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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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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00:01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tsuya 於 2006-9-6 23:46 發表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我:都儘量坐車了…Orz
    臺北難開、難停、油貴、停車

    雖然走路累又熱,當減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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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破500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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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02:42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linda045 於 2006-9-6 23:47 發表
    之前不是聽說交通部打算自民國95年起推行"絕對路權"制?
    不知道能不能用這點來抗辯.


    這是內政部警政署提的,不是交通部。

    摘一段以前跟另一位同事一起寫的給大家參考。

    「路權」理論之建立,目的在促進道路交通之順暢,及保障用路人安全有效之用路,防止他人故意或不當侵害,導致自己或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一般認為所謂「路權」是指用路人取得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但在法律上,「權利」必須具備有對抗他人的地位,且在實踐上必須具備有不容侵害的法律保證。目前實務上的「路權」主張,並不能在一遭受侵害便立刻提出主張,或要求公權力介入排除侵害。而僅只在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實際發生受侵害時,才有其概念與價值的發生。因此,「路權」實質上是一種對用路人獲得特定道路空間使用利益的許可,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單一使用者,並據此構建出路權持有者受明確保障之概念結果,並達到其保障的具體效果。

    絕對路權與相對路權的爭議早已有之。主張絕對路權者認為,行為人本信賴原則信賴其他之人均能遵守生活上所共應遵守之法則,行為人即無須超越此一社會生活上所應盡之注意義務,其既無此預見,則當然不必進而負迴避結果發生之義務,故其行為即無過失可言。然主張相對路權者則認為,若行為人於行為時仍然具備預見可能性,但因信賴其他之人將與自己相同遵守有關之規定,即他人亦將符合社會生活所必須之注意,故在一定條件下得與免除行為人之注意義務,此並未直接否定行為人之預見可能性,基本上仍認行為人與其他人同時具有預見可能性,只因行為人之信賴,乃減輕或免除行為人之注意義務而已。

    從法律觀點出發。傳統過失行為理論僅以行為人有預見之可能即論以過失之犯罪,則行為人動輒得咎,也破壞交通之流暢性;但採絕對路權概念,完全排除行為人之預見可能性,在行為人尚未犯罪之前即先行免除其罪,將造成駕駛人對行人視若無睹,在車道上有恃無恐,不僅荒謬亦不合理。過猶不及,均有失客觀公允。如行為人已盡自己的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之避免,亦已盡一般人所應盡之注意義務,是以如自免除注意義務之觀點而言,應較能符合刑法客觀上之要求。對此高等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四二一九號已有判例:「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足夠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從人本角度著眼。道路安全相關法規的訂定,其目的不僅為了維持交通秩序與車流順暢,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以進一步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只有在確保用路人的生命安全無恙的前提下,才能談得上交通的便利和快捷。如果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或行走於車道上,任何車輛均得以主張絕對路權肆無忌憚侵犯行人的法益而不受法律制裁,不但違反人權,也漠視人命價值。

    從公平用路來看。行人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二者所承擔事故風險與注意義務應有所區別。行人違反注意義務,大多只造成自身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而汽車駕駛違反注意義務,不僅能造成自身的損害,更主要的是造成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害。如以絕對路權概念將汽車並無違規作為免責事由,無疑是將一般侵權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標準等同於汽車駕駛一方的注意義務標準,並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路權歸屬是事故原因分析與歸責判斷的重要基礎與依據,但路權仍有其範圍,不可能無限延伸,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行為人不能對其他人侵入車道行為解釋為路權侵害,無視於其存在而任意侵犯之。事故責任之成立,仍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要件,其前行為與事故結果間,需存在一定之因果關係,且該前行為係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因素而發生時,始成立裁判處罰之依據。絕對路權的概念圖得是行政機關交通管理的一時之便,但對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權保護確有莫大傷害,亦可能衍生道德風險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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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08:47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jouston 於 2006-9-6 14:42 發表


    那就麻煩您作點好事吧。用這新聞裡的幾個詞條當貢品去拜谷歌大神,似乎沒有甚麼回應。
    另外,您認為這個案子判決OK的理由是否可以開導一下?

    在下怎麼想也覺得闖紅燈在先,就該背負第一肇事責任。除非能夠 ...



    股溝大神不是到哪裡都有用的,至少在司法判決的查詢上是如此。
    其實自由時報的報導已經透露出一些資訊了,
    各位可以利用:
    http://210.69.124.221/FJUD/index.htm

    法院名稱:苗栗地院
    判決日期:設94年以後
    全文檢索語詞:李秋節

    過幾天來查詢。

    謝謝KAGEYAMA兄的點名,不過第一、這兩天忙著記者會的事,
    第二、我也沒看到判決全文,
    就等看到後一併做個簡單回應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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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09:00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真正對社會有益的法律人,都應該說人民能聽懂的話

    拒絕法律與任何專業的神秘化,才是人類之福


    對!說得沒錯!
    我不敢說對什麼人會有甚麼幫助,最少在「用一般大眾可以理解的語彙」上已經盡了最大努力!
    就我的「法律使用經驗」,我會分成兩種:一種是非專業人士,一種是法律本科生!
    非專業人士通常我只會講結論跟大概的推論,完全不涉及專業學術領域,有時候連專業用語都不會出現,所以每次我會說的非常非常的囉唆,用一句法律專業術語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常常就是要用這麼長的篇幅才能交代完畢!用白話講:「就是要講到你懂!」,但是,真的要追問,就不得不要搬出專業的東西出來了,白話畢竟有其極限,並且,用四年甚至需要用一生研究的東西,很難在短短的時間內,甚或幾百字的短文中,完全交待清楚!

    其實,真要論述的話,以上的爭點,已經是十幾篇甚或幾十篇論文才解釋的完。
    那民眾有沒有必要知道呢?或者說,民眾應該知道到甚麼程度?
    當然是越多越好!

    但是這樣對民眾太累了而且有一點不太必要,所以,這裡的重點應該在於法條文字本身讓人民可以理解,讓人民可以預測法律的走向跟立法目的!

    法律為甚麼神秘,其一:用語簡略(或稱精確)、其二:概念的複雜。
    為甚麼?以我國而言,早年的法曹或學者,文學造詣太好了,又深受德國、美國、日本等留學國法學訓練的影響,開始演繹自己的法學思想,結果就是出現很多生澀難懂得文字跟概念出現。

    舉個例:早些年法律人都會知道一本書,叫刑事訴訟法,作者是陳墣生,書皮是紅色硬皮。
    那本書的特色就是,全部是繁體字,但是加起來你就是看不懂!是老先生寫得不好嗎?不是,那本可是經典,傑作。是我們程度太低加中文不好所以看不懂。

    但是這種現象,在近十幾年已經改變了,出現了你所說法律白話化的運動,可能非業界的人是不知道的或不清楚的,但是,這項白話化思考已經漸漸改變了這個業界,只是外界有無察覺到的問題,也許你們只是覺得有些東西更容易懂了,但,只是覺得是理所當然,但是要改變一個殭了這麼多年的封閉體制,也是花了前輩們多少的血汗,這裡面很多的爭鬥,也許不如「白色巨塔」的戲劇性,但是,也絕非外人所能想像。

    另外,我會道歉的原因,除了我覺得自己衝了點外,也是覺得自己沒做好以上角色,一個解說者的角色,出現了專業的傲慢,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

    另外,要說清楚的是,真的不要用「望文生義」的方式看待法律條文,文義解釋是一種解釋方式,但是不是全部,所有的法律推論都有非常嚴密的思考模式跟推演方式。

    我想這並不是神不神秘的問題,而是適用法條、解釋法律就交給專業人士,至於政府有必要讓人民知道、了解法條中的歸制與規範,讓人民可預測自己行為的合不合乎這個社會的預定標準,我想,問題應該這邊!

    本案,我想已經進入適用、解釋法律的階段,還是交給專業人士吧,至於,社會感情的問題,應該是另案討論。
    以上。

    謝謝KAGEYAMA兄的點名,不過第一、這兩天忙著記者會的事


    不要說「點名」啦~~~
    你才是大喀的,我只是先幫你暖場而已~~~
    而且,你都還沒出手,我只是在前面胡亂揮刀而已!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7 09: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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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0:43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另外,我想要補充一點想法,
    法律不是要訂定到「讓人不會觸法」,
    而是在道德的最低底線上做把關,
    法律是最低最低的標準,
    我覺得要求自己不去違法這種標準太低了,
    法律是解決紛爭的最後手段,
    如果這個最後手段被當成的一般的標準,
    那社會的道德未免太低了些~^^||
    我認為在道德無法要求、約束一個人的行為時,
    才要用到法律去解決,
    如:民事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自己「喬」得好的話,
    就不必要上法院去請法官做裁決了。

    我一直都認為上了法院「情」、「理」就少了,
    非必要不用上到法院解決紛爭,
    當然,現在社會紛亂、人心這麼浮動之下,
    要用情、理跟「人」解決紛爭是不容易的,
    可是,一下子就搬出「我這樣做有沒有違法?」、
    「法律有規定我這樣錯是錯的嗎?」諸如此類的想法,
    這不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
    法律不是也不適合作為處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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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1:59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打個岔,
    應該是「陳樸生」老師...不是「陳墣生」老師...
    把這麼有名的老師名字打錯有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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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3:04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這樣一路看下來, 似乎有點明白了.
    原來法律是預設被告都有罪, 預設駕駛一定能閃而不能閃 (加上上面朋友有列對方逆向的例子),
    除非自己能舉出證明自己是有注意而反應不及.

    其實不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原本已經是近乎自殺的行為 (保險不賠),
    結果法律反而加以保障, 並且判無辜被撞的人刑之外, 還要賠錢.
    法律真是一個難懂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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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4:02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maddux1 於 2006-9-7 11:59 發表
    打個岔,
    應該是「陳樸生」老師...不是「陳墣生」老師...
    把這麼有名的老師名字打錯有點不妥...


    哈哈哈~~(真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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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4:27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tsuya 於 2006-9-6 23:46 發表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我七月底車禍剛好就是開中線(最內側車道)

    那時在一個路口停紅綠燈,我是第一台車,右手邊是一台卡車

    當時三個車道車子還滿多的,而我右邊的視野都被卡車擋住

    所以綠燈後我還等了右邊的卡車先衝出去了才踩油門,就是怕有人衝出來

    結果這時候那台卡車竟然突然煞車,到這裡我已明白我撞車撞定了

    果然這時候一個白目老頭騎摩托車『貼著我們停止線這一側』衝出來

    我踩煞車也來不及了,只希望把傷害降到最低

    等撞完下車查看,白目老頭是沒啥大礙,車也是破了一點殼

    我的車比較慘,保險桿有些破,引擎蓋有塊拳頭大的凹洞

    鈑金烤漆我想幾千塊跑不掉,偏偏車是借來的,我心裡只感到一陣悲憤

    結果白目老頭拍拍身上的灰塵就準備跑了,我當下有點傻眼

    馬上開始劈哩啪啦的站在馬路中間罵他,他看來是因為要趕著送便當所以闖紅燈要左轉

    結果死老頭從頭到尾只會眼光注視遠方雲朵,來來去去只講兩句話:

    『挖謀及』我沒錢、『哇底熊班a』我在上班的

    我只想跟他說干我屁事,要碼我們找警察解決,要碼就賠我錢

    但他還是只會講那兩句話,完全沒有解決的誠意

    我自己很清楚就算鬧上法庭我勝訴了,我還是拿不到我該有的賠償

    所以也不是很想找警察來處理,於是在大太陽底下罵他十來分鐘後

    把他身上的八百塊紙鈔洗劫一空然後放過他,但他又哪知道八百塊連烤漆都不夠

    我只覺得我沒做錯任何事、我也很小心翼翼的開車了,卻必須賠這筆錢,唉

    拉哩拉雜講了這麼多,只是想說再小心也不保證沒事,頂多讓你有機會在此案例中勝訴

    看到很多在路上亂騎車開車的人卻好像都活的好好的,除了罵聲賊老天之外我還能說啥@@
    Have you ever danced with Devil in the pale moon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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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4:38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7 13:04 發表
    這樣一路看下來, 似乎有點明白了.
    原來法律是預設被告都有罪, 預設駕駛一定能閃而不能閃 (加上上面朋友有列對方逆向的例子),
    除非自己能舉出證明自己是有注意而反應不及.

    其實不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原本已經是 ...


    其實也不能這樣說,
    法律基本上都是假設被告無罪,
    是檢察官負責舉證證明被告有罪,
    這個案例中,
    法官認被告有罪的原因是法官認為被告有過失,
    所以是法官認為被告應該可以看見死者,
    但卻沒有看見,
    這是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

    其實在案例中,被告是依照燈號行駛,
    所以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例如我們晚上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突然有人從路中間的分隔島跳出來,
    結果閃避不及把他撞死,
    這時候我們可以主張「我相信在高速公路上不會有人在走路」此一論點,
    換成在本案例中的被告,就是「我相信我在綠燈直行時,不會有人闖紅燈突然出現在我面前」這個比方,
    但是不是真的不會有人在高速公路上走,或絕對不會有人闖紅燈?
    當然不是(我就看過有人在高速公路騎機車...),
    那是不是我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我突然有看到有人在我前面走路,我還是可以不管他,把他撞死?
    或是我綠燈直行,我突然看到有人闖紅燈在我前面,我還是可以不管他,把他撞死?
    結論當然是一定不行,
    因為若無限制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對於已經可預見對方有違規,自己卻仍然不去停止、不去煞車,
    最後還是發生車禍,
    這就已經是故意殺人或過失致死的範疇了
    所以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仍然有一定之界限
    bm上面提出的那個判例,用意也是在此,

    回歸到本案,
    法官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
    就是在於法官認為被告可以預見,
    法官絕對不是說死者闖紅燈是對、被告綠燈直行是錯,
    法官所引用的理論,
    都是在於說明為何這種情況下,
    他會認為被告是可以看見死者闖紅燈,
    是認為死者可以有防免的義務,
    而就因為法官的想法與大家對於交通規則認知剛好相反,
    所以才會引起眾多討論,
    而如同我們上面所述,
    這件案子到底被告能不能看見死者闖紅燈,
    其實是屬於「事實認定」的範圍,
    法官所為的認定剛好與大家的相反,
    所以「適用法律」的結果也令人匪夷所思,
    但因為判決全文尚未公布,
    所以我們沒有太多的資訊可以評論法官得心證的經過,
    我想,
    若真的一審法官的事實認定有不妥、有違誤,
    相信二審法官會去糾正這個錯誤,
    法律只是單純的條文,
    是適用法律的法官做出眾多判決,
    在判決有爭議時大家都可以盡量討論,
    只是不要覺得法律都保障不守法的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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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23:00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逆向思考一下
    如果我們是此案撞到人的駕駛,我們該用什麼法條來保護自己免於刑罰及賠償呢?

    [ 本文最後由 garychang 於 2006-9-7 23: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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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0:29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maddux1 於 2006-9-7 14:38 發表
    這件案子到底被告能不能看見死者闖紅燈
    ...


    能看見跟能避免也是兩回事
    如果一般道路限速50或是60km/h
    那即使看到有人闖紅燈也很難避免吧

    若說因為駕駛沒有煞車痕便說是要負責任也說不過去
    當發生狀況時駕駛應當權衡所有路況然後決定是煞車/不煞車或是轉換車道
    如果後方有大卡車/砂石車的狀況我想我也寧願往前撞,不要緊急煞車被後面撞
    也許旁邊也有車而不方便換車道,不然因閃避違規而造成違規,這算不算違規,要不要負責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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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0:46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joe1073 於 2006-9-8 10:29 發表
    能看見跟能避免也是兩回事
    如果一般道路限速50或是60km/h
    那即使看到有人闖紅燈也很難避免吧

    這是在於肇事者『有沒有』或『有沒有可能』採取「避免」的動作,
    不是說『即使看到有人闖紅燈也很難避免』這樣的~^^

    若說因為駕駛沒有煞車痕便說是要負責任也說不過去
    當發生狀況時駕駛應當權衡所有路況然後決定是煞車/不煞車 ...

    這就是鑑定上要做的,
    法官是參考鑑定以及其他許多相關證據或資料判斷後,
    才做出判決,並且要說明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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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1:23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joe1073 於 2006-9-8 10:29 發表


    能看見跟能避免也是兩回事
    如果一般道路限速50或是60km/h
    那即使看到有人闖紅燈也很難避免吧

    若說因為駕駛沒有煞車痕便說是要負責任也說不過去
    當發生狀況時駕駛應當權衡所有路況然後決定是煞車/不煞車 ...


    對!對!非常之對!
    能看見和能避免的確是二回事,
    刑法上所謂「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就是在設定這種情況,
    joe1073兄說的就是所謂「能注意」的範疇,
    在對方闖紅燈,而我是綠燈直行的情況下,
    雖然我應該隨時注意車前狀況,
    但依當時情況我是「不能注意」,根本沒有注意的可能性,
    也就我根本沒辦法能避免,
    所以我應該是完全沒有過失,
    法律根本不應該課予我過失致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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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1:48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請問  那再已經確定了的情況下 (有看到監視錄影畫面)
    不知道有沒有開一張罰單給  闖越紅燈的人呢

    應該是要開吧

    另外
    闖紅燈的人 有沒有被告呢
    因為過失致人於死 (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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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1:55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這.....開紅單給一個死人......
    這在我的裡解下是:
    基本上罰單的作用是要駕駛人改正錯誤的駕駛行為,
    在行為人死了的情況下,就無法做到改正行為人錯誤的駕駛行為,
    所以,開單是沒有意義的。
    那麼,是不是要顧慮到社會教育、社會觀感開罰單呢?
    這個我是不太清楚,
    以前我在服警察役時,
    我見過的案子中,
    在相似的狀況下是很少會開單的啦!

    過失致自己於死,
    要告誰?被告跟告訴人都同一個~@@
    是沒有這樣的聽過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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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3:30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看到這一段我又有點迷糊了.  @@
    那上面有位朋友提到, 他騎在路上, 對面有個酒駕的忽然衝過來結果撞上,
    不僅要賠錢還要判刑...
    這種情形都是視為沒死的人, 不管能不能閃過都有過失?

    我出門都是用貨車較多, 視覺死角很大,
    每個星期我都要在很晚的時間走在中潭公路上,
    我都依速限開 70 以內, 但是看了這新聞後覺得有點可怕,
    萬一路上白日呼嘯亂鑽而過的重機車 A 到我 (每週一定都會遇上)...
    想想實在流汗流很大, 再怎麼守法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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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13:48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對已無行為能力的人,  應該是不開單的

    而且人過世了,  關於行政罰的部分也都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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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8 22:52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我想請問,這個案中的被告,
    是否可以向對方提出有關車輛損害維修+法院往返車馬費+精神賠償等等費用呢?
    然後再向家屬提出連帶賠償等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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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9 01:02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剛看到一個有趣的字眼…犯意

    一個沒有犯意的可能過失者,可以對抗法官的有罪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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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9 01:08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8 13:30 發表
    看到這一段我又有點迷糊了.  @@
    那上面有位朋友提到, 他騎在路上, 對面有個酒駕的忽然衝過來結果撞上,
    不僅要賠錢還要判刑...
    這種情形都是視為沒死的人, 不管能不能閃過都有過失?

    我出門都是用貨車較多, 視 ...



    之前自己開車上下班時,就是天天為會不會被呼嘯在路上的卡車撞到或撞到人而擔心不已
    撞到人怎麼辦?被撞到怎麼辦?

    後來想通了,真的得開車,除了小心再小心,若還是會撞上來的…就交給老天了
    連走路都可能被莫明其妙,不知怎麼開的車給撞到或坐火車遇到喪心病狂的人破壞鐵軌而翻車

    但老天可不會幫你繳賠償費或醫藥費
    買個保險吧,給自己,家人或第三者一個基本的保障和心意吧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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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9 08:29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不, 你這情形是自己被撞死, 被翻車弄死.
    現在問題是撞到人, 結果對方死掉了.
    我一直以為只要遵守規則就沒事了, 沒想到還真的不是這麼一回事.
    說實在的, 看到這消息我真的蠻意外,
    "該注意而未注意", 並不表示我就要有籐原拓海的能力.
    很多時候 "看到" 和 "閃得掉" 是兩回事.

    再加上之前有被亂告但沒法還手, 甚至還前輩影響我工作的事...
    剛好趁著這個時候長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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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9 12:09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昨天看到一個情況,大概有點理解法官及其判決的想法了。

    昨天有台白爛的駕駛將車違停於紅線及公車停車區之前。且非常的不靠邊(約佔用1又1/4車道),一台公車合理的停車載客,但是在離開時公車近車尾處磨到該車的左前輪上方。

    如果分開看:
    公車停車載客,何錯之有,且公車車體大,時間約晚上8點,視線不良應有影響。
    小車違法停車,若不是違法亂停,會不會擦傷也是未定之數。

    不過就此判例而言,在昨天的事件裏,小車違法自該有警察舉發,而不能以此認定公車毫無過錯。我想法官的主要想法也許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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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9 19:57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tsuya 於 2006-9-6 23:46 發表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以這個案例來看
    是從左側闖紅燈撞上來的
    開外線搞不好還能避開耶

    urmap 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叉路口

    不過以地圖上來看
    這樣的三叉路
    實在不容易注意到左後方的路口來車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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