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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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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8 10:12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wthouse 於 2006-8-8 02:00 發表
白丁曰:
我感到比較有問題的是,這位方某仍然可以考律師,司法官。
不知當他成為坐在堂上的法官或檢察官,
或是您有問題時要委任律師,這律師卻有這樣的過往,
大家會覺得如何?


白丁敬啟


目前法律不知是否有規範, 可要求換司法官或檢察官的?

還真的拿它一點辦法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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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8 10:18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這種事等他考上了再說吧?

幾個人在講一堆「未來的空想」根本是白操心浪費版面的無聊口水。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7 20: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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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8 10:26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wthouse 於 2006-8-8 02:00 發表
    白丁曰:
    我感到比較有問題的是,這位方某仍然可以考律師,司法官。
    不知當他成為坐在堂上的法官或檢察官,
    或是您有問題時要委任律師,這律師卻有這樣的過往,
    大家會覺得如何?


    白丁敬啟

    我不覺得怎樣?
    您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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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04:48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白丁曰:
    其實看了貓咪論壇的網頁後,我會覺得這位方先生應該也不是如他所說這樣,遍查兩岸法律並未觸犯刑法。
    (個人意見摟,大家當作笑話看看無妨)

    因為貓咪來源不可能無中生有,網頁上的說法是跟寵物店認養而來。
    一般認養時送貓者如果知道貓咪送出去會被虐待(像是養蒼鼠的朋友,如果來認養的人說是要抓回去餵蛇的,應該也不少人會考慮一下),基本上會考慮一下要不要將貓送給這個人。
    所以說有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騙到一隻貓),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庠裝會好好照顧貓,使送貓人以為他有能力也有意願照顧貓)進而為財產(這裡指貓)之交付?致受有損害(送貓的人損失了貓的市場價值),而有刑法第339條一項之詐欺罪適用餘地?
    個人認為就構成要件上並不是完全沒有討論餘地。
    只是這裡因為不符缺乏權利人(被詐欺者)的告發狀或是筆錄,只有一般網友告發「虐貓」而形成「社會矚目案件」,由偵九隊來查,然後交由動保法主管機關開罰,走的是行政罰而非刑罰,所以沒有朝向刑法偵察發展,而今依據行政法之動物保護法來處理。

    聽說這位方先生現在跑去香港還是大陸玩了,其實查了一下大陸的刑法有條第103條似乎可以套在這裡用,聽說中國那邊對於構成要件的解釋是有比較寬點,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去國台辦告說方某刻意挑起兩岸對立,破壞民族情感,蓄意搧動分裂國家甚麼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到時人被押在大陸,還要想辦法救他回來。

    民事求償方面,雖然這裡應該只有寵物店的店主有權利求償,但是有個小小問題,小弟沒呆過電子業,不知道精英是否進去要簽人事保證條款,對於在職期間行為造成公司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有的話,萬一網友發起甚麼拒買精英電腦的運動使精英公司蒙受損失(這可能不只在台灣喔),會不會有使精英公司被逼著向方某求償?說真的,我不知道。

    其實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這樣的司法人員做出來的決定(像是法院的判決,檢方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或是這樣的律師寫的答辯狀),會不會影響各位的信任度?
    或者是勝訴就好?其他一概不管?
    或者我可以試著將它整理成:司法人員的產生,是否應由源頭加以控管?

    目前的制度司法官有筆試加口試二關,,所以還有可能刪除掉有爭議的考生,律師就是考上就OK,沒有多的篩選機制,而一些執法或是情治人員的特考應有口試(像是調查局,軍情局,國安局,或是海巡行政,記得問的東西不少,看到考委手上也有一疊個人資料可看,有爭議的應該有刪除的可能。)。

    另外跟小酒蟲兄報告一下,由於法律不溯繼往之故,即使方某今年考上也拿他沒輒,但是個人會覺得篩選的機制機制如果不先建立,難道下次要眼睜睜看著一樣有爭議的人搖身一變變成律師嗎?
    或者是大家會覺得律師私德不重要?考的過就好?
    這沒有一定對錯,要看社會多數怎樣想摟。


    另外跟馬大報告一下
    一般而言就算是毀損財物(如殺貓)的案子,若法官之前有違反動保法記錄,依現有的法官迴避規定亦非迴避事由,所以我覺得機率不高耶。除非法官自行迴避。
    (這裡引的是刑訴法17條,其他不會差太多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  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應該是我的問題問的太爛了吧。
    所以沒人看的懂。

    如果這篇有政治文或是浪費網站資源嫌疑的話,就麻煩輝大幫幫忙刪掉了,感謝!


    白丁敬啟

    [ 本文章最後由 wthouse 於 2006-8-9 05: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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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06:12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wthouse 於 2006-8-8 13:48 發表
    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庠裝會好好照顧貓,使送貓人以為他有能力也有意願照顧貓)進而為財產(這裡指貓)之交付?致受有損害(送貓的人損失了貓的市場價值),而有刑法第339條一項之詐欺罪適用餘地?

    快笑死了。

    你要不要考慮去考律師?我很想看看法官看到這訴狀時的表情。
    原文章由 wthouse 於 2006-8-8 13:48 發表
    聽說這位方先生現在跑去香港還是大陸玩了,其實查了一下大陸的刑法有條第103條似乎可以套在這裡用

    形式上老共認為臺灣歸他們管,但「實務」上老共根本沒有臺灣地區的司法管轄權。不然邱先生應該去人民法院控告趙垃圾這些太子黨才對。

    還是不要在這邊一知半解的耍弄法律知識吧?
    原文章由 wthouse 於 2006-8-8 13:48 發表
    要眼睜睜看著一樣有爭議的人搖身一變變成律師嗎?

    持續關心當然很好,只不過還太遙遠;與其擔心這事,不如去當社工關心媒體不炒作的家暴事件。

    或是說這些家暴事件受害者的生命在你眼中還比不上一隻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9 12: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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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08:2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1、白兄在精神上已經將兩岸統一了,這裡要先討論司法權的範圍吧!

    2、律師是資格考,通過就可以取得律師資格,概念上,跟取用司法官的精神上不太一樣!
         一位律師,妳覺得有問題,就不要選任他就好了!

    3、司法官不一樣,有維護國家法令綱紀的任務,在道德上得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選任上是要注意的。

    4、我贊成酒蟲兄的說法!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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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10:10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白兄真的想太多~(一一)
    我倒覺得如酒蟲說的:『與其擔心這事,不如去當社工關心家暴事件吧。』

    方先生在臺灣虐貓,到大陸去就可以用大陸的法律去「制裁」他!?
    這邏輯我不太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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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8-8 15:12 發表
    持續關心當然很好,只不過還太遙遠;與其擔心這事,不如去當社工關心媒體不炒作的家暴事件。
    或是說這些家暴事件受害者的生命在你眼中還比不上一隻貓?

    果然是賤民比不上一隻貓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11/8/1xhj.html

    這下子怎麼沒有人去堵她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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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1 15:02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8-11 14:47 發表

    果然是賤民比不上一隻貓: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11/8/1xhj.html

    這下子怎麼沒有人去堵她老公?


    人有能力報警, 貓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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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所以放人自己去受苦受難不表示任何心意?

    連同種的人類都不關心了,說有多關心生命都是屁話。

    ==========

    路上看到有人被搶 => 不用理受害人,反正他有能力報警,貓沒有
    路上看到有人被打 => 不用理受害人,反正他有能力報警,貓沒有
    路上看到有人被砍 => 不用理受害人,反正他有能力報警,貓沒有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11 00: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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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8-11 15:14 發表
    所以放人自己去受苦受難不表示任何心意?

    連同種的人類都不關心了,說有多關心生命都是屁話。

    ==========

    路上看到有人被搶 => 不用理受害人,反正他有能力報警,貓沒有
    路上看到有人被打 => 不用理受害人,反正他有能力報警,貓沒有
    路上看到有人被砍 => 不用理受害人,反正他有能力報警,貓沒有


    被打的那位女子關不關心自己呢? 有能力不報警是姑息.

    那我要問你, 你對人類又有多關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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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1 16:18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家暴事件之下,多的是被害人「受制」於加暴方的案例。
    如果這是姑息,那什麼家暴中心、雛妓之類的社會救助機構通通廢掉算了;反正他們自己姑息加害方,該死嘛。

    我是不關心他人,也不像一堆人盲目的只會跟著搖旗。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11 01: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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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1 16:50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有兩個朋友有常年被丈夫毆打的情況,也一再在各式威脅、哀求下沒有採取決斷的作為.........

    算是姑息吧..........
    Had U Sonicared ton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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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1 17:02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喜歡關心貓的就去關心貓

    喜歡關心家暴的就去關心家暴

    不是喜歡關心貓的就代表對家暴就不關心,

    也不是關心就一定要挺身而出

    大家各自關心自己關心的, 沒有互相衝突

    不要老是把跟自己看法不一樣的就當作是盲目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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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1 17:24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我倒覺得這不是關心什麼的問題
    也不是看法一不一樣的問題

    我覺得這兩則新聞放在一起會讓我覺得很諷刺
    嗜血的媒體只是在看哪則新聞比較有可看性
    結果是殺貓狂魔獲勝,因為這是虐貓被爆的第一人
    家暴新聞太多了,沒有新鮮感
    而部分的自以為愛貓者,舉動瘋狂到去堵人、騷擾人家公司跟生活
    自以為這是正義的表現
    其實還不是被媒體牽著鼻子走
    媒體巴不得這些自以為愛貓的人對著方XX揮一拳
    那才有新聞可以報啊

    所以比對兩則新聞
    我對那些去堵人、騷擾人家公司的自以為愛貓者
    更加的感到不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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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1 22:53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要批評別人都很簡單, 出一張嘴就行了..

    今天某人的妻子被虐, 有家暴法可保障, 但她選擇了沈默, 但人的忍耐總有限度, 所以才會報案.
    而這些暴力的事實若查證屬實, 該男子也會受罰.

    而婦女權益的保障, 也是近年來才日趨完善..

    如果她的丈夫, 把每一次虐待她妻子的經過全都錄影下來, 並公佈在網路上, 記者如果採訪,
    他還笑嘻嘻的說這是適當管教, 社會大眾會如何想?

    又假如日後查到該男子之前就有虐待其他女子前科, 甚至有虐待致死的事件日後才被發覺,
    社會輿論與媒體又會怎麼看待此事?

    回到貓的主題.

    全台灣每年不知有多少動物受虐致死, 但到今天仍沒有適當的罰則; 方xx的事件是個引爆點,.
    因為他的作為確實囂張, 如果他都是躲在家裡偷做, 只有老天爺知道..
    今天方xx如果是自己公司的同事, 大家會怎麼看待他? 你會覺得這是不小心或值得原諒的嘛?
    愛貓友去堵人打人, 如果方xx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怎麼不提出告訴?

    就讓虐貓事件歸於平靜, 也希望動物保護法能更完善...


    而對於這個社會, 自己能做什麼, 自己很清楚, 我可以捐款給流浪動物協會, 也可捐發票給創世基金會,
    其他人如果只是打嘴泡, 又對於這個社會有什麼好處.

    也罷, 反正有些人就是獨善其身,  路邊多個流浪漢或多隻死狗,. 干他屁事啊?

    但求無愧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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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2 02:37 |只看該作者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matika 於 2006-8-11 07:53 發表
    又假如日後查到該男子之前就有虐待其他女子前科, 甚至有虐待致死的事件日後才被發覺,
    社會輿論與媒體又會怎麼看待此事?

    過陣子有別條新聞出來擠壓版面後,大家(包括之前搖旗搖得很用力、堵人堵得很爽的)就會全忘光光了。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11 11: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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