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rubberhuang 於 2007-4-25 11:3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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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們律師的認定
民法上是載名法扣薪資為三分之一 其他他項收入及獎金是扣3/4
所以對低底薪高獎金的很不利!
但是最近公司收到新竹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判決書要求法扣某位同仁因為積欠信用卡遭法扣的薪資
卻是載明應扣薪資(包含各種津貼 獎金補助)在三分之一的範圍內應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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