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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列印本頁]

作者: color1    時間: 2006-8-7 08:42
標題: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當我收到這個一次巧連智也是最後一期居然發現包包上貼了一張紅紙
<上限寫這到期後沒有電話告知不續定.繼續送專刊直到你取消>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到期後沒有電話告知不續定.當你繼續定
這種離譜行銷方式,我不知道我的小孩以後會不會受影響
真是糟糕
作者: gschen    時間: 2006-8-7 09:03
標題: Re: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之前XX文摘的行銷手法也是相同
而且是當你續訂一年
忍痛續訂一年後
從此不相往來
作者: andrew11    時間: 2006-8-7 21:46
標題: Re: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這有啥問題?
若是客服來催款時, 直接告知客服說: 我也已經回信告知不續訂,若是繼續寄送雜誌將被視為免費的廣告行銷!

趕人走, 就要用最直接的方式!
作者: diabochang    時間: 2006-8-7 22:59
標題: Re: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記得對這種強迫推銷的處理請參考
[HR]
如何拒絕強迫推銷

  很多人都吃過廣告商品的悶虧,有些廠商以「試閱」或「試用」方式,未經同意擅自寄來產品,並註明一定時間內未寄回視同訂購(訂閱),往往這些商品非必需,且寄回這些物品自己得花費一大筆錢,還得花時間去郵局,不只浪費金錢,還得受氣!

  碰上這種非經訂購或訂閱,卻強迫推銷的郵遞商品,如果你根本沒有意願購買,這裡提供一種以「存證信函」的處理方法:

  1.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2.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把話說清楚,例如: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掛號單號為某號,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請貴公司詳察,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請於七日內將郵資(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及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某元,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3.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

  4.到郵局去寄出,則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一份寄出該公司(這份一定要寄),一份自己留存(千萬要收好至少留存五年),一份寄消費者保護協會(不寄也沒關係),接下來就高枕無憂了!
作者: foolday    時間: 2006-8-9 08:46
標題: Re: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原文章由 diabochang 於 2006-8-7 22:59 發表
記得對這種強迫推銷的處理請參考...

這一招好,馬上學起來.
作者: bm2000    時間: 2006-8-9 13:23
標題: Re: 有訂購巧連智網友要注意.
原文章由 diabochang 於 2006-8-7 22:59 發表
  3.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

寫給消費者保護協會有用嗎?
這不是社團法人嗎?@@

怎麼不直接利用公家的消保官呢?
申訴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比較有用吧?
地方也都設有消保官啊!
至少都是公家的單位,有公權力可以做處分,
一般非公家單位不都只能上媒體吵鬧嗎?@@

[ 本文章最後由 bm2000 於 2006-8-9 13: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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