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RSX at 2004-12-31 02:28 AM:
先確定一下
使用者在登記google mail的時候...google是不是已經告知使用者會有這種情形呢?
如果有.....那就是合法的摟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4-12-31 01:54 AM:
這樣會有一個問題,之前也有人提過,是否會有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產生,因為程式會去檢
查 User 信件的內容
分為 Server 主機端以及 Client 客端兩方面來處理,使用者的資訊決定所會接受到的廣告內容,而牽涉到 User 資料內容去跟廣告比對、過濾並挑選的過程在 Client 端 (完全在使用者個人的電腦上完成) 上完成,並決定出的資料 (廣告) 是提供給 User 本身所使用。
Server 端則完全不對 User 的資料作處理比對等動作,亦不作任何存取、儲存、 ...
Originally posted by ingramchen at 2004-12-31 09:07 AM:
無論掃的程式在 client 還是在 server ,廣告總是在 server 端。 client 一定會送一些 "key word"
去給 server,讓 server 找出適當的廣告。所以 server 盡管不能掃信件,但還是能夠拿到
user 在信件中遣詞用字的內容或習慣,這就侵害到隱私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lazywurz at 2004-12-30 05:28 PM:
1.無限的(indefinite)信件存續期間
其認為在Gmail的使用規範(Terms of Use)當中 ,並未提及刪除後的檔案還會留存在系統多少時間,業界的慣例是會留存數筆備份,所以使用者刪除的檔案未必會立刻消失 ,該使用規範未對此作表示,實意味了該存續期間可能根本沒有期限--Google可能私自留存使用者的所有信件、檔案(包括了使用者已經刪除者)。PI認為此點可能違反了歐盟1995年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第六條 。
Originally posted by sjackwu at 2004-12-31 01:07 PM:
這或許可以跟掃病毒來做比較
要掃病毒,掃毒程式一定要存取你的信件才行
怎麼沒人會對這個有意見…
Originally posted by alberthuang at 2004-12-31 13:22:
我想還是有所不同的,病毒掃瞄是你願意他去作掃瞄這個動作了。
他有你的授權,不過掃瞄以外的行為就是不合法了。
而阿揮所指的他發出廣告的部分是指,Gmail有沒有經過同意去掃瞄你的信件,而取得部分內容來發佈廣告。
向一般WEB MAIL中也會有掃瞄附件的行為,但是他也會經過郵件擁有者來決定要不要掃瞄。
Originally posted by RSX at 2004-12-31 02:26 PM:
阿回到我說過的
要是再申請google的時候, google以先徵求你的同意....
去做這個"<color=red>經過同意去掃瞄你的信件,而取得部分內容來發佈廣告</color>"
那就沒事了吧, 我想~
(但是我想很多人都不會去留心那些條文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RSX at 2004-12-31 02:26 PM:
要是再申請google的時候, google以先徵求你的同意....
去做這個"<color=red>經過同意去掃瞄你的信件,而取得部分內容來發佈廣告</color>"
那就沒事了吧, 我想~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2 10:53 PM:
關於這部份,我是建議想參與討論的人先仔細讀過 GMail 的個人同意條款及相關說明之後,再來發表「ooo 是否同意被 xxx」之類的說法。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4-12-30 09:54:
是否會有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產生,因為程式會去檢查 User 信件的內容
首先是這點對於目前的法律方面是否的確有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4-12-30 11:47:
其實不是要討論 Gmail 合法與否
是單純以這個技術來論 @@~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4-12-30 09:54:
另外就是假設我 paper 中所要提到的因為有類似的技術
要避開這個問題的方式?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4-12-30 09:54:
Server 端則完全不對 User 的資料作處理比對等動作,亦不作任何存取、儲存、記錄等等等關係到 User 資料的處理;User 資料的任何動作都在 Client 使用者端的電腦上程式自行完成。
你的立論點一開始就有問題了。先說要討論法律上是否合法,又接著說不管 Gmail 是否合法....這種東西不被教授丟進垃圾桶才有鬼。B)
免責條款是最省事的方式。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07:16 AM:
User 資料即便只在 client 存放,但 server 不去做存取動作的話,怎麼傳信?除非你開發出 P2P 的信件交換技術,否則只要有 C/S 架構在,就不可能避開 server 去讀兩個 clients 之間交換信件內容的嫌疑。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1-2 at 15:27 ]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5-1-2 15:31:
只管「client 接收到的資料」與「廣告資料集」的比對動作
當然廣告資料也是 Server 事先先丟一定筆數到 client 端
Originally posted by ingramchen at 2004-12-31 09:07:
無論掃的程式在 client 還是在 server ,廣告總是在 server 端。 client 一定會送一些 "key word"
去給 server,讓 server 找出適當的廣告。所以 server 盡管不能掃信件,但還是能夠拿到
user 在信件中遣詞用字的內容或習慣,這就侵害到隱私了......
而且掃信件的程式在 client 端的話,可能商業價值就會前輩的降低了,因為 user 很輕易的就能關閉廣告。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07:41 AM:
如何做比對?
只要有比對動作就代表 server 有經手去讀要傳給 client 接收資料的狀況。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07:43 AM:
搜尋引擎比較可能侵犯個人隱私,不過在網站資料公開(例如首頁寫的公開文章)的情形之下,討論著作權問題比較有可能?
因為討論區文章或寄信人的部份都可以用免責條款去處理。
Originally posted by ychao at 2005-1-2 10:41 PM:
阿輝兄的論文看來應該是蠻有趣的(Server如何決定丟那些廣告給Client),不曉得到時候能不能公開?(記得以前碩士論文好像是得送到國圖上網的)
[ Last edited by ychao on 2005-1-2 at 22:45 ]
我想重點還是『Server如何決定丟那些廣告給Client』?Server如何取得『適當』的『相關』廣告預先丟給client端呢?是從使用者的習慣來分析,還是使用者預先勾選?如果說使用者故意選了與一般收信差別很大的類別
是不是就都不會接到廣告了?(現在繁體中文信是收不到GMail的廣告)
還有涉及到透漏使用者隱私(習慣或選擇的偏好)給廣告商的『嫌疑』。(如果你的重點是隱私權的爭議的話)
我也覺得如小酒蟲兄講的,很有可能一開始的『動機』就被referees給轟下來。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5-1-2 16:12:
這個算我是一開始舉例失當啦 (這篇)
基本上跟 Gmail 沒什麼關係,把 Gmail 換成 Hotmail 其實也是一樣通用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08:30 AM:
但是我提的問題把 Gmail 換成 Hotmail 也是一樣通用的....B)
或者像我的智邦信箱也是一樣會收到智邦寄的廣告信。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5-1-2 17:09:
現在好像根本變成在講不一樣的東西了...
我們現在是討論「對 user 的 data mining 是否涉及侵犯隱私權」,right?
另外關於報告資料部份,以點擊率來評估網路廣告的效能似乎也不夠具說服力,因為我們之前看電視、看報紙廣告也從沒去「點」過。我們都會知道感冒買斯斯,但是它當年也沒上網路;我們都聽過貴婦人傳奇,但是它也不是靠網路起家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5-1-2 19:10:
對於第一方 (接受廣告者) 可以用免責條約來進行,另一方面第三方則不行 <-- 以 GMail 案例來說第三方的問題為爭議的主因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11:23 AM: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11:23 AM: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11:23 AM: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Originally posted by Elize at 2005-1-3 12:08 PM:
小弟一直很好奇 像這種e-mail的所有權轉移 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明確的規範?
比如A寄e-mail給B
B是否能在未經A的同意之下 公開A所寫的e-mail內容 或是將A所寫的e-mail給第3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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