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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真是夠了! [列印本頁]

作者: kageyama    時間: 2007-8-2 00:01
標題: 真是夠了!
取自蕃薯藤新聞

馬案結辯 法官問馬:認不認罪

台視 2007-08-01 16:18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一直開庭到深夜11點才辯論終結,馬英九堅稱自己沒有犯罪,不過檢方依舊在貪污罪之外,再追加馬英九一條公務背信罪,歷經五個小時的激辯,全案將在八月十四號上午宣判


法官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定要給被告有最後陳述的機會。。
這個本來就是任何被告的在刑事訴訟法上權利跟法官的義務。。
違反這個規定,是可以提起上訴的,效力是非常強的!
注意喔,是任何被告都有的權利,管妳是誰勒!

什麼都不講清楚,就一個光棍陳述,不誤導才有鬼勒!

我只有一個結論:第四權~~台灣媒體不配~~(林子儀大法官,抱歉了!)

註:
林子儀大法官提出了一個第四權理論,簡單說是,第四權是關於新聞媒體監督政府的一項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是,前提是只有經過良好訓練及專業知識道德的新聞媒體才符合這裡所謂的新聞媒體,才會有所謂的「第四權」。

另,如果有在到紅線,版主大人不必客氣,就刪了吧!
不然,我自己覺得不妥時,也會自爆!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7-8-2 08:03 編輯 ]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7-8-2 00:18
標題: Re: 真是夠了!
你忘了陳欠扁公開對外國人抱怨臺灣司法完全不公正?[洋蔥em22]

[ 本文最後由 小酒蟲 於 2007-8-1 08:51 編輯 ]
作者: egegtgtg    時間: 2007-8-2 11:37
標題: Re: 真是夠了!
爛香蕉跟爛芭樂,有什麼好爭的?
作者: bm2000    時間: 2007-8-2 11:42
標題: Re: 真是夠了!
兩位!
重點雖然也是在記者爛啦!
不過上面說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也是可以給大家做參考的啦!
大家都沒有上法院的經驗,
也不希望會有這種機會,
可是有些事情不說,一般沒有接觸的人就是不知道,
多知道一點再看新聞的時候也就不會被記者牽著走了。
就本文來說,
多少人會知道法官要依照刑事訴訟法去給被告最後的陳述機會呢?
知道了以後,就不會跟記者做出一樣爛的結論了!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07-8-2 11:46 編輯 ]
作者: Jerry    時間: 2007-8-3 08:25
標題: Re: 真是夠了!
這年頭真的是相信一種東西,人氣。
有了好的人氣,記者們的造神活動可以將正的說成反的。
台灣的記者們,努力加油吧。

[ 本文最後由 Jerry 於 2007-8-3 08: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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