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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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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 21:35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willyhuang 於 2006-8-1 16:51 發表


    倒也不是比例原則的問題,而是在法律上,能不能把動物視為具有準人格。
    尤其是現在台灣的法律,動物還只是「物」,如果是像這兇手一樣,
    是沒有辦法辦的。(毀損無主物,本身沒有刑責的問題)

    而刑責本身是唯一的處理方法嗎?我不覺得,或許可以從調高罰鍰額度著手。
    畢竟,這社會上被關的人出來之後繼續作奸犯科的多的是,抓去關頂多只能讓這幾年他不犯案,不能保證他出來之後就洗心革面。

    要修法不只是修動物保護法,可能連憲法上承認基本權的東西都要一併修。


    但如果要從情感上,我絕對是贊成把這XX蛋閹掉,拿去給貓磨爪.....


    不修入刑責的問題就是像這樣,在哪邊大聲炫耀說,你們辦不了我。

    法律都是罰鍰,沒有停止他虐待的可能,然後繼續虐待貓,製造恐怖。

    抓去關頂多只能讓這幾年他不犯案,不能保證他出來之後就洗心革面。

    這就不只是虐待動物者會發生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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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 22:39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方人渣資料如下~
    他的學歷 於 2006-08-01 15:24:59.0 發 表
    台北大學法律科系(不確定是哪一系)畢業
    大概九十年畢業(他好像是67年次年底生的)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93學年度畢業 去年預官退伍
    系統編號: 093CYCU5308013
    研究生: 方尚文
    研究生(英文姓名): Shang-Wen Fang
    論文名稱: 人體試驗對既有醫療法制衝擊之研究 - 以當事人利益衝突為中心
    英文論文名稱: Study of the Impacts of Human Subject Research on Traditional
    Medical Regulations:Focusing on Conflict of Iinterests
    指導教授: 雷文玫
    指導教授(英文姓名): Wen-May Rei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中原大學
    系所名稱: 財經法律研究所
    學年度: 9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16
    英文關鍵詞: human subject research ; conflict of interest ;
    researcher ; informed consent
    職稱: 副教授
    學歷: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 (1998)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 (1994)
    台灣大學法學士(1991)
    經歷: 中原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中原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現職: 社會醫學科
    通訊電話: (02)2826-7377
    傳真: (02)2826-1942
    電子郵件: wmrei@ym.edu.tw
    專長: 醫療法、
    他的指導教授目前在陽明大學
    方人渣公司地址可能是這一個喔=>內湖路一段437巷4弄5號5樓
    另有網友提供方人渣在"內湖環山路上X英電腦上班 法務部門"
    而且說內湖房子只是租的
    方人渣其實住在木柵還是新店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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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 22:58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t 於 2006-8-1 21:35 發表


    不修入刑責的問題就是像這樣,在哪邊大聲炫耀說,你們辦不了我。

    法律都是罰鍰,沒有停止他虐待的可能,然後繼續虐待貓,製造恐怖。



    在行政執行的層面上,也可以用拘提管收的方式達成。
    不用刑法的處理方式,主要是流浪貓、流浪狗的生命現行在整體法律上的評價不能算是一種法益。
    這問題絕不只是修動保法這麼簡單的。

    提供一篇我景仰的豬狗老師寫過的文章,為這個問題提供一些思考的面向。
    http://animal.coa.gov.tw/resources/doc/a04_02.doc

    如果直接切入今天新聞的問題,請想想,動物如果作為訴訟上的原告或被告,你的看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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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00:21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受教! 如果不由伸張受虐動物權利下手,由其虐待行為影響人民,使人民遭受恐懼的論點上,可有其切入點?


    我了解在實務修法上有很高的難度,但是,是不是能藉這個機會,邀集大家的智慧,一起做一點改變或突破? 是不是能有一點作為,讓這隻小貓的命徒於犧牲?


    目前的狀況,已經變成行政機關沒有實際進屋查緝的權利,或不敢想像的行政怠惰(至少這次看起來沒有發生)

    是不是已經到了一個行動的時候,法律人,關心動物的人,關心動物的法律人@@ ,一起來做點改變?

    [ 本文章最後由 kt 於 2006-8-2 00: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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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03:16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 ... pic=2392&show=0

    這邊有堵人實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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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07:00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asure 於 2006-8-1 21:15 發表


    我記得~畢業證書兩年內可追回


    應該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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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09:45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t 於 2006-8-2 00:21 發表
    受教! 如果不由伸張受虐動物權利下手,由其虐待行為影響人民,使人民遭受恐懼的論點上,可有其切入點?


    我了解在實務修法上有很高的難度,但是,是不是能藉這個機會,邀集大家的智慧,一起做一點改變或突破? 是不是能有一點作為,讓這隻小貓的命徒於犧牲?


    目前的狀況,已經變成行政機關沒有實際進屋查緝的權利,或不敢想像的行政怠惰(至少這次看起來沒有發生)

    是不是已經到了一個行動的時候,法律人,關心動物的人,關心動物的法律人@@ ,一起來做點改變?


    修法的問題,真的很大,而且緩不濟急。
    但是,像今天水果報寫的,也不見得完全正確,至少,我認為依據行政執行法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緊急危險,可以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如果畜生敢依照同法41條提損害補償,這很簡單,只要動保所發新聞稿~再加上所有補償請求和訴訟文書都要申請人自己寫住所的...
    雖然今天水果報寫他們已經搬了,為了要合法送達,申請人寫的地址總是對的~是吧~

    危害發生,沒有必要一定要刑事行為才可以。




    至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同樣也只是行政罰,而且行政罰法規定後,還得面對一罪不二罰的問題。

    當然,必須一再說明的,社會上的責任並不是只有法律責任,也有很多的犯罪是實際上發生,而找不到犯罪人的。
    例如套布袋打一頓之類的。
    對於法律辦不到的事情,還是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讓他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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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1:46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這邊有一個觀念先釐清。法律上是怎麼看待「動物」的!
    簡單的說,這裡的觀念是:不是「人」就是「物」,「動物」不是「人」,所以,法律上稱之為「物」!

    「物」的處理是以「所有權」為中心,不似「人」,是以生命、身體為主的規範。
    延伸到動物保護的觀念,就我的認知,動物保護其實是建構「人」的道德性上,其實是違反自然法則的,身為「人」自許有比其他物種高的進化,所以會有要保護動物的想法出現,但是,這有例外,其一:動物實驗、其二:宰殺食用。(晚上覺得蚊子很煩,一巴掌拍下去的行為,則很難定性。)
    這些議題其實可以討論,但是不在本文範圍。

    說說這起事件的法律面,既然是「物」,則在所有物管領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但是,這是貓,有動物保護法等的適用,所以就你「所有物處置方法有限制」,不可以任意處分,理由如上述。這是行政手段,翻譯成法律火星文就是:就可非難性而言,其不法尚未達必須以刑事手段處罰,也就是說,法律評價這件事是很可惡,但還沒那麼可惡到要抓去關,罰罰錢也就算了!(但是請注意,這個標準是隨社會情況、人民水準在變動的,簡單的說,你在一個發展中,吃都吃不飽的國家中談這一件事,政府、社會是不會理你的),而行政手段有其極限,簡單說,就是以「人所有的人權」為規範中心,在這件事上,法律評價人權這件事是神聖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政府不可以任意侵害「人」的人權。
    結論:
    那個傢伙主張,「不可以進入他家有無理由?」答案是:有!
    行政上有無處理的方法?有!動物保護法-罰五萬!

    很殘念!

    本想另外說法感情的事,怕寫太多,作罷!

    後記:
    很多時候,媒體在報導這類新聞時,必須說老實話,針對法理敘述、法條引用說明時,「我還沒有看到一篇是對的」,法律火星文原本就很難理解,而且有他的背景意義跟嚴密的邏輯,不好用簡單的「是或不是」來說明,這就是往往會造成嚴重誤解跟誤用的原因。
    另,行政執行法上,我的見解可能跟上述先進不同,這邊還是要考慮比例原則以及合目的性的問題,這些,我想法律人是懂的,就不再贅述!

    唉~所以我蠻懷念高中時代:簡單、直接,下課後,教室關窗、左右樓梯口把風、封樓、人帶來........處理一下。有時會蠻思考這種地下正義存在的必要性!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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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1:49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唉~所以我蠻懷念高中時代:簡單、直接,下課後,教室關窗、左右樓梯口把風、封樓、人帶來........處理一下。有時會蠻思考這種地下正義存在的必要性!
    ========================

    有的時候地下正義的道德標準實在比法律校校規高的多,只是除非很嚴重又沒辦法用既有的規範處理,不然還是要避免。你說的話我也有同感。
    亞太 0980/050/589
    中華 0989/90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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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1:55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所以大家都在等青蜂俠、蝙蝠俠、閃電人.......之類的「人物」出來?.............
    Had U Sonicared ton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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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2:00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misfit 於 2006-8-2 11:55 發表
    所以大家都在等青蜂俠、蝙蝠俠、閃電人.......之類的「人物」出來?.............


    是啊,這類的電影、漫畫會大賣,也是有原因的!
    沒有一個是循「正常的民主、司法程序」達成正義的滿足的!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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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2:14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ageyama 於 2006-8-2 12:00 發表


    是啊,這類的電影、漫畫會大賣,也是有原因的!
    沒有一個是循「正常的民主、司法程序」達成正義的滿足的!


    老實說, 對於這位方人渣, 除了罰款以及網路上的譴責; 其他真的一點辦法都沒.
    有網友已經去它樓下堵人, 也堵到了; 但它就是快速逃開, 一樣一點辦法也沒.

    只能說舉投三尺有神明, 會有惡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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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2:27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matika 於 2006-8-2 12:14 發表
    老實說, 對於這位方人渣, 除了罰款以及網路上的譴責; 其他真的一點辦法都沒.
    有網友已經去它樓下堵人, 也堵到了; 但它就是快速逃開, 一樣一點辦法也沒.
    只能說舉投三尺有神明, 會有惡報的...


    是不是去牠公司客服部關心一下?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 - 北島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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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3:1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jedij 於 2006-8-2 12:27 發表


    是不是去牠公司客服部關心一下?


    已經有網友發起一人一信寫到精英電腦人事部門了!

    一、 電子郵件: ecshr@ecs.com.tw

    二、 郵寄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114 41 內湖路1段91巷38弄22號

    請大家有空讓它的公司同仁知道有這種人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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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3:24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狂魔"已經離職了...


    ----------------------------------------------------------------
    跑的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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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4:28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老實說, 對於這位方人渣, 除了罰款以及網路上的譴責; 其他真的一點辦法都沒.
    有網友已經去它樓下堵人, 也堵到了; 但它就是快速逃開, 一樣一點辦法也沒.

    忘了帶布袋跟折凳嗎?
    真是的!七種武器最少隨身要帶個兩三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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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6:5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ageyama 於 2006-8-2 14:28 發表

    忘了帶布袋跟折凳嗎?
    真是的!七種武器最少隨身要帶個兩三種嘛!


    可以帶"要你命三千"...集十種殺人武器於一身的好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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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6:57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血滴子............
    Had U Sonicared ton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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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jedij 於 2006-8-2 12:27 發表


    是不是去牠公司客服部關心一下?


    聽說已經被開除,對外宣稱已經在上周離職,

    總機小姐接電話接到抓狂,打去問這個人,一律回答沒有這個人^^"

    以上都是在貓咪論壇爬文爬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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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20:24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雖說這行為受大家唾罵,但公司要以什麼理由 "開除" 他?
    "損及公司形象"?
    ...睡生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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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02:19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剛剛看電視了,call in 節目,兇手的媽媽說"請大家放他一馬"

    那..我想..如果我海K你兒子一頓..不知道也否可以請妳"放我一馬"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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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07:0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lyr 於 2006-8-2 20:24 發表
    雖說這行為受大家唾罵,但公司要以什麼理由 "開除" 他?
    "損及公司形象"?

    這種也不需要理由吧,
    經理把他叫到辦公室,報紙頭條丟給他看,應該自己就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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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07:27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lyr 於 2006-8-2 05:24 發表
    雖說這行為受大家唾罵,但公司要以什麼理由 "開除" 他?
    "損及公司形象"?

    和公司簽約工作時,應該都會有類似「行為不得損及公司形象」的條文;如果有的話,公司方就可以此開除當事人。如當事人有異議,應是請求勞委會(?)介入仲裁。

    要注意的是這些都不涉及任何刑法,別意氣用事的什麼「一命抵一命」。不然你殺過多少隻蟑螂螞蟻?肉食者吃過多少雞豬魚羊牛?牠們的命就不是命?
    原文章由 matika 於 2006-8-1 21:14 發表
    有網友已經去它樓下堵人, 也堵到了; 但它就是快速逃開, 一樣一點辦法也沒.

    前文已經就法律面做了完整說明,也只能說該當事者知法玩法。

    網友堵太過頭的話,當心對方去申請人身保護令,反而使自己入罪。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2 16: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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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09:26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lyr 於 2006-8-2 20:24 發表
    雖說這行為受大家唾罵,但公司要以什麼理由 "開除" 他?
    "損及公司形象"?


    一般來說應該都是請他自請離職

    如果開除他可能還要負擔遣散費
      有錢是大爺 ? 沒錢更搖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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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0:0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據說貓狗的靈性是動物中算蠻強的, 因此有殺貓殺狗會倒楣或是被貓靈狗靈報復的說法...搞不好是真的...

    不過廣東人似乎都百無禁忌, 貓跟狗都是剝了皮放血直接放在菜市場上一隻ㄧ隻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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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2:55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misfit 於 2006-8-2 11:55 發表
    所以大家都在等青蜂俠、蝙蝠俠、閃電人.......之類的「人物」出來?.............


    這時候該出場的應該是「貓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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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3:36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大鳥博德 於 2006-8-3 09:26 發表
    一般來說應該都是請他自請離職
    如果開除他可能還要負擔遣散費

    但如果公司是因為"有損公司形象"的類似已經簽署約定的條款把他開除,
    應該就不用發資遣費了吧??

    而如果更嚴重一點,若公司因為他個人行為損及公司形象還有"利益"時,公司還可以告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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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3:44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lmp 於 2006-8-3 12:55 發表

    這時候該出場的應該是「貓女」 ....


    貓女不是邪惡的一方嗎?..........還是「黑吃黑」.....大家也能很爽.......
    Had U Sonicared ton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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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3:59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貓友們目前在年代電視台參加美人晚點名, 也許今晚會撥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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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4:0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Gman 於 2006-8-3 13:36 發表

    但如果公司是因為"有損公司形象"的類似已經簽署約定的條款把他開除,
    應該就不用發資遣費了吧??

    而如果更嚴重一點,若公司因為他個人行為損及公司形象還有"利益"時,公司還可以告他吧?

    其實根本不用想到那麼多,
    輿論的壓力那麼大,上頭示意一下自己應該都會識相的走人,
    不然在工作環境中同事的話語跟批評哪還待的下去?
    自己主動辭職總比等到公司把他給fire掉還好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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