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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時, 有錢的一方, 要分錢給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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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0 21: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現在台灣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婚時, 如果夫妻沒去辦"分別財產制", 那離婚時, 是不是有錢的一方, 要分部分的錢給另一半?

如果老公很有錢, 老婆名下沒有財產, 那不是 老婆在離婚時可以分 老公一半財產?

那不是跟美國一樣的嗎?
民國幾年以後結婚, 就要這樣做了?

現在台灣結婚, 有多少比例的夫妻會去辦"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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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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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5-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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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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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1:51 |只看該作者
    你可以在預見要離婚之前脫產,她還反過來要養你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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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2: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supertaiwan 於 2010-1-20 22:18 編輯

    3# tacchang

    http://www.lcs.com.tw/tw/knowledge28.asp?Link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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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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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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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2:26 |只看該作者
    然後呢?妳文章的重點是什麼?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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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2:32 |只看該作者
    這個問題等到離婚時去問律師就好了
    200 字元以內
    不支援自行定義 Discuz!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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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5-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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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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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3:16 |只看該作者
    你貼的跟我講的概念是一樣的啊,沒事先講就是兩邊橋,如果你有先見之明就先脫產。所以結婚先簽署財產分開,你再去脫產,然後馬上離婚,反過來把女方的財產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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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3:21 |只看該作者
    [quote]現在台灣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婚時, 如果夫妻沒去辦"分別財產制", 那離婚時, 是不是有錢的一方, 要分部分的錢給另一半?

    沒辦分別財產制的話,就是用法定財產制,的確有該權利
    簡言之,婚後有償財產才必須均分,所以婚前所賺或是繼承所得並不會被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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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0 23:48 |只看該作者
    所以如果要害另一半, 離婚前先欠一大筆債然後一人還一半?
    Palm 就是好玩 !
    Mac其實也好玩!!
    最近都在玩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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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4-27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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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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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1 10:19 |只看該作者
    夫妻兩方喬好的話,為甚麼要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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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1 13:17 |只看該作者
    所以如果要害另一半, 離婚前先欠一大筆債然後一人還一半?
    ShotLiang 發表於 2010-1-20 23:48



    如果採的是分別財產制,當然沒有他方債務須由我方連帶負責的情形。
    如果採的是法定財產制,85年修法時也是以分別財產制為骨架去設計法定財產制,所以民法1018條規定夫妻財產各自管理、處分、使用、收益。自然的,所謂『離婚前先欠一大筆債然後一人還一半』的狀況依法無據,個人債務個人擔啦~~~

    唯一例外的是,如果有被法官認為屬於民法1003條所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的情況時,才會發生他方所為法律行為而其法律效果歸屬我方之情形。例如,買便當、雞排等,有可能可以認為是「日常家務」,但是買房子、標會等,應該不會被認為是「日常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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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1 13:51 |只看該作者
    夫妻間的事,為什麼要有法律規定,可從兩方面來回答

    第一,對外人而言:是為了保護不了解夫妻間財產關係的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個人想要跟夫妻其中一方為交易,他的債權可否受到擔保,端視那一方的資力。此時如果夫妻私底下說好採共同財產制,那如果沒有去登記,如何讓第三人可得知。要是夫妻的另一方債務龐大,假設債務總和勢必無法清償,那我傻傻的跟有資力的一方夫妻訂約所取得之債權,亦屬枉然。
    簡言之,法律先用社會常態假定出一種合於社會交易習慣的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為大家在沒有另外約定登記特殊夫妻財產制時做依據。
    如果覺得不合你意,那你就去另外約定共同制、或是分別制,這時候夫妻外的第三人就有機會得知你們兩人之間的財產對外的使用管理狀態。
    其次,對夫妻內部而言:如果你的問題是,夫妻之間內部的狀況為什麼要法律來管,那我的回答是,你要給對方多少生活費、費用要如何分攤,儘管自行約定,當然有效,從民法1003條之1、1018條之1都可以看得出來。只是在欠缺另行約定時,為弭平紛爭,只好用預定的制度設計來處理。
    已有 1 人評分分享 收起 理由
    ccc1969 + 3 非常認真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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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2 11:12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regitwang 於 2010-1-22 13:28 編輯

    有沒有必要在婚前了解,我舉個例子來說明:

    Q:假設侯主播要結婚了,媽媽跟她說要搞清楚對方的財力,以便以後婚後

    感情生變時,要怎麼面對。這時候律師跟他說,有財產制三條路,1.不約

    定(法定財產制)、2.特約共同財產制、3.特約的分別財產制,那侯主播

    要採取哪一種?

    A:律師會說:要視對方的財產狀況及妳的財產狀況而定。

    假設一,如果對方是田橋仔、婚後無工作,而妳是婚後有收入者:依法定財產制那妳只能撐到對方死亡,才有利。否則他還沒死前,你們就離婚,那除了他的家產妳分不到外,而且妳婚後的收入所剩者,還可能被他瓜分。撐到他死的話,起碼還能拿到他的遺產的一部份。不過要注意,生越多小孩,所得到的遺產也相對越少喔!所以選擇分別制是比較好的~~~

    假設二,如果對方是音樂才子、科技新貴、金融鉅子但家無恆產,而妳婚後不想工作:恭喜妳,妳找到了一個隨時離婚都不會有罣礙的金龜婿。這時候妳就惦惦的不去特約財產制,如果妳覺得他的婚後所得到頂點了,那麼這時離婚所得的1/2剩餘婚後有償所得,最是划算。

    假設三,如果對方是如果對方是米蟲且家裡也沒幾兩銀子,而妳是股王的董事長而且婚後收入頗豐,律師會跟妳說:大老闆,拜託妳跟對方談一下分別財產制!如果妳沒跟他約定,那依法定財產制就算,婚後感情生變妳想離,為了錢他可能會想死纏著妳到妳掛,這樣他才能分到兩筆財產。一筆是剩餘財產的分配(不用扣稅),一筆是遺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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