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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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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2: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前言:不要每次都是演愛情故事,這次換換口味來演華麗一族上法庭打官司好了

    我朋友的故事,來幫問一下,希望有法律高手給點建議.謝謝..故事如下:

    我是航空公司員工在桃園機場上班.
    同事甲因非公務之私人原因,於上班時間在機場櫃檯公開大聲責罵我約一分鐘,
    字眼中包含有神經病,胡鬧等等.
    當時我和同事甲均穿著公司制服,旁邊還有同事,旅客等人,
    造成我名譽受損及精神受創.
    請問我控告她公然侮辱罪並求償會成立嗎?

    事後同事甲她自知理虧,與我私下和解答應登報道歉,並簽下登報和解書,
    在場作證者有我男友及她男友,並且四人均有在登報和解書上簽名.
    但當下並未給我和解書正本僅稱隔日會再影印一份給我.但截至目前還是沒給我影印本.

    近兩星期後我再問她是否已登報道歉,她卻置之不理叫我自己去翻報紙,
    還恐嚇我如果再騷擾她就要報警處理.
    請問:她是否有主動告知我已登報道歉之責任,還是我要自己去翻兩個星期的各大小報?
    她這樣擺爛我該如何應對?

    我後來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是否表示她的意圖是只要拖過6個月,我就對她沒有辦法了?

    [ 本文最後由 ray0808 於 2007-4-30 0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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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3:34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要看和解書的內容提到什麼
    若是純粹成立和解內容是登報
    則依據和解書已經可以以民事請求她登報

    [ 本文最後由 BY 於 2007-5-2 15: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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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6:34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這件事有趣的地方在於
    雖然內容大意是被告同事甲同意登報道歉,主角也基於善意約定雙方從此不得再有爭議
    但簽完和解書之後對方又不願登報反悔賴皮了
    所以現在問被告及她男友,對方完全不記得有過和解協議書以及登報道歉這回事
    雖然四人都在協議書上簽名了,但是有效證人只剩下主角的男友.
    主角手上又沒有協議書,目前可以證明的物證有:

    1.被告主動約主角出來到麥當勞和解的email,
    2.因為場所在麥當勞,可以調麥當勞監視錄影帶證明主角四人當晚有聚會
    3.不是很清晰的錄音.

    這樣人證物證不知道夠不夠.
    她男友到時如果矢口否認拒絕作證算不算是作偽證有沒有罪則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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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6:42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根本被設局搞掉了嘛。

    你手邊什麼都沒有,怎麼去告?你手中的證據都只能算是情境證物。不是可以一槍打死的證據啊。簡言之,我「估計」這會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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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6:49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如果可以一槍打死就不用麻煩各位前輩幫忙啦
    這樣的話是不是就只好放棄和解這條路,
    回歸到主角告同事甲公然侮辱上...
    因為公然侮辱是在機場櫃檯,證人還蠻多的.也不乏有正義感的同事出來作證.
    後來主管叫兩造去問時,同事甲也有口頭認錯.阿這樣是要叫主管去作證嗎 ?
    唉...冤家宜解不宜結啊...真的不想讓同事甲背一條公然侮辱前科...

    [ 本文最後由 ray0808 於 2007-4-30 06: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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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8:12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對於一個不要臉到在公眾場合侮辱同事的人,我想沒有忍不忍心讓他揹公然侮辱罪名的問題。只有怕不怕麻煩的問題.
    換個角度想,如果不讓他知道同事該怎麼作?下次搞不好就是他被真正的「一槍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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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09:54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發個存證信函過去
    內容把簽署和解書的過程寫明
    並言名幾月幾號前若沒有主動告知登報道歉結果
    將提起告訴

    不需要去問他有沒有登
    叫他把證據拿來
    不然就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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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4-30 11:20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告訴乃論的犯罪,
    唯一的重點就是6個月的告訴期間,
    若是真的要提告,
    千萬不要超過這個時間...

    至於登報道歉後反悔該怎麼辦,
    其實我覺得這不是問題的重點,
    因為對方根本就沒打算道歉,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對他直接提出告訴,
    反正只要對方履行承諾,
    到時候撤回告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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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08:56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贊成maddux1的看法
    其實重點只有「先提告訴」這一件事
    等你提出告訴以後,
    對方才會有壓力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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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09:25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提告訴(要告)~不就是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請求偵查犯罪的意思,花個時間,不就好了!
    也不用想這麼多,到時候要撤不撤(告訴),那就再說吧!

    你登報道歉的要求,跟犯罪追查與犯罪追查後的結果(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啥的)沒什麼關連性,這都還沒講進法院審理程序哩~~
    在法院判決之前(或檢察官做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判斷前),沒有人可以打包票說一定怎樣怎樣~~

    另外,這種事情,還是要看你個人的決定要如何

    題外話:
    每個法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我說的是用途、用法方面),但是、通常、利刃出鞘都要見血,你不知道利刃一揮會出現什麼的結果,我說的不僅是法律上的結果,還是幾個家庭、幾個人的人生會因此有什麼轉折,就以昨天(5/1)的蘋果頭條為例,雖然是舉例說明而已,未必這麼嚴重,但是我覺得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7-5-2 09: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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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2:28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如果是關於這一件事情,小弟不太能同意 kageyama 的看法,如果你不做這個動作,對方看你好欺負下次再來一次那怎麼辦?
    另外一件事情,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可以庭外和解的,直接找警察局處理,讓對方嚇到,然後在撤銷告訴,這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有牽扯到公訴罪的部分,那我覺得必須思考一下,只要不是公訴罪小弟都覺得沒有差別。
    另外我覺得國人要去培養法律基礎觀念,在你罵人前你就應該先想好之後的狀況,而不是事後再來懊悔......
    方塊、廣場、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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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2:42 |只看該作者

    Re: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原文由 SQUARE 於 2007-5-2 12:28 發表
    如果是關於這一件事情,小弟不太能同意 kageyama 的看法,如果你不做這個動作,對方看你好欺負下次再來一次那怎麼辦?
    另外一件事情,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可以庭外和解的,直接找警察局處理,讓對方嚇到,然後 ...

    您這是以法論法,
    如果您有過可以掌握一家的生死的經驗,
    我想你會有不同的想法。

    之前在派出所工作常聽到:「不要讓人家以為我們好欺負!」
    就因為這樣的話,常常起衝突,
    我不認同這樣的說法。
    我都表明我的立場及我的底線,
    超過了就不行,過份了就請另外的仲裁者(法院)幫忙處理,
    而不是用法院提告去報復對方。

    上法院對衝永遠都應該當作是最後的選項,
    kageyama不是說不去提告,
    而是說要去提告前請先想清楚,
    有些人就是沒有足夠的知識水準,
    所以不能在事前就想清楚做了某些事情的後果,
    這種人很可憐,我在對這樣的人會給予一些機會,
    因為他們不是「故意」的,他們是因為「無知」,
    不知道自己有別的選擇或是不知道這樣做是會有嚴重的後果,
    所以才做出這樣的事情。

    也是題外話:
    培養法律觀念的想法是不錯的,
    不過,我認為道德優於法律,
    道德無法管束到的,才需要用到法律,
    當道德的小框框無法管束一個人的時候,
    在用法律這個大框框去管束他,
    培養道德觀念會是比較深一層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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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2:54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謝謝大家熱心的建議提點,感激不盡.
    目前的進度是:已擬好及寄出存證信函,如果對方還是皮厚到感覺不出壓力的話,
    預計一星期後相關證據整理完畢就要提出告訴了.
    請教各位前輩,提出告訴是要去案發最近地點,也就是桃園機場警察局呢
    還是去桃園地方法院比較恰當?
    因為聽說警察局做完筆錄再公文旅行到法院會很久...
    而且警察局聽說會勸你不要報案...

    存證信函全文如下: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九十六年x月x日於桃園國際機場二航廈一號櫃檯罵本人「瘋子」暨於台端網路個人公開部落格內多次發表類同前述之不當言詞為侵慢(此有相關證據以資為憑如附件)且前揭二行為均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已造成本人名譽受損。
    揆諸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台端之行為已觸犯該法公然侮辱罪。
    台端雖於x月x日出面協商並與本人簽署和解書,對於一星期內以公開登報方式向本人道歉,且見報之篇幅不得小於二十五乘十六公分見方並無異議。
    但台端已逾期未為提出或未為完全之提出,經本人主動詢問台端亦無回應,故本人即推定台端為惡意置之不理,將依法追究台端之一切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以保權益,希勿自誤為禱!

    [ 本文最後由 ray0808 於 2007-5-2 13: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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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2:59 |只看該作者

    Re: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原文由 ray0808 於 2007-5-2 12:54 發表
    謝謝大家熱心的建議提點,感激不盡.
    目前的進度是:已擬好及寄出存證信函,如果對方還是皮厚到感覺不出壓力的話,
    預計一星期後就要提出告訴了.
    請教各位前輩,提出告訴是要去案發最近地點,也就是桃園機場警察局呢 ...

    告訴不用經過警察局了啦~^^
    以前在分局、派出所最討厭處理這樣的案件了,
    經過分局的告訴案件,通常對員警來說是有點麻煩的,
    直接去法院就好了啊!
    還有機會可以按按鈴過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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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3:02 |只看該作者

    Re: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原文由 SQUARE 於 2007-5-2 12:28 發表
    如果是關於這一件事情,小弟不太能同意 kageyama 的看法,如果你不做這個動作,對方看你好欺負下次再來一次那怎麼辦?
    另外一件事情,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可以庭外和解的,直接找警察局處理,讓對方嚇到,然後 ...


    喔~這個沒關係啦~
    每個人的想法本來就不一樣!

    只是有一點要注意,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是告訴人說了算,告訴人只是「申告犯罪事實」而已,檢察官適不適用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那又是另外一件事!
    還有,庭外和解(民事概念)跟告訴乃論(刑事概念)是不一樣的,基本上來說,沒有關連性;
    庭外和解(--契約)(非民事上訴訟上的和解)也可以不撤回刑事告訴,這跟民事的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而駁回原告之訴的基礎概念不一樣。
    假設庭外和解(非民事訴訟上的和解),當事人不履行的話,頂多只是契約的不履行(民事),跟刑事的犯罪偵察、起訴、審理沒有關係!

    這是源自於民事跟刑事根本上性質上根本的不同始然~~

    很多人會搞錯,順便說一下!

    還有,我的前後文造成誤解,僅此致歉!
    不過,我想我的文意大概已經充分表達了,嗯~~就這樣吧![洋蔥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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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3:04 |只看該作者

    Re: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原文由 ray0808 於 2007-5-2 12:54 發表
    謝謝大家熱心的建議提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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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計一星期後相關證據整理完畢就要提出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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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來說,是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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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Re: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7-5-2 13:02 發表


    喔~這個沒關係啦~
    每個人的想法本來就不一樣!

    只是有一點要注意,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是告訴人說了算,告訴人只是「申告犯罪事實」而已,檢察官適不適用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那又是另外一件事 ...

    你這樣說沒唸過的人看了會混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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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喔喔,各位前輩高人的論述果然都言之有物相當專業.
    那到時要按鈴申告的話,上法庭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呢?
    因為打聽過一般的律師收費,一審五萬元起跳沒有包贏的...
    正義的代價有時候還真高...
    難怪像蜘蛛人3這類有正義英雄不收分文願意出來主持正義的電影永遠都大家愛看

    [ 本文最後由 ray0808 於 2007-5-2 13: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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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3:54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瞭解,不過小弟遇過通常檢察官在第一時間內都會建議當事人和解,所以說不至於鬧到這麼大
    方塊、廣場、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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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5:38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這樣的情形不需要請律師啦
    你說的Email及曾經簽過的和解書已經足夠作為她承認有侮辱誹謗的證據
    若提出告訴,檢察官除了叫你們和解外
    多半會決定緩起訴要她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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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6:24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其實應該直接到警察局去報案才對...

    因為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檢察官只會做最初步的訊問,
    例如被告姓名、年籍、犯罪時間、地點等等而已,
    然後這種案子還是會發交給轄區警察調查,
    因為在地檢署值班的人,是「內勤檢察官」,
    只管今天轄區現行犯、通緝犯逮捕後之訊問、強制處分以及按鈴申告的案件等等,
    因為案件很多,所以並沒有很多時間可以仔細訊問,
    更何況被告也沒有來,也沒有讓被告陳述的機會,
    所以,按鈴申告完的案子,
    都會發交給轄區警察調查,
    警察會找雙方做筆錄、打移送書,
    然後再把案子送進地檢署,地檢署再分案給檢察官調查...

    縱上所述,就可以知道去按鈴申告其實是繞一大圈...
    但是按鈴申告還是有他的價值,
    例如說怕被警察吃案,或是已經到了告訴乃論期間的最後一天(快要來不及時...),
    這時候就可以去按鈴...
    順帶說明,地檢署假日也有檢察官值班喔,
    所以假日也可以去按鈴申告喔...

    至於本件既然是發生在機場內,
    應該就是到航警局(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或是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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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5-2 16:55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請問兩個人是再同一家公司嗎?看文章內容好像是!
    如果是的話看看還有沒有其他方式協調,因為畢竟以後還是要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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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7-2 04:41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等了兩個月終於可以更新一下進度...朋友終於收到法院通知了,七月初要開"偵查庭".
    請問偵查庭是什麼啊[洋蔥014]

    [ 本文最後由 ray0808 於 2007-7-2 04: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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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7-7-2 11:13 |只看該作者

    Re: 對方答應登報道歉後卻置之不理>_<

    「偵查庭」,就是指檢察官開的庭,
    表示現在這個案子正在檢察官偵查階段,
    所以收到的通知是「地檢署的傳票」,並非「法院的傳票」
    若是調查完畢後,
    認為有罪,
    則是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接著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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