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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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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8 15: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弟在工作上遇到一個無線網路的問題,在此請教大家:

    A欲申告B毀謗,
    原因是B到A所經營的網站上留言,
    宣稱A的商品很爛(A、B是同業競爭關係),
    現在只能知道,
    在A網站上該篇留言的IP位址,
    確實是屬於B所申請的ADSL帳號,
    但B就此辯稱說該ADSL帳號是使用無線基地台,
    可能是所有能接收到該無線基地台的使用者所為,
    且B否認該篇留言是其所為,
    請問有無方法可以確認該篇留言是不是B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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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8 16:46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查一下 AP Log是否有非允許之MAC (網卡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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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8 21:16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哪家公司的無線AP沒鎖, 可以給外人進去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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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8 22:10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倒不是很大的公司,
    只是B有這樣的抗辯,
    若B一直堅稱該無線基地台沒有加密,
    是不是表示當時誰都有可能使用該基地台?

    另外,是不是從哪裡可以看出這個基地台從以前到現在是不是曾經有加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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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8 23:06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1.基本上就算有加密,也無法保證別人無法侵入,他就算有加密,也可以宣稱是被別人侵入所為(國外駭客宣稱10分鐘可破,還流行wardriving!)
    2.司法的精神還是保障基本人權,他無須證明自己無罪,要司法有辦法證明他有罪才行
    3.就我所知的無線網路狀況,該被告提出這樣的說辭的確是有可能的,而且他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也就是他無須證明出是誰侵入他的網路),要定他的罪,要警方有辦法證明的確是他做的才行

    有時真的是真理難明,但既走上法院對簿公堂,雙方都付出了一些代價,我相信除非十惡不赦之徒,也已達到嚇阻作用了,應該不會再犯了,得饒人處且饒人,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人非勝賢孰能無過,看來不論好人壞人,都應該敗一台無線AP在身邊,以備不時之需,真是勸敗的好理由阿!!!我得趕快去買幾台放在每一個落腳處

    [ 本文章最後由 cock 於 2006-8-12 02:58 編輯 ]
    被palm賞了好幾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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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02:17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原文章由 diabochang 於 2006-8-8 16:46 發表
    查一下 AP Log是否有非允許之MAC (網卡號碼)


    但是AP 應該在被告手上,而且他可以把AP的 Log 洗掉或是乾脆把AP砸爛,警方除非有搜查令才可以進入被告家搜索並且取得AP
    而且被告還可以辯稱MAC address也是可以伪造而後登錄的,
    所以即使沒有別的MAC登入紀錄,也無法排除沒有被外來者入侵之可能...
    被palm賞了好幾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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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09:55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謝謝大家的回覆,
    其實我也是有想過,
    可能在B主張這是一個完全沒有加密的基地台下,
    真的無法證明到底是由誰使用過,
    也不是說一定要入人於罪,
    只是想請教大家還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判斷B所說的話是真是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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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16:55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這樣感覺有點奇怪

    那是不是說, 我只要家中有無線基地台, 我就可以主張從這裡發出的任何毀謗別人的訊息都不是我做的

    而且, 基地台有一定的範圍, 總不可能會有某個無關的路人甲, 利用這個基地台去毀謗同業A吧


    PS : 留言的時間有沒有記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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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23:55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這種事可能很難有結果, B公司也可反咬說A公司派人到他們公司附近侵入網路嫁禍...
    而且就算告上法庭, 這對電信警察來說可能算"小事", B公司也可有時間毁滅證據, 到時也是不了了之.
    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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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23:55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原文章由 xdavid 於 2006-8-8 21:16 發表
    哪家公司的無線AP沒鎖, 可以給外人進去用啊?


    很多公司喔。
    出差常常是借用別人的訊號在上網的。
    下班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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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0 01:37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原文章由 polar168 於 2006-8-9 16:55 發表
    這樣感覺有點奇怪

    那是不是說, 我只要家中有無線基地台, 我就可以主張從這裡發出的任何毀謗別人的訊息都不是我做的

    可!而且技術上的確可能!

    而且, 基地台有一定的範圍, 總不可能會有某個無關的路人甲, 利用這個基地台去毀謗同業A吧


    1.無線收發的範圍是兩者之間的關西,同一個基地台,發射功率一樣,但網卡端的功率不同,接收範圍就不一樣
    2.常理上當然是不可能,但是被告可提出此等主張,且無需證明,當然最後要法官願意相信.
    被palm賞了好幾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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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0 03:47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毀謗人家或是說些對產品不實的攻擊固然是很不好的行為

    但是我懷疑 A 到底能拿 B 怎樣?

    現在的人啊, 太常把 " 告你喔" 放在嘴邊

    如同上面其他朋友所說的, 就算 IP 來源證實是 B 所工作(或擁有)的公司的網路, 也不能證明  A 可以告 B 這個人什麼東西....
    SugarSync 點此註冊, 謝謝
    [url=http://db.tt/nHX1VKU]Dropbox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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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0 03:56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1) 基於無罪論定,必需由 A 提出 B 有罪的證據。
    2) 這類「私領域」的連線紀錄太容易清乾淨了。
    3) 除非你的連線紀錄包含了對方的 MAC address ,不然光靠 IP address 不足以入罪。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6-8-9 13:00 編輯 ]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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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18 07:03 |只看該作者

    Re: 關於無線網路之問題

    電信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六、專用電信:指公私機構、團體或國民所設置,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之電信。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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