋友商量清楚,一切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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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3:36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eggyoung 兄解釋的更詳細,反正就算是自己當老闆還是要把自己的薪水算在營運成本中,有時候你會發現出去幫人家打工可能還賺得比較多 (short-term 來看的話)

順便建議一下如果在加拿大成立公司的話,最好是 limited incorporation 的形式,這樣你的法律責任以及股份分配比較清楚,不會像 partnership 一樣風險比較高,反正現在是 tax season 你有配合熟識的會計師的話可以去請教一下,他們通常比較懂成立公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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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3:37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有賺錢時~分錢從來不是問題
問題是在沒賺錢的時候!!

經營者要出錢佔一定%的股份
才不會在其他夥伴因為獲利不如預期時
抽掉資金~~~公司馬上倒掉
所以基本的錢還是要的

如果要以專業經理人的方式進駐(不出錢!!~出技術經驗)
就設高額獎金或高配股吧~
當然公司有賺才有拿
公司沒賺就拿只能糊口的薪水吧
先扣完這些獎金和其他方面的成本
公司再保留一部分發展
剩下就給股東了呀

如果你帶來的是很有價值的技術
可以用技術入股的方式取得股權(佔多少,自己"喬")

通常先想到怎樣分錢的合作很危險
如果能先想想燒錢的底限在那邊
大家都支持才會有成功的遠景
畢竟你的狀況的前提是~~~公司有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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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8 14:05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姑且不論您在溫哥華,小弟用台灣的 general 實務做假設

1.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額 10 元.
2. 您朋友資金比較多,假設他出 700 元,也就是 70 股,您出 300 元,也就是 30 股
3. 所以二位的出資比例是 7:3
4. 如同上面幾位所說,公司成立後,以公司的名義與您個人簽訂聘僱契約,內容除了基本薪資外,也要訂好公司有盈餘時,您可享的 bonus 比率.
5. 假設今年公司總收入 50 元,您的薪水 10 元,其它所有開銷與成本與繳稅共計 20 元,所以公司全年獲利 20 元.
6. 您的 bonus 假設在聘僱契約中明訂可以分盈餘的 25%,所以您可以分到 20*25%= 5 元
7. 這時,公司盈餘還剩 20 - 5 = 15 元沒有發,對不對. 您和您朋友可以自行決定要保留起來不發,或是全發掉,或是發一部份. 不管發多少或其他任何議題,這時都是用股權比例來算表決權. 這也就是每年公司股東會最重要的盈餘分配議案.
8. 假設您們決定發 10 元,5元保留起來不發. 那麼照股權比率算,您朋友分 7 元,您拿 3 元
9. 最後,這一整年下來,您個人的總收入有薪水 10 元,bonus 5 元,分紅 3 元,共計 18 元. 您朋友的收入是分紅的 7 元.

這樣瞭了吧. 最重要還是白紙黑字啦,把經營者與所有者的權利義務訂清楚. 不然要是有什麼爭議,例如上述 7 的盈餘分配,要是您們兩位的意見不合,好啊,來表決,由於您沒有 own 過 50%,再怎麼表決都輸!要把你解任,好啊,來表決,您也穩被炒魷魚! 您被 fire 後,不管公司再好或再爛,您就只能等著拿那 30% 的盈餘分配,不然就是眼睜睜看著公司被惡搞,賠上您的 300 元股本.

別以為小公司就不需要有制度,小弟看多了,愈是人治的公司,賺錢時有人想多 A,賠錢時總也有人想推責任,愈有制度就是件好事!

[ Last edited by GuGu on 2005-4-28 at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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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9 00:31 |只看該作者

Re: [討論] 跟朋友合資/合作做生意的問題

我會建議你不要只出力,不出錢.
因為在一些有有錢人的觀念是,如果你沒有出錢他會覺得
你是來花他的錢.
你可以出少一點, 但是一定要出.

因為如果你是出力的,而非出錢的.
"金主"會認為你都沒有心, 和他賭一下(而且自己也不知道何時才會賺回來)
如果你是出資者,你會把獲利時間縮短(因為自己出錢了,而且也和金主是同一層,只是股份多 or 少)

你參考一下,目前要有技術股的成份已經很少了,因為你有的是產品及通路
而產品是不是only 一家只在你的手中,而不是很多家有
通路是時間做出來了,如 7-11/聯強..如果沒有你,對 boss 而言是是需要時間而已(公司可不可以撐10 年去做 channel.....),而如果用你可以多久把產品 on line(以目前台灣的做法是半年 review你的數字)

參考一下,這是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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