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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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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發表於 2010-1-27 22:48 |只看該作者
    所以前幾天自己把文章編輯的時候是因為害怕了?
    不要怕喔~~

    真是把一堆人都快笑死了... 講話講的很大聲問候父母親很努力
    卻還一時害怕按下了編輯

    實在是娛樂性十足
    不愧是混從網路還沒出現就開始混的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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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7 22:48 |只看該作者
    89# neuron


    那你就繼續看過年後老子就要換到南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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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聊
    2011-4-27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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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文章
    7076
    93#
    發表於 2010-1-27 23:30 |只看該作者
    我把前面的文章重貼一遍,如果 qazqazqazws1 還是覺得沒有關係,那就請便!

    下面的新聞報導是 2008 年的事件,你參考一下,
    有關「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女 F4 團員 Fanny 在網路上罵網友「死蟾蜍」,民事是敗訴的,不是所有的言論都可以隨便說的。


    誹謗網路身分 判拘役(來源:聯合新聞網 2008/10/20)
    連結: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155198
    以下為內容轉貼: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分做出有罪判決。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或者內容足以特定,這次法院判決將「網路身分」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法院調查,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熱血江湖」網路遊戲會員,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醉不上道」一派及二派,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妻是盟隊一員。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與盟主「這是空號」發生糾葛,令吳建昌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另創角色「夏之星寶貝」,寫下「給所有的女性朋友」等兩篇文章,文中指「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的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他是超級大變態」。

    文中還說「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還要電話做愛,請女性朋友小心」等,這兩篇文章引起「這是空號」林姓男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吳向法官坦承不諱,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

    上網開罵 當心官司纏身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網路身分」,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為保障網路身分人格權邁進一大步,但換個角度,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因此在網路上留言,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分,也會吃上官司。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方仍然起訴,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網路身分究竟能否適用刑法?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其中最大爭點在於「網路身分」是網友創設,客觀上除他自己外,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分,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若該網路身分長期使用,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當然適用刑法。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網友創造網路身分,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其實應該審慎討論,如果一體適用,若遊戲網友放話要「殺」另一網友,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網友「心生畏懼」的話,是否就有恐嚇刑責?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分應受法律保障,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分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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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7 23:31 |只看該作者
    我爽
    你他媽敢用會員資格把老子ip公佈?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7 22:48


    首先應該是『你怕』而不是『你爽』,因為只有害怕所以把文章編輯移除,而不會是因為爽而把文章移除
    放心大家會忍住笑的,因為怕也是人之常情,很正常的

    再來您是貴人多忘事了,前面您在嗆聲的時候就有自己貼自己的 IP 了,謝謝您的提醒我省了一些查詢的功夫,我也代替警察杯杯謝謝您的配合

    至於為什麼公布的問題:答案在下

    1. 因為已經有兩位會員出示報案三聯單並與警調單位要求協助,當然我是有禮貌又守法的好國民,我當然很配合的提供電磁資料
    2. IP 是我公布的,原因如上,您可能誤會了,不是我媽也不是他媽公布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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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7 23:40 |只看該作者
    53# kentdong

    既然出了電腦印的三連單  雖然我不知道警察有沒有辦理
    既然你想玩老子賠你玩到底
    把你的電話報上來
    林背打給你跟你出來談
    林背住台北市萬華

    還那個啥小kzge你他媽有點常識
    警察不先找到人既
    把案情把被告找出來談清楚
    然後再找原告叫出來一起談
    雙方面談看案情是 公訴 還是 告訴乃論罪不和解
    就是再交由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公訴
    稍微用點腦子?好不好 還寄傳單? 你以為靠個ip就能知道是誰在電腦前發的文嗎智障?

    你以為妨礙名譽要槍斃阿?
    不過是罵幾句幹您娘
    你還真以為我真的會怕阿
    跟你在網路打嘴炮而已
    要嗆真人我隨時都可以跟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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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7 23:49 |只看該作者
    IP 資訊不是你的隱私,是『網站公開的電磁操作與電子記錄』
    並且你註冊會員時已經同意條款,等同法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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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7 23:54 |只看該作者
    IP 資訊不是你的隱私,是『網站公開的電磁操作與電子記錄』
    並且你註冊會員時已經同意條款,等同法律有效
    阿輝 發表於 2010-1-27 23:49


    註冊會員的時候的打勾,就 100% 有法律效力
    早就在幾年前請較過律師們了

    用這來想告我?剛好可以告誣告

    順便附上你沒看清楚的條約內容全文
    喔,說你沒看就打勾是不行的,謝震武律師說過了




















    註冊會員的時候不要一直向前衝
    有沒有打勾還會忘記,放心不打勾是無法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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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02 |只看該作者
    順便教大家

    IP 資料本來就是全球公開資料
    利用 Who is 服務就可以查詢所屬 ISP

    http://tracker.derekr.com/whois/

    不用縱橫網路數十年就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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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05 |只看該作者
    96# 阿輝


    當他把三連單公佈的時候
    我就去找認識的警察問過了
    不然你已為我會對警察辦案的流程清楚嗎
    稍微用用腦子
    難怪我就說別人為何看的到我的ip害老子用另外一台電腦註冊帳號再來看看我的帳號是不是會看到ip結果看不到ㄋ
    後來我發現來你是網站管理者你私自把我的網路資料po上來給人看  那個警察朋友跟我說妨礙秘密比老子的
    妨礙名譽罪大多了通常都賠錢或者坐牢ㄋ3年以下喔
    看你的態度如何跟有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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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06 |只看該作者
    另外我還沒有使用,不過有法務朋友提供正式擬好的標準刑事告訴狀
    完全是正式標準,報案時警察杯杯會要求填類似的文案,直接列印過去比較方便也節省警察杯杯的困擾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跟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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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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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08 |只看該作者
    真是精彩刺激阿~~~~
    不管你怎麼罵
    我都覺得很好
    非常好
    請繼續罵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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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09 |只看該作者
    53# kentdong

    稍微用點腦子?好不好 還寄傳單? 你以為靠個ip就能知道是誰在電腦前發的文嗎xx?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7 23:40


    首先,我不知道是你的哪位朋友跟你畫tiger爛的,真的會害死你。
    用真實ip的話(ex:自宅),還真的一查就查到,除非當初你用假資料,不過還是會被找到,而且再多一條偽造文書罪;用浮動ip的話(ex:網咖),先確定ip位址,再慢慢往上下左右查log記錄,再慢慢依時間點找相關發言,一兜... 就起來了,跟找路邊亂丟垃圾的方法類似啦!所以…慢慢等傳票吧。
    一恨才人無行,二恨紅顏薄情,三恨男兒真痴,

    四恨無肝無肺,五恨世態炎冷,六恨情字誤人,

    七恨愛到慘死,八恨罵不下心,九恨恨不徹底,

    十恨打她痛我,十一恨捨不得打,十二恨蝴蝶應該。


    蝶君十二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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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21 |只看該作者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8 00:05


    你是選擇性看文字嗎?

    我公布是你的 IP 和依照 IP 查詢出來的所屬 ISP 資料

    (1) IP 不是個人隱私資料
    (2) 註冊會員需勾選同意,等同有法律效用
    (3) IP 之地區與所屬 ISP 是公開資料,TWNIC 甚至都提供查詢,還有對照表可以下載

    那... 我還有公布什麼嗎?喔耶沒有了,去告別人吧
    到底誰要害你說 IP 公布可以告?

    還是我網站被你入侵了你不用勾同意也可以註冊會員?不然註冊會員就一定打勾了
    難道你入侵了網站?那我可以告你嗎?我想你應該是合法的好青年,一定是正常註冊,那就有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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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23 |只看該作者
    100# 阿輝

    那我在交交你只要我還沒有被告之前
    你無法隨意公佈我私人資料
    還有一點就是所謂的公佈私人資料
    是公佈給執法人員或者相關人士觀看
    你以為隨便我不認識字嗎
    到時我一定咬死你
    在這邊耍嘴皮沒用
    警方找到我的時候
    你第一個別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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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發表於 2010-1-28 00:24 |只看該作者
    你是選擇性看文字嗎?

    我公布是你的 IP 和依照 IP 查詢出來的所屬 ISP 資料

    (1) IP 不是個人隱私資料
    (2) 註冊會員需勾選同意,等同有法律效用
    (3) IP 之地區與所屬 ISP 是公開資料,TWNIC 甚至都提供查 ...
    阿輝 發表於 2010-1-28 00:21



    又要再來畫重點,到底註冊會員答應了哪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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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25 |只看該作者
    100# 阿輝

    那我在交交你只要我還沒有被告之前
    你無法隨意公佈我私人資料
    還有一點就是所謂的公佈私人資料
    是公佈給執法人員或者相關人士觀看
    你以為隨便我不認識字嗎
    到時我一定咬死你
    在這邊耍嘴皮沒用
    ...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8 00:23


    不要跳過你在註冊會員的時候到底同意了什麼的這個問題?
    你真的要叫警察先生問我為什麼公布你的 IP 資料
    那我也是重複說一次網站公告的說明,就算我知道你的電話我公布都不犯法
    更何況是非私人資料的 IP 記錄?

    而且重申,到底是誰告訴你 IP 是私人資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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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28 |只看該作者
    一直硬凹IP是你的隱私,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再吵只是自曝其短而已,BM都已經搬梯子給你下了,說句道歉很困難嗎?

    您今天的發言已經沒有動不動就問候人家父母了,姑且看作是種進步,希望接下來可以看到您的道歉。

    誠心誠意的道歉,相信大家會原諒你的。
    ~最新文章~


    ~個人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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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31 |只看該作者
    106# 阿輝


    你的公佈私人資料條件
    是在發生法律糾紛之前
    請問你公佈前已經有人去報案了嗎?
    請問不是私人資料
    我怎不能看到別人ip資料在公佈出來
    那也就是說你利用網站管理員的特權用私人感情去處理事情
    隨意將會員私人ip公佈
    ip只要是隱藏沒人知道
    而彼方利用特權隨意公佈
    就構成妨礙秘密
    懂不懂阿你
    你在這跟我耍嘴皮是沒用的
    到時抓到你在去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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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發表於 2010-1-28 00:34 |只看該作者
    106# 阿輝


    要是不是私密資料
    那大家都看的到囉
    為何要隱藏?
    既然隱藏了
    你還用特權給我po給別人看
    我覺得我身家性命受到威脅我已經受到恐懼
    上法院的時候我看你多會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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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06
    110#
    發表於 2010-1-28 00:36 |只看該作者
    你的公佈私人資料條件
    是在發生法律糾紛之前
    請問你公佈前已經有人去報案了嗎?


    解答您的問題

    (1) 公布前 Ast300 已完成網路報案,為什麼我知道?因為他 PM 告訴我的,K 兄是晚很多了
    (2) 網站合約對於可不可以公布這個問題,其實只要有會員檢舉就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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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懶
    2011-4-1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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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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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發表於 2010-1-28 00:39 |只看該作者
    在PIL的會員裡, 是有執業律師的, 所以法律的問題, 根本不用太擔心,
    什麼洩露IP就是妨礙秘密? 唉... 希望你已經滿十八歲, 這樣告起來才有戲唱....
    敗家不歸路, 愈走愈恐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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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39 |只看該作者
    今天看起來
    覺得qazqazqazws1收斂許多
    但是總覺得他好像特定找站上某些版友說明" 法律 " 相關問題
    讓我看完文章之後有種
    1.暗示站上版友把提告撤回,否則某些版友也會吃上官司,利用人性怕麻煩 進而希望大家忘了這幾天的事
    2.感覺態度由 超級強勢 轉換為 擔心真的被告而討價還價     
                 最後會不會變成 拜託大家 這最後的結果就只是猜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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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40 |只看該作者
    終於找到了

    IP 是不是私人資料
    http://funp.com/t120787#p=120787
    阿輝攝影記錄服務 | 婚禮記錄 | 活動拍攝
    http://www.giorno.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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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發表於 2010-1-28 00:41 |只看該作者
    內容轉貼如下

    先附上四個連結:

      先附上四個連結:

      1. 行政院主計處的法規網頁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
         (這是 Word 檔,怕毒的自己找 Google 吧)

      4. 資策會 - 政府對於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之推動 
     
    1、2跟3 是相關法律條文 有興趣的可以去讀
    4有對 ip 詳細說明,節錄如下

     
    網路協定位址(IP address)是全部由數字所構成,長度長至一般人不易記憶。
      又其目的是在辨識電腦在網路上的位置,並非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
      所以不符合個資法中個人資料的規定。



    ================================

    看來沒我的事了,換其他人,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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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43 |只看該作者
    很明顯的
    看得出來誰慌了手腳

    一方面用找了強者朋友的錯誤知識來試著壓過既成的法律契約
    一方面也在仿冒黑道口吻恐嚇要約出來談...!!

    跟你說吧..
    你要是真的在法律上那麼佔得住腳, 去找律師來提告吧。你罵過的,你嗆過的,你看不順眼的,一個一個來。
    我相信PIL眾友不會像你一樣囉嗦一堆又搬不出什麼東西來,更不會開著改著開不快的就日蝕烙跑到南部去。
    另外要是真的那麼嗆, 有著兄弟的相挺,我想我也很樂意看到你會怎麼找人出來"談"..

    一開始,大家鑒於你的無知,紛紛的給你台階下,你卻一個個把他們都拆的稀巴爛。
    老話一句,不用在那講那麼多,講越多,我們大家聊的越開心(想知道我們都在那邊聊嗎? 呵~)
    快去找個律師幫幫你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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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46 |只看該作者
    110# 阿輝


    這些方面我都問過懂法律相關知識的人

    還有一點除非你能提出證明出你在公布這些前已經有人去報案並且請你提共我的資料
    還有一點我的私人資料公佈是給相關人士知道
    或者可以隨意公佈給大家看這點要上法院由法官斷定
    還有你公佈ip已經讓我心生恐懼
    因為ip可以找到人的地址
    你隨意把我地址公佈出來會害我遭受不明有心機人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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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47 |只看該作者
    輝大已經說過了
    公布身分的時機是   1.引起投訴   2.有法律糾紛

    還有 ip真的不是私密資料
    很容易就可以查到的
    不是只有版主 或是網站管理者 才能看到的

    pil上面也有法律工作同仁
    當初輝大老早就詢問過了  
    繼續在私密這部分爭執是沒意義的..

    其實
    網路禮貌真的很重要的  
    我想 大家想說的 也是只有一件事...網路禮節
    或許 你不是很高興一開始大家不回你問題
    但是 在網上問問題 也是要有禮貌的

    問候東問候西  真的不好看

    我的建議是  你還是私下跟有提告的幾位網友道歉 看看能否撤銷提告吧
    已有 1 人評分分享 收起 理由
    brad_cat + 1 看得出來,這是新的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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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53 |只看該作者
    那你有把這篇給你問過的那些人看過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問他你在這篇文章的行為可以構成什麼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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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57 |只看該作者
    117# drycw


    公布身分的時機是   1.引起投訴   2.有法律糾紛
    有有文件證明已經投訴跟法律糾紛了嗎
    有到時候就拿出來
    我也說過了被抓我第一個咬他跟另一個ast300
    敢濫權公佈我ip 兩個都別想跑
    我紀錄都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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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1-28 00:57 |只看該作者
    恩那我應該慎重考慮 IP 顯示開放為全部會員都可以看到
    這樣也省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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