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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列印本頁]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6 00:21
標題: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以下轉載自聯合新聞網,若有不當請告知修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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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電子手銬 8/5起監控狼人  
  
法務部將對性侵假釋犯實施電子監控。所引進澳洲製「手表電子扣環」首度曝光。該電子扣環監控器,與一般手表無異。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8月5日起,對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的性犯罪者,法務部將定期實施測謊,若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者,將實施宵禁,並以「電子手銬」掌握行蹤;法務部為執行這項新制,已引進澳洲產製的「手表式電子扣環」。

依廠商說明,全套監控系統,包括設在法務部保護司的中央電腦、裝設在監控對象家中的無線射頻接收器、電子監控手表、及同步通知觀護人及管區分局的通訊設備。這套設備澳洲、新加坡及美國部分州正在使用。

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的理由,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澳洲廠商的手表式監控器,是第四代產品,外觀與一般手表無異,表帶內藏電子發射器,有效感應範圍在100公尺以內。如果監控對象離開此範圍,或自行剪斷表帶,法務部保護司的中央電腦就會接收到警訊,同步發訊通知觀護人及管區派出所查訪。

這整套系統包括法務部將採購的300支「電子手銬」,經費約四千多萬元,行政院同意動用預備金。未來系統如要加設衛星定位器,包括接收及定位器約需再花9000萬元,不過監控會更有效果,法務部已將衛星定位列為長遠目標。

為了確實掌握監控對象行蹤,法務部另訂備案,準備在受監控對象的處所裝設視訊電話,屆時即使「電子手銬」失效,觀護人亦可經由視訊電話,立即與被監控的假釋性犯罪者對話並看見影像,讓監控對象無所遁形。

如果監控對象無故離開住所或破壞「電子手銬」,經由視訊電話又找不到人的話,觀護人即可報請檢察官,撤銷其假釋,抓他回去坐牢。

【2005/06/15 聯合晚報】
另一篇報導指出法務部也想讓經濟犯戴。

既然是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如何能假釋?
放出來要花這麼多錢搞這些,乾脆就不要放出來不是省事多了?B)
作者: Ruronimomo    時間: 2005-6-16 00:3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要不要假釋也不是法務部能夠決定的,既然如此就換個方式監控假釋犯吧

不過性犯罪犯還是請他練辟邪劍法比較實在  Orz
作者: cheanpen    時間: 2005-6-16 01:0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性暴力的工具,不是只有那根而已.
這是很恐怖的變態行徑,不是我們正常人可以想像的.

杜絕之道就是終身監禁.

(別在這又有人提到"人不人道","人不人權"的問題.一句話--若有親人遭此椎心之痛,所謂的人權捍衛者,你可以再慢慢的和施暴者繼續談人權..)

[ Last edited by cheanpen on 2005-6-16 at 01:03 ]
作者: geng    時間: 2005-6-16 01:15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Ruronimomo at 2005-6-16 00:32:
要不要假釋也不是法務部能夠決定的,既然如此就換個方式監控假釋犯吧

不過性犯罪犯還是請他練辟邪劍法比較實在  Orz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確實是法務部決定的。

其實,電子監控裝置的問題在於,如果所假釋的人真的再犯罪了,為時已晚。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16 05:54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geng at 2005-6-15 10:15:
電子監控裝置的問題在於,如果所假釋的人真的再犯罪了,為時已晚。

基本上最先貼文的標題就已經下錯了。全民?這又不是按指紋的通殺式監控。B)

電子監控裝置原本就是做為一定程度的嚇阻之用,否則不如直接取消假釋規定?再進一步說,任何刑滿出獄的人都有可能再犯罪,所以根本就不該放出來?這做法只能說是設法在假釋犯和平常人的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點。不然一個決心犯罪的人,就算已經在牢裡也同樣能殺人放火。
作者: DV    時間: 2005-6-16 10:09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05:54 AM:

基本上最先貼文的標題就已經下錯了。全民?這又不是按指紋的通殺式監控。B)

電子監控裝置原本就是做為一定程度的嚇阻之用,否則不如直接取消假釋規定?再進一步說,任何刑滿出獄的人都有可能再犯罪,所以根本就不該放出來?這做法只能說是設法在假釋犯和平常人的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點。不然一個決心犯罪的人,就算已經在牢裡也同樣能殺人放火。


酒蟲兄的思路很清楚喔,比起專業人士毫不遜色

補充一點,絕大部分的人犯罪都是看機會,行為人在目標防護力低、被逮捕機會小的環境下,犯罪的情況就會變多,這有點成本概念的味道,也是犯罪經濟學或法律經濟學討論的焦點。

所以說,帶上電子監控器,目的在增強假釋者的犯罪障礙,加強社會規範的控制力,減少犯罪拉力,藉此降低再犯率,這是主要目的。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6 10:11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05:54:

基本上最先貼文的標題就已經下錯了。全民?這又不是按指紋的通殺式監控。B)


這裡的確跟全民有密切關係呀!B)

夏天帶了電子錶(電子手銬)跟黥型(在臉上刺字)有何兩樣(都藏不住)?皆是昭告天下這裡有個犯罪者,而且再犯機率很高,大家要小心注意避免成為其犯罪的受害人!尤其是婦幼同胞!(全民監控?)其跟黥型充其量只是表現程度上的差異。

其次,若是類比全民按指紋來做通殺式的監控。很難保證接下來不會有官員立委提出為了防治犯罪,而要求全民帶電子手銬不然就不可以XXXX的政策或法規(尤其是持類似"只是帶電子錶,不做壞事又沒影響?"這類理由)。(全民公敵?)那這樣跟通殺式的監控又有何異?(反而侵害更嚴重,每個人都被24小時監控!)這跟為了抓幾個狠心的主人(相較於罪犯),而強迫每隻狗(相較於非罪犯)都要注射晶片又有何異?(更猛一點的裝上"迴光報告"電影裡提的晶片,還有畫面可看,當成參考證物)充其量又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本質都是一樣?

電子監控裝置原本就是做為一定程度的嚇阻之用,否則不如直接取消假釋規定?再進一步說,任何刑滿出獄的人都有可能再犯罪,所以根本就不該放出來?這做法只能說是設法在假釋犯和平常人的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點。不然一個決心犯罪的人,就算已經在牢裡也同樣能殺人放火。


這邊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是,法務部所指的情形,如何能通的過假釋的評估?
不可否認假釋對於某些真正改過向善的人有其存在的考量,但對於像浴火赤子情電影中的縱火犯累犯,因有高度再犯可能,根本無法(也不應)假釋出來。
假釋是指刑期未服完就先放出來了,這點跟服刑期滿放出來的情況又有不同。
(前提是建立在量刑的刑期是合理,且監獄有發揮其矯治的功能,不過實際上落差是蠻大的...)
現實的講,後者有其不得不(時間到就得放人),而前者卻是可以透過評量阻斷掉因假釋期放出來發生犯罪的可能(服刑時間符合假釋申請,但未必就準許假釋,需參考其他評量)。
法務部這樣的做法是否真的平衡了兩者?且時至今日電子產品的破解並非那麼的遙不可及的情況下。其嚇阻性還能剩多少?只要有利可圖(若針對法務部想擴大適用到經濟犯罪的交保後監控),相信有心人士要做出破解電子手銬監控的方法或技術,應該也不是不可能。那不如維持現狀把交保金都開高價,事後人跑了國庫還有一筆高額進帳?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16 11:0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5 19:11:
夏天帶了電子錶(電子手銬)跟黥型(在臉上刺字)有何兩樣(都藏不住)?

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的理由,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也就是說,法務部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假釋犯的人權。如果你一定要引伸為「夏天戴電子錶就是假釋犯」的話,那不如就不要抓犯人,因為把人關起來就是侵犯他的人權了。

==========

按指紋已經進入釋憲階段,所以這部份的「人權侵害」已經進入最後評斷。而我舉按指紋一例則是因為對標題「全民」有疑義,故提出比較。因為標題寫「全民」,但內容只包含「假釋犯」。

==========

我認為犯人的假釋這基本上就是「恩典」了,放人出去後還要說假釋期內不許監控他?那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如果因為會被破解就不使用的話,那乾脆說因為可能被劫獄,所以就不要有監獄?因為可能會吃到腳尾飯,所以就不吃飯?因為電腦防毒軟體可能被破解,所以就不要有防毒軟體?B)B)B)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6-15 at 21:15 ]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05-6-16 13:0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之所以設計假釋的規定,
還是在於監獄關太多人了...
如果覺得性犯罪者不應該假釋,
那可能還是要修法特別明文規定,
甚至直接把性犯罪者的刑度提的更重、更高,
或是直接規定有再犯危險的不准假釋,

若是在沒有修法的前提之下,
服刑到一定比例之後,
還是得去審查性犯罪者的假釋請求,
應該也沒有不准假釋的理由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6 20:46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11:02:

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的理由,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也就是說,法務部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假釋犯的人權。如果你一定要引伸為「夏天戴電子錶就是假釋犯」的話,那不如就不要抓犯人,因為把人關起來就是侵犯他的人權了。

==========


這邊簡單的說,是對法務部的說法提出質疑。
(而且我並沒有說「夏天戴電子錶就是假釋犯」的話。)
手錶造型的「電子手環或腳扣」,至少在夏天會無所遁形的出現「標籤作用」。
這樣的結果和法務部所說的保障人權根本就有落差。

按指紋已經進入釋憲階段,所以這部份的「人權侵害」已經進入最後評斷。而我舉按指紋一例則是因為對標題「全民」有疑義,故提出比較。因為標題寫「全民」,但內容只包含「假釋犯」。

==========


"全民監控"來自於法務部此舉對假釋犯的標籤作用而產生的社會效應,而"全民公敵"指的是若此一制度無限上綱擴大適用後很可能演變成全民公敵的情況。所以"全民"的內容當然不是只有包含假釋犯,顯然這是彼此認知上有差異,但未必涉及對錯。

我認為犯人的假釋這基本上就是「恩典」了,放人出去後還要說假釋期內不許監控他?那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如果因為會被破解就不使用的話,那乾脆說因為可能被劫獄,所以就不要有監獄?因為可能會吃到腳尾飯,所以就不吃飯?因為電腦防毒軟體可能被破解,所以就不要有防毒軟體?B)B)B)


如果假釋是對犯罪者有心悔改的"恩典",何必矯情的給這些已知是再犯率高的人有機會出監獄再犯案,然後再來亡羊補牢?B)B)
至少"恩典"是該給真的值得得到的人吧?
前述文的立場簡單說,與其用這樣大費周章花大錢對事後監控的方式去亡羊補牢(現行就已經有監控的機制,發揮不出預期的成效),何不根本的杜絕這個假釋再犯發生可能。(且前述文並未指出對假釋犯不需做監控。)
如果可以有更有效的解決方法可解決,為何不使用?而這裡並不是說不要用。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6 21:3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6-16 13:02:
之所以設計假釋的規定,
還是在於監獄關太多人了...
如果覺得性犯罪者不應該假釋,
那可能還是要修法特別明文規定,
甚至直接把性犯罪者的刑度提的更重、更高,
或是直接規定有再犯危險的不准假釋,


其實刑法歷次修法對於假釋門檻多有著墨,但多視門檻等同於年限。
因為監獄人滿為患而降低假釋服刑年限。
因為再犯率偏高而再把假釋服刑年限拉高。
都是對於假釋的實質審核標準少有著墨,僅調整服刑比例跟年限。
從反映到社會治安結果看,似乎都沒觸及到問題的核心。
就算是現行法也是需要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
而不是只要受刑人服滿得申請假釋之年限,監獄就一定要給予假釋。
但是"悛悔實據"實在太抽象了,現行獄方幾乎是時間到就給予假釋。
這樣的做法,才是產生問題之所在。
更遑論這些原本不該放出去的人,後續放出去的情況。
據聞陳進興就是因為某法務部長的"德政"所提出降低假釋門檻修法後的受益人。
而當時假釋犯出獄後仍會受到警察局、更生保護機構等事後的追蹤或監控。
結果...B)B)B)

若是在沒有修法的前提之下,
服刑到一定比例之後,
還是得去審查性犯罪者的假釋請求,
應該也沒有不准假釋的理由


從之前某性犯罪者,服刑滿假釋申請年限考上大學申請假釋卻被駁回來看。
在審查假釋請求後是可以不准假釋的,而非有申請就一定得過。
不過,的確好好修法,是可以解決一些現存的弊端。
也可以讓整個標準更明確。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16 21:3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這邊你是否看錯意思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05:46:
手錶造型的「電子手環或腳扣」,至少在夏天會無所遁形的出現「標籤作用」
這樣的結果和法務部所說的保障人權根本就有落差。

就是為了避免「標籤作用」,所以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05:46:
如果假釋是對犯罪者有心悔改的"恩典",何必矯情的給這些已知是再犯率高的人有機會出監獄再犯案,然後再來亡羊補牢?B)B)

簡單的說,沒人能 100% 正確預測誰會再犯,或者從此真的洗心革面?假釋前的評估本來就是盡可能去「猜」受刑人是否有資格重返社會。,萬一猜錯了,那會付出比買監控器更大的代價。畢竟我們在談的是「如何減低假釋再犯發生可能」,但是對於受到假釋犯再犯罪侵害的人來講,只有 0% 與 100% 的分別。

用監控器只是所有假釋的配套方案之一,不能因為假釋太容易,就說先重檢視假釋條例;或因為假釋很難,就可以不用管已假釋的犯人。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05:46:
如果可以有更有效的解決方法可解決,為何不使用?而這裡並不是說不要用。

最有效防止假釋再犯發生可能的方法,當然就是取消假釋。B)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6-16 at 17:18 ]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6 22:15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21:37:
這邊你是否看錯意思了?

就是為了避免「標籤作用」,所以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基本上我對這個說法質疑,即便如法務部這樣做,也會產生標籤作用。

簡單的說,沒人能 100% 正確預測誰會再犯,或者從此真的洗心革面?假釋前的評估本來就是盡可能去「猜」受刑人是否有資格重返社會。,萬一猜錯了,那會付出比買監控器更大的代價。畢竟我們在談的是「如何減低假釋再犯發生可能」,但是對於受到假釋犯再犯罪侵害的人來講,只有 0% 與 100% 的分別。


基本上這部分,我所無法認同的是法務部都說有很高再犯率了(這個在某程度上根本不用猜了)卻還可以給予假釋。這顯然和減低假釋再犯發生是背道而馳的做法。

用監控器只是所有假釋的配套方案之一,不能因為假釋太容易,就說先重檢視假釋條例;或因為假釋很難,就可以不用管已假釋的犯人。

最有效假釋再犯發生可能的方法,當然就是取消假釋。B)



如果問題來自假釋太容易,而現有後續監控方式無法有效發揮,重新檢視假釋制度是否浮濫,可以有效減少後續的監控成本。畢竟納稅人的錢一分一毫都需要做有效的運用。但這並不意味著相關的配套措施可以完全不需要。
至於取消假釋,對於因過失而犯罪的人,似乎又太嚴苛。
作者: tzchang    時間: 2005-6-16 23:4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我可以請問一下嗎??

為啥夏天帶電子表會有標籤作用?? 夏天沒人帶電子表的嗎? 還是夏天一定要帶指針表?

如果法務部的電子手銬不是二十年前的老電子表樣式, 應該分不出來吧?? 現在街上還是有一堆人帶著Casio的G-Shock電子表呀??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6/16/2005 08:46 PM:
這邊簡單的說,是對法務部的說法提出質疑。
(而且我並沒有說「夏天戴電子錶就是假釋犯」的話。)
手錶造型的「電子手環或腳扣」,至少在夏天會無所遁形的出現「標籤作用」。

作者: Randolph    時間: 2005-6-17 00:05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我看我要把我的黑色G-Shock賣掉比較好
不然真的實施,被誤為性犯罪假釋犯就糗大了=_="
作者: ysj    時間: 2005-6-17 00:23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我到現在還在載軍中第一品牌的手表:JAGA

不曉得會不會做成這樣型式的電子表……

到時我被誤會就慘了。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17 06:1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這麼說接下來二手區會大量出現電子錶....
作者: TRG-PRO    時間: 2005-6-17 06:40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放出來要花這麼多錢搞這些,乾脆就不要放出來不是省事多了?

要省事, 一顆子彈更省事
作者: mfhsieh    時間: 2005-6-17 10:2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7 06:12:
這麼說接下來二手區會大量出現電子錶....


這麼說再接下來應該是:電子錶業者抗議政府打壓產業,獨厚機械表廠商!
作者: S.Snake    時間: 2005-6-17 10:28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子彈建議
1. .45 FMJ
2. .303 BLACKTALON
3. .223 VDG
作者: cheanpen    時間: 2005-6-17 15:50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17 06:40 AM:
>>>放出來要花這麼多錢搞這些,乾脆就不要放出來不是省事多了?

要省事, 一顆子彈更省事


good idea!!!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7 16:43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zchang at 2005-6-16 23:47:
我可以請問一下嗎??

為啥夏天帶電子表會有標籤作用?? 夏天沒人帶電子表的嗎? 還是夏天一定要帶指針表?

如果法務部的電子手銬不是二十年前的老電子表樣式, 應該分不出來吧?? 現在街上還是有一堆人帶著Casio的G-Shock電子表呀??


舉例夏天是因為夏天大多穿短袖沒袖子遮,更可以輕易被看到,凸顯問題而已。
我要表達的是電子錶式的電子手銬還是會有產生標籤作用的問題。
(同理變成指針式手錶的電子手銬,我認為情況應該也是一樣)
除非完全不公布是什麼造型(但是放任大眾盲目去亂猜可能更糟),
不然依照新聞公布的照片,要認出來並不會太難。
加上大眾對於性犯罪者的深誤痛絕。
可預期的至少女性同胞為了自身安全會去注意。
家長也會告訴小朋友要遠離戴這類錶的怪叔叔。
說沒人會去注意戴可疑或類似電子錶的人?難吧!
沒人會希望自己因為忽略這點而變成是下一個受害者。
況且照片公布後,不是等於告訴大家請認明這個正字標籤,
手上有戴著跟照片一樣炫的電子手銬錶的傢伙就是XX之狼?B)
(XX請自行填上居住地名稱)
這樣沒有標籤作用?
連帶的手上戴著類似外型的普通電子錶的人。
不也是被貼上"疑似"性犯罪者假釋犯的標籤?而徒增困擾?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17 17:06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一定要如此引申的話,不如說路上看到的人都是「疑似性犯罪者假釋」;因為幾乎都是兩顆眼睛、兩根眉毛,還一邊一個....B)

或者說開計程車的都是「疑似計程車之狼」?

以你說「從嚴審核假釋資格」來看好了,多嚴才對?再怎麼嚴都有可能放錯人啊。這種事真要追究到底,就是一句話:「取消假釋制度」,因為不論怎麼做,你都一定能找到「疑似」漏洞。不然又怪當事機構審核不嚴,又要保護「有資格假釋」的好犯人?那不如請你去審核吧?我相信你一定不會放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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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 Edward Norton 和 Richard Gere 合演的 Primal Fear (1996) 沒?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6-17 at 03:24 ]
作者: safiro    時間: 2005-6-17 17:0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7 16:43:
舉例夏天是因為夏天大多穿短袖沒袖子遮,更可以輕易被看到,凸顯問題而已。
我要表達的是電子錶式的電子手銬還是會有產生標籤作用的問題。
(同理變成指針式手錶的電子手銬,我認為情況應該也是一樣)
除非完全不公布是什麼造型(但是放任大眾盲目去亂猜可能更糟),
不然依照新聞公布的照片,要認出來並不會太難。
加上大眾對於性犯罪者的深誤痛絕。
可預期的至少女性同胞為了自身安全會去注意。
家長也會告訴小朋友要遠離戴這類錶的怪叔叔。
說沒人會去注意戴可疑或類似電子錶的人?難吧!
沒人會希望自己因為忽略這點而變成是下一個受害者。
況且照片公布後,不是等於告訴大家請認明這個正字標籤,
手上有戴著跟照片一樣炫的電子手銬錶的傢伙就是XX之狼?B)
(XX請自行填上居住地名稱)
這樣沒有標籤作用?
連帶的手上戴著類似外型的普通電子錶的人。
不也是被貼上"疑似"性犯罪者假釋犯的標籤?而徒增困擾?

難道衣服有基本型的,手錶就沒有嗎?
難道你每天走再路上都在盯著人家戴哪一種手錶嗎?
難道哪天公佈經濟犯要戴監控項鍊你就天天要看別人戴什麼項鍊嗎?

難怪你的標題會下"全民".....
只要戴電子錶的就疑似強暴犯,
只要拿狼牙棒的就疑似八家將,
只要穿綠上衣的就疑似民進黨,
只要綁頭巾的的就疑似癌症病患,
只要拿LV背包的就是疑似呵雅郎,
只要上PIL的就疑似超級敗家狂......
這樣自動幫別人貼標籤似乎是目前流行的全民運動啦!
作者: DV    時間: 2005-6-17 17:43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7 04:43 PM:

舉例夏天是因為夏天大多穿短袖沒袖子遮,更可以輕易被看到,凸顯問題而已。
我要表達的是電子錶式的電子手銬還是會有產生標籤作用的問題。
(同理變成指針式手錶的電子手銬,我認為情況應該也是一樣)
除非完全不公布是什麼造型(但是放任大眾盲目去亂猜可能更糟),
不然依照新聞公布的照片,要認出來並不會太難。
加上大眾對於性犯罪者的深誤痛絕。
可預期的至少女性同胞為了自身安全會去注意。
家長也會告訴小朋友要遠離戴這類錶的怪叔叔。
說沒人會去注意戴可疑或類似電子錶的人?難吧!
沒人會希望自己因為忽略這點而變成是下一個受害者。
況且照片公布後,不是等於告訴大家請認明這個正字標籤,
手上有戴著跟照片一樣炫的電子手銬錶的傢伙就是XX之狼?B)
(XX請自行填上居住地名稱)
這樣沒有標籤作用?
連帶的手上戴著類似外型的普通電子錶的人。
不也是被貼上"疑似"性犯罪者假釋犯的標籤?而徒增困擾?


提到性罪犯的標籤作用,其實相關單位都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帶上類似手錶的發報器,已經兼顧再犯預防與人權保護,美國的梅根法案有更嚴苛的規定,要在性罪犯假釋犯住家前插牌子,標示讓別人知悉防範,我們當時反對台灣引進這種做法,原因是國情不同,台灣地狹人稠,地理居住環境迥異於美國,台灣鄰里人際關係緊密,這種做法無異再度將假釋犯逼上梁山。

我們總是必須在標籤與社會安全之間,衡量作出決定。法律制度是個天平,不是數學,所以沒有絕對的真理,法律與政策都只是在兩利相權、兩害相權之間取其輕重,這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哲學方法上的差異。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17 18:30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15 19:09:
酒蟲兄的思路很清楚喔,比起專業人士毫不遜色

我在 PIL 打打嘴炮就好,TANet 年代的腥風血雨已經離我很遠了。
作者: TRG-PRO    時間: 2005-6-17 22:1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所以, 為了避免標籤作用, 改成體內植入式(入珠?)夠隱密了吧?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8 21:55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7 17:06:
一定要如此引申的話,不如說路上看到的人都是「疑似性犯罪者假釋」;因為幾乎都是兩顆眼睛、兩根眉毛,還一邊一個....B)

或者說開計程車的都是「疑似計程車之狼」?

以你說「從嚴審核假釋資格」來看好了,多嚴才對?再怎麼嚴都有可能放錯人啊。這種事真要追究到底,就是一句話:「取消假釋制度」,因為不論怎麼做,你都一定能找到「疑似」漏洞。不然又怪當事機構審核不嚴,又要保護「有資格假釋」的好犯人?那不如請你去審核吧?我相信你一定不會放錯人的。

==========

看過 Edward Norton 和 Richard Gere 合演的 Primal Fear (1996) 沒?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6-17 at 03:24 ]


請問酒蟲兄如何判別同樣兩顆眼睛、兩根眉毛,還一邊一個的人是「疑似性犯罪者假釋」?或者說同樣開計程車的是「疑似計程車之狼」?標準是?但是有戴手錶式電子手銬和沒電子手銬的人卻可以從外觀分出來。

我並不否認再嚴格的假釋制度都會有錯放的可能,也沒有因此要求取消假釋制度,但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就不該放出來。這不是在找制度的漏洞也不是在唱高調,更不是嚴苛的要求。您可以看看電影浴火赤子情裡,那個縱火慣犯被取消假釋相關的劇情。我也提到對於所謂過失犯罪的人,若"經評估"其"再犯可能較低",假釋制度仍應為他們開啟一扇窗。所以你是誤會我的意思。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8 21:5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6-17 17:07:

難道衣服有基本型的,手錶就沒有嗎?
難道你每天走再路上都在盯著人家戴哪一種手錶嗎?
難道哪天公佈經濟犯要戴監控項鍊你就天天要看別人戴什麼項鍊嗎?

難怪你的標題會下"全民".....
只要戴電子錶的就疑似強暴犯,
只要拿狼牙棒的就疑似八家將,
只要穿綠上衣的就疑似民進黨,
只要綁頭巾的的就疑似癌症病患,
只要拿LV背包的就是疑似呵雅郎,
只要上PIL的就疑似超級敗家狂......
這樣自動幫別人貼標籤似乎是目前流行的全民運動啦!


這些都是你說的....B)
作者: tkjoseph    時間: 2005-6-18 22:08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09:55 PM:


請問酒蟲兄如何判別同樣兩顆眼睛、兩根眉毛,還一邊一個的人是「疑似性犯罪者假釋」?或者說同樣開計程車的是「疑似計程車之狼」?標準是?但是有戴手錶式電子手銬和沒電子手銬的人卻可以從外觀分出來。


老實說,
我懷疑有幾個人在路上會特別注意人家手上戴的是手錶還是電子手銬…B)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8 22:13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17 17:43:


提到性罪犯的標籤作用,其實相關單位都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帶上類似手錶的發報器,已經兼顧再犯預防與人權保護,美國的梅根法案有更嚴苛的規定,要在性罪犯假釋犯住家前插牌子,標示讓別人知悉防範,我們當時反對台灣引進這種做法,原因是國情不同,台灣地狹人稠,地理居住環境迥異於美國,台灣鄰里人際關係緊密,這種做法無異再度將假釋犯逼上梁山。

我們總是必須在標籤與社會安全之間,衡量作出決定。法律制度是個天平,不是數學,所以沒有絕對的真理,法律與政策都只是在兩利相權、兩害相權之間取其輕重,這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哲學方法上的差異。


當時因為人權保障問題,才沒有引進類似的做法。
但是現在法務部的做法並沒有解除當時的疑慮。
產生標籤作用,那無異和實行梅根法案的結果一樣。
差別只是在程度大小,而不是法務部所說的有與沒有。

在有效管理假釋犯和人權的保障之間。
就現行的制度而言,我傾向檢討假釋制度的審核標準並加以明確。
就像有破洞的水管,該修就得修,該換就得換。
而不是放著水管繼續漏水,然後拼命的花錢補牆壁。
再好的防水漆、防水水泥也補不好這樣漏水的牆。
把水管做好,該流出來的水,從水龍頭好好的控制放出來,這不是我們要的嗎?
作者: kentseng    時間: 2005-6-18 22:2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就大方向而言,目的有其正當性;不過手段還是讓人難過,雖然DV兄提及這已是權衡後的折衷作法,仍然難以自圓對侵害人權的解釋。

就標題而言,說全民監控的確是太沈重,但標籤化引來的社會作用,說是全民公敵並不為過,除非該裝置是可隱蔽的,否則所謂電子表這種措施,看了前面的精彩討論,似乎有點失焦。當這種措施真的執行後,市場上會不會因為社會心理影響而讓類似表款邊緣化,也就是不管這種裝置多麼普及,一旦讓大眾得知強暴犯身上都帶著這種東西,誰還敢再戴類似物品?也就是後來有人提到的標籤化的可能性,這才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我的其他疑惑是,如果這項手段真的如此可行,那麼各類如強盜殺人等受刑人假釋後應該也都可以戴上這類裝置吧?這樣不是可以避免更多再犯的可能,也可以遏止犯案的意圖嗎?如果有人要說性侵害不比他種刑案,而可能是一種根深柢固的精神疾病,那麼能治根的方法應該不是戴上XX電子表,而是前面有人提過的終身監禁或接受精神治療,否則對我而言,還倒不如加重刑責直接判死刑一了百了,又能減輕社會負擔,何樂而不為?

若說小弟的假設與結論不夠人道,那麼問題就回到原點,使用所謂電子手錶,到底能達到什麼目的?如果說這種裝置可以警惕受刑人,降低犯案的意圖,那麼我認為值得再研究其他可以在心理上使受刑人戒慎恐懼的科技裝置。如果說目的就是為了要向大眾警示攜帶該裝置者的危險性,那麼以上當我沒說...:p

--

耍白補充,建議法務部也可以研擬一種可以裝在喉嚨的測謊變聲裝置,把他裝在目前最流行且束手無策的詐騙案受刑犯身上,讓他們以後講話時,只要有說謊的可能,後面的談話都只能發出唐老鴨的音調,這個點子應該跟電子表一般高明吧?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6-18 at 22:33 ]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8 23:0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kjoseph at 2005-6-18 22:08:


老實說,
我懷疑有幾個人在路上會特別注意人家手上戴的是手錶還是電子手銬…B)


其實,若前後切割開來看就會覺得有問題。
戴不戴電子錶並不是問題的核心。
我的舉例說明是對法務部說不會有標籤作用這樣的話提出質疑。
而"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才是問題核心。

無關痛癢的事,一般人是不會刻意去注意。
但是有切身之痛的事,會不注意嗎?
尤其是住在當初犯案地區的居民。
至少我會去注意生活周遭的人,不過我也相信會有人都不注意。
而這個是每個人對處事態度的不同,如此而已。
作者: kentseng    時間: 2005-6-18 23:24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11:02 PM:

而"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才是問題核心。


剛剛又回頭看了platypus1兄的陳述(抱歉之前太草率略過),其實您的立論很清楚,若該新聞內容屬實,的確高再犯危險群仍能符合假釋條件才是問題核心,同意您的說法。
作者: safiro    時間: 2005-6-19 13:39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22:15:
基本上我對這個說法質疑,即便如法務部這樣做,也會產生標籤作用。




這是取自聯合新聞網的圖片;也是法務部公佈的電子表監控器。

既有指針式又有電子式,說不定還有更多種款式可以挑選,你還是堅持這會有標籤作用嗎?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9 20:0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6-19 13:39:




這是取自聯合新聞網的圖片;也是法務部公佈的電子表監控器。

既有指針式又有電子式,說不定還有更多種款式可以挑選,你還是堅持這會有標籤作用嗎?


我前面說過了。B)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19 20:04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tseng at 2005-6-18 23:24:


剛剛又回頭看了platypus1兄的陳述(抱歉之前太草率略過),其實您的立論很清楚,若該新聞內容屬實,的確高再犯危險群仍能符合假釋條件才是問題核心,同意您的說法。


kentseng兄您太客氣了。
作者: hali2k    時間: 2005-6-19 21:10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這種手錶應該不便宜,至少我認為比一顆子彈貴多了。
作者: irvin    時間: 2005-6-19 21:52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hali2k at 2005-6-19 09:10 PM:
這種手錶應該不便宜,至少我認為比一顆子彈貴多了。

如果今天受刑人是你的親人,你就不會認為他的成本太貴了。
到底政府有沒有資格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點還值得好好商榷,
將心比心,我覺得提供改過重回社會的機會給受刑人,
並且監控其行蹤不致於放縱,這個作法已經很不錯了。
作者: TRG-PRO    時間: 2005-6-20 00:19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對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的性犯罪者,法務部將定期實施測謊,若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者,將實施宵禁,並以「電子手銬」掌握行蹤

請注意上述敘述中的時序, 而非將其轉化成"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一句意義不同的話來混淆焦點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00:21 ]
作者: kentseng    時間: 2005-6-20 15:4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0 12:19 AM:
對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的性犯罪者,法務部將定期實施測謊,若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者,將實施宵禁,並以「電子手銬」掌握行蹤

請注意上述敘述中的時序, 而非將其轉化成"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一句意義不同的話來混淆焦點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00:21 ]


兩者陳述邏輯之語意的確不同,但討論重點仍然一樣,說混淆焦點似乎有點太嚴重。若該犯符合假釋條件行保護管束,而後經測謊研判為"高再犯可能",是否可以取消其假釋許可(畢竟假釋並非服刑期滿)?若此舉有侵害人權可能且測謊有信度問題而不可行,那麼所謂的"電子手錶(銬)"是否侵害人權/是否可行也同樣極度可議。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6-20 at 15:49 ]
作者: DV    時間: 2005-6-20 16:4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09:55 PM:

我並不否認再嚴格的假釋制度都會有錯放的可能,也沒有因此要求取消假釋制度,但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就不該放出來。這不是在找制度的漏洞也不是在唱高調,更不是嚴苛的要求。


路過代打:

可否請大師開示,現實社會生活中,哪一個性罪犯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然後被假釋的?
作者: TRG-PRO    時間: 2005-6-20 23:01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全有全無律並不適用, 因為無法事先完全正確的區分
按犯案相對風險高低給予相對的防範措施,
不要簡化成二分法來混淆,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的觀念作祟, 不是嗎?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23:03 ]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20 23:17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20 16:47: 路過代打: 可否請大師開示,現實社會生活中,哪一個性罪犯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然後被假釋的?

依現行法一般人是無從得知相關資料,也不能公開。
不過DV兄若有興趣,在法院上班時可以查查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
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Ⅱ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ff0000">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font>;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也是當初修法不採梅根法案的結果)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20 23:46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0 23:01:
全有全無律並不適用, 因為無法事先完全正確的區分
按犯案相對風險高低給予相對的防範措施,
不要簡化成二分法來混淆,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的觀念作祟, 不是嗎?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23:03 ]


這邊並不是全有全無吧?
再犯可能評估量化後還是有高低之別。
(至於何謂高低是另一個問題)
並不是以有/無再犯可能做區別。

另外不知這裡的(寧枉勿縱)所指為何?
受刑人是因為其原訂刑期未服滿才被監禁,又不是服滿得假釋年限就一定可以假釋。
這裡並不是將未犯罪者僅因其有犯罪可能就予以監禁,何來寧枉?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這是防範未然?還是寧枉勿縱?B)
作者: TRG-PRO    時間: 2005-6-21 00:33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那請問服滿刑期是否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如果此點並不(完全成立)
甚至只有免除官方因(假釋期間再犯)被與論抨擊(假釋浮濫)的效果
那應該修正成(預防其出獄於假釋期間後再犯之可能),
因為他被關到期滿一樣會出去!

K兄提議若發現保護管束中的假釋犯(有高再犯可能時, 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
而非採用前述逐級加強控管的方式, 那不就是全有全無?

(高再犯可能)和(必再犯可能)兩者間的差距,
只因假釋的恩典性質, 若因此被取銷, 就不算是被枉的部分嗎?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吧

假設服刑期滿出獄後再犯, 一句(當初判太輕)就算是回答嗎?可惜沒那麼簡單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1 at 00:35 ]
作者: supercat    時間: 2005-6-21 01:00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22:13:
而不是放著水管繼續漏水,然後拼命的花錢補牆壁。
再好的防水漆、防水水泥也補不好這樣漏水的牆。
把水管做好,該流出來的水,從水龍頭好好的控制放出來,這不是我們要的嗎?

現在有任何的機制可以測知哪些是高犯罪族群嗎??
有人敢100%保證說這個沒問題可以放出去絕對不會再犯嗎??
沒有吧.........

性犯罪者的再犯率普遍比其他犯罪行為高, 對被害者的傷害也是一輩子的
如果不能對犯罪者標上標籤, 再犯時無辜民眾的權益民主自由鬥士要負責嗎??
還是民眾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畢竟生命誠可貴, 自由價更高.....
作者: kentseng    時間: 2005-6-21 08:44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1 12:33 AM:
K兄提議若發現保護管束中的假釋犯(有高再犯可能時, 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
而非採用前述逐級加強控管的方式, 那不就是全有全無?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1 at 00:35 ]


我的意思是若所謂"控管"的手段有瑕疵而侵害人權,還不如別放出來讓犯人在社會上二度受辱,請看上下文意,我從來不是建議"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為"最佳對策",也對"測謊"信度感到質疑,無須斷章取義,謝啦!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6-21 at 09:09 ]
作者: DV    時間: 2005-6-21 10:51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20 11:17 PM:

依現行法一般人是無從得知相關資料,也不能公開。
不過DV兄若有興趣,在法院上班時可以查查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
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Ⅱ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ff0000">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font>;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也是當初修法不採梅根法案的結果)


高危險的性罪犯可否假釋,幹嘛扯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現行的做法就是不行,性罪犯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不得假釋,監獄的假釋委員會就有這個標準在,這是通則,回答不用牽扯個人隱私。

如果喜歡引條文回答的話,「性罪犯經輔導或治療後,評估為高危險者不得假釋」原則,是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的明文規定,這一條才是正解。B)
作者: hali2k    時間: 2005-6-21 12:05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說來說去都很難解,站在人權立場,我們得要用更寬容的心對帶這些迷途的羔羊(還是惡狼猛獸?..我也搞不懂了)....?
我一直希望這是個大同世界,當然這是不會實現的夢想,很多事情的對與錯都與當時的時空背景有很大的關係,
但是現在的社會太複雜,這些對與錯已經沒有絕對的答案而一切都處在模糊階段。
前次與朋友聊到如果自身沒有良好的強勢的防衛武力那就只好消極的避免危險狀況的涉入
(有槍枝合法,遇到搶我的,我一定給一槍在它的膝蓋上或手掌上,
在合法可能性存在這之前,那就只能消極的多多注意自身安全,沒事早點回家,把自己關在家裡。)


反正法律能夠提供給的"正義、公平"也是有限。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21 20:20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21 10:51:


高危險的性罪犯可否假釋,幹嘛扯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現行的做法就是不行,性罪犯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不得假釋,監獄的假釋委員會就有這個標準在,這是通則,回答不用牽扯個人隱私。

如果喜歡引條文回答的話,「性罪犯經輔導或治療後,評估為高危險者不得假釋」原則,是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的明文規定,這一條才是正解。B)


所引法條是現實上要查相關資料被拒,有關單位提出拒絕的依據,並不是我愛舉。B)
(因為DV兄您要的資料我去查詢的結果是這樣,我據實以告。結果您的回應是這樣!乾脆您給我您的標準答案我照打好了。

新修條文和我之前所說的應該沒衝突吧?
(另外,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並不是現行有效條文。)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21 20:55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1 00:33: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那請問服滿刑期是否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如果此點並不(完全成立)
甚至只有免除官方因(假釋期間再犯)被與論抨擊(假釋浮濫)的效果
那應該修正成(預防其出獄於假釋期間後再犯之可能),
因為他被關到期滿一樣會出去!


您的質疑並沒有錯。
但是就這裡假釋的部分,服滿刑期是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至少可以確保原假釋期間內的狀況。
至於量刑是否適當、矯治成效......等。
是其他在犯罪預防需要關心的環節。

(高再犯可能)和(必再犯可能)兩者間的差距,
只因假釋的恩典性質, 若因此被取銷, 就不算是被枉的部分嗎?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吧

我能理解您的說法。
不過我的看法是,假釋其實比較像是鼓勵性質。(也算是恩典啦
原本相對於犯罪者所犯的刑期是罪刑相當(量刑公正客觀)的情況下。
服完刑期,才算是罪刑相當。
假釋是鼓勵他早日向善,若是沒有足以獎勵的表現,不予假釋,其只須繼續服完原應服完的刑期,並未增加其刑。
充其量也是罪有應得,說是被枉,我覺得有點沈重。

假設服刑期滿出獄後再犯, 一句(當初判太輕)就算是回答嗎?可惜沒那麼簡單

令人憂心的是,類似(不完全符合)的情況,卻真的發生過。B)
作者: platypus1    時間: 2005-6-21 21:13
標題: Re: [討論] 全民監控or全民公敵?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6-21 01:00:

現在有任何的機制可以測知哪些是高犯罪族群嗎??
有人敢100%保證說這個沒問題可以放出去絕對不會再犯嗎??
沒有吧.........

預測的機制還是有,只是評測內容及效度高低的問題。
若非如此,法務部如何讓大家接受那些假釋犯可以放出來?
也因為沒有辦法100%的預測出獄後是否會再犯。
才會用比較級(高、低)來做評比。

性犯罪者的再犯率普遍比其他犯罪行為高, 對被害者的傷害也是一輩子的
如果不能對犯罪者標上標籤, 再犯時無辜民眾的權益民主自由鬥士要負責嗎??
還是民眾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畢竟生命誠可貴, 自由價更高.....


這邊的確是一個平衡點的追尋。
但是性犯罪者的再犯率也是有高低之別。
若是貼上標籤,很容易阻斷浪子回頭之路。
若如此,則真的就是寧枉勿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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