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Ruronimomo at 2005-6-16 00:32:
要不要假釋也不是法務部能夠決定的,既然如此就換個方式監控假釋犯吧
不過性犯罪犯還是請他練辟邪劍法比較實在 Orz
Originally posted by geng at 2005-6-15 10:15:
電子監控裝置的問題在於,如果所假釋的人真的再犯罪了,為時已晚。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05:54 AM:
基本上最先貼文的標題就已經下錯了。全民?這又不是按指紋的通殺式監控。B)
電子監控裝置原本就是做為一定程度的嚇阻之用,否則不如直接取消假釋規定?再進一步說,任何刑滿出獄的人都有可能再犯罪,所以根本就不該放出來?這做法只能說是設法在假釋犯和平常人的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點。不然一個決心犯罪的人,就算已經在牢裡也同樣能殺人放火。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05:54:
基本上最先貼文的標題就已經下錯了。全民?這又不是按指紋的通殺式監控。B)
電子監控裝置原本就是做為一定程度的嚇阻之用,否則不如直接取消假釋規定?再進一步說,任何刑滿出獄的人都有可能再犯罪,所以根本就不該放出來?這做法只能說是設法在假釋犯和平常人的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點。不然一個決心犯罪的人,就算已經在牢裡也同樣能殺人放火。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5 19:11:
夏天帶了電子錶(電子手銬)跟黥型(在臉上刺字)有何兩樣(都藏不住)?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11:02:
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的理由,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也就是說,法務部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假釋犯的人權。如果你一定要引伸為「夏天戴電子錶就是假釋犯」的話,那不如就不要抓犯人,因為把人關起來就是侵犯他的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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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紋已經進入釋憲階段,所以這部份的「人權侵害」已經進入最後評斷。而我舉按指紋一例則是因為對標題「全民」有疑義,故提出比較。因為標題寫「全民」,但內容只包含「假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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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犯人的假釋這基本上就是「恩典」了,放人出去後還要說假釋期內不許監控他?那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如果因為會被破解就不使用的話,那乾脆說因為可能被劫獄,所以就不要有監獄?因為可能會吃到腳尾飯,所以就不吃飯?因為電腦防毒軟體可能被破解,所以就不要有防毒軟體?B)B)B)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6-16 13:02:
之所以設計假釋的規定,
還是在於監獄關太多人了...
如果覺得性犯罪者不應該假釋,
那可能還是要修法特別明文規定,
甚至直接把性犯罪者的刑度提的更重、更高,
或是直接規定有再犯危險的不准假釋,
若是在沒有修法的前提之下,
服刑到一定比例之後,
還是得去審查性犯罪者的假釋請求,
應該也沒有不准假釋的理由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05:46:
手錶造型的「電子手環或腳扣」,至少在夏天會無所遁形的出現「標籤作用」
這樣的結果和法務部所說的保障人權根本就有落差。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05:46:
如果假釋是對犯罪者有心悔改的"恩典",何必矯情的給這些已知是再犯率高的人有機會出監獄再犯案,然後再來亡羊補牢?B)B)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05:46:
如果可以有更有效的解決方法可解決,為何不使用?而這裡並不是說不要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6 21:37:
這邊你是否看錯意思了?
就是為了避免「標籤作用」,所以法務部決定採用「電子手表監控器」,除了經費考量,也保障人權,避免監控對象因佩戴造型特殊的「電子手環或腳扣」,引來的「標籤作用」。
簡單的說,沒人能 100% 正確預測誰會再犯,或者從此真的洗心革面?假釋前的評估本來就是盡可能去「猜」受刑人是否有資格重返社會。,萬一猜錯了,那會付出比買監控器更大的代價。畢竟我們在談的是「如何減低假釋再犯發生可能」,但是對於受到假釋犯再犯罪侵害的人來講,只有 0% 與 100% 的分別。
用監控器只是所有假釋的配套方案之一,不能因為假釋太容易,就說先重檢視假釋條例;或因為假釋很難,就可以不用管已假釋的犯人。
最有效假釋再犯發生可能的方法,當然就是取消假釋。B)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6/16/2005 08:46 PM:
這邊簡單的說,是對法務部的說法提出質疑。
(而且我並沒有說「夏天戴電子錶就是假釋犯」的話。)
手錶造型的「電子手環或腳扣」,至少在夏天會無所遁形的出現「標籤作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7 06:12:
這麼說接下來二手區會大量出現電子錶....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17 06:40 AM:
>>>放出來要花這麼多錢搞這些,乾脆就不要放出來不是省事多了?
要省事, 一顆子彈更省事
Originally posted by tzchang at 2005-6-16 23:47:
我可以請問一下嗎??
為啥夏天帶電子表會有標籤作用?? 夏天沒人帶電子表的嗎? 還是夏天一定要帶指針表?
如果法務部的電子手銬不是二十年前的老電子表樣式, 應該分不出來吧?? 現在街上還是有一堆人帶著Casio的G-Shock電子表呀??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7 16:43:
舉例夏天是因為夏天大多穿短袖沒袖子遮,更可以輕易被看到,凸顯問題而已。
我要表達的是電子錶式的電子手銬還是會有產生標籤作用的問題。
(同理變成指針式手錶的電子手銬,我認為情況應該也是一樣)
除非完全不公布是什麼造型(但是放任大眾盲目去亂猜可能更糟),
不然依照新聞公布的照片,要認出來並不會太難。
加上大眾對於性犯罪者的深誤痛絕。
可預期的至少女性同胞為了自身安全會去注意。
家長也會告訴小朋友要遠離戴這類錶的怪叔叔。
說沒人會去注意戴可疑或類似電子錶的人?難吧!
沒人會希望自己因為忽略這點而變成是下一個受害者。
況且照片公布後,不是等於告訴大家請認明這個正字標籤,
手上有戴著跟照片一樣炫的電子手銬錶的傢伙就是XX之狼?B)
(XX請自行填上居住地名稱)
這樣沒有標籤作用?
連帶的手上戴著類似外型的普通電子錶的人。
不也是被貼上"疑似"性犯罪者假釋犯的標籤?而徒增困擾?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7 04:43 PM:
舉例夏天是因為夏天大多穿短袖沒袖子遮,更可以輕易被看到,凸顯問題而已。
我要表達的是電子錶式的電子手銬還是會有產生標籤作用的問題。
(同理變成指針式手錶的電子手銬,我認為情況應該也是一樣)
除非完全不公布是什麼造型(但是放任大眾盲目去亂猜可能更糟),
不然依照新聞公布的照片,要認出來並不會太難。
加上大眾對於性犯罪者的深誤痛絕。
可預期的至少女性同胞為了自身安全會去注意。
家長也會告訴小朋友要遠離戴這類錶的怪叔叔。
說沒人會去注意戴可疑或類似電子錶的人?難吧!
沒人會希望自己因為忽略這點而變成是下一個受害者。
況且照片公布後,不是等於告訴大家請認明這個正字標籤,
手上有戴著跟照片一樣炫的電子手銬錶的傢伙就是XX之狼?B)
(XX請自行填上居住地名稱)
這樣沒有標籤作用?
連帶的手上戴著類似外型的普通電子錶的人。
不也是被貼上"疑似"性犯罪者假釋犯的標籤?而徒增困擾?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15 19:09:
酒蟲兄的思路很清楚喔,比起專業人士毫不遜色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6-17 17:06:
一定要如此引申的話,不如說路上看到的人都是「疑似性犯罪者假釋」;因為幾乎都是兩顆眼睛、兩根眉毛,還一邊一個....B)
或者說開計程車的都是「疑似計程車之狼」?
以你說「從嚴審核假釋資格」來看好了,多嚴才對?再怎麼嚴都有可能放錯人啊。這種事真要追究到底,就是一句話:「取消假釋制度」,因為不論怎麼做,你都一定能找到「疑似」漏洞。不然又怪當事機構審核不嚴,又要保護「有資格假釋」的好犯人?那不如請你去審核吧?我相信你一定不會放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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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 Edward Norton 和 Richard Gere 合演的 Primal Fear (1996) 沒?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6-17 at 03:24 ]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6-17 17:07:
難道衣服有基本型的,手錶就沒有嗎?
難道你每天走再路上都在盯著人家戴哪一種手錶嗎?
難道哪天公佈經濟犯要戴監控項鍊你就天天要看別人戴什麼項鍊嗎?
難怪你的標題會下"全民".....
只要戴電子錶的就疑似強暴犯,
只要拿狼牙棒的就疑似八家將,
只要穿綠上衣的就疑似民進黨,
只要綁頭巾的的就疑似癌症病患,
只要拿LV背包的就是疑似呵雅郎,
只要上PIL的就疑似超級敗家狂......
這樣自動幫別人貼標籤似乎是目前流行的全民運動啦!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09:55 PM:
請問酒蟲兄如何判別同樣兩顆眼睛、兩根眉毛,還一邊一個的人是「疑似性犯罪者假釋」?或者說同樣開計程車的是「疑似計程車之狼」?標準是?但是有戴手錶式電子手銬和沒電子手銬的人卻可以從外觀分出來。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17 17:43:
提到性罪犯的標籤作用,其實相關單位都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帶上類似手錶的發報器,已經兼顧再犯預防與人權保護,美國的梅根法案有更嚴苛的規定,要在性罪犯假釋犯住家前插牌子,標示讓別人知悉防範,我們當時反對台灣引進這種做法,原因是國情不同,台灣地狹人稠,地理居住環境迥異於美國,台灣鄰里人際關係緊密,這種做法無異再度將假釋犯逼上梁山。
我們總是必須在標籤與社會安全之間,衡量作出決定。法律制度是個天平,不是數學,所以沒有絕對的真理,法律與政策都只是在兩利相權、兩害相權之間取其輕重,這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哲學方法上的差異。
Originally posted by tkjoseph at 2005-6-18 22:08:
老實說,
我懷疑有幾個人在路上會特別注意人家手上戴的是手錶還是電子手銬…B)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11:02 PM:
而"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才是問題核心。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6 22:15:
基本上我對這個說法質疑,即便如法務部這樣做,也會產生標籤作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6-19 13:39:
這是取自聯合新聞網的圖片;也是法務部公佈的電子表監控器。
既有指針式又有電子式,說不定還有更多種款式可以挑選,你還是堅持這會有標籤作用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tseng at 2005-6-18 23:24:
剛剛又回頭看了platypus1兄的陳述(抱歉之前太草率略過),其實您的立論很清楚,若該新聞內容屬實,的確高再犯危險群仍能符合假釋條件才是問題核心,同意您的說法。
Originally posted by hali2k at 2005-6-19 09:10 PM:
這種手錶應該不便宜,至少我認為比一顆子彈貴多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0 12:19 AM:
對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的性犯罪者,法務部將定期實施測謊,若研判為再犯高危險群者,將實施宵禁,並以「電子手銬」掌握行蹤
請注意上述敘述中的時序, 而非將其轉化成"高再犯可能的假釋犯"放出來一句意義不同的話來混淆焦點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00:21 ]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09:55 PM:
我並不否認再嚴格的假釋制度都會有錯放的可能,也沒有因此要求取消假釋制度,但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就不該放出來。這不是在找制度的漏洞也不是在唱高調,更不是嚴苛的要求。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20 16:47: 路過代打: 可否請大師開示,現實社會生活中,哪一個性罪犯是經評估有「高再犯可能」,然後被假釋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0 23:01:
全有全無律並不適用, 因為無法事先完全正確的區分
按犯案相對風險高低給予相對的防範措施,
不要簡化成二分法來混淆,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的觀念作祟, 不是嗎?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0 at 23:03 ]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18 22:13:
而不是放著水管繼續漏水,然後拼命的花錢補牆壁。
再好的防水漆、防水水泥也補不好這樣漏水的牆。
把水管做好,該流出來的水,從水龍頭好好的控制放出來,這不是我們要的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1 12:33 AM:
K兄提議若發現保護管束中的假釋犯(有高再犯可能時, 直接取消假釋關回去)
而非採用前述逐級加強控管的方式, 那不就是全有全無?
[ Last edited by TRG-PRO on 2005-6-21 at 00:35 ]
Originally posted by platypus1 at 2005-6-20 11:17 PM:
依現行法一般人是無從得知相關資料,也不能公開。
不過DV兄若有興趣,在法院上班時可以查查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
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Ⅱ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ff0000">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font>;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也是當初修法不採梅根法案的結果)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6-21 10:51:
高危險的性罪犯可否假釋,幹嘛扯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現行的做法就是不行,性罪犯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不得假釋,監獄的假釋委員會就有這個標準在,這是通則,回答不用牽扯個人隱私。
如果喜歡引條文回答的話,「性罪犯經輔導或治療後,評估為高危險者不得假釋」原則,是新修正刑法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的明文規定,這一條才是正解。B)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at 2005-6-21 00:33:
>>不予高再犯危險之受刑人假釋,乃是預防其出獄後再犯。
那請問服滿刑期是否比提前假釋出獄更有(預防再犯)效果?
如果此點並不(完全成立)
甚至只有免除官方因(假釋期間再犯)被與論抨擊(假釋浮濫)的效果
那應該修正成(預防其出獄於假釋期間後再犯之可能),
因為他被關到期滿一樣會出去!
(高再犯可能)和(必再犯可能)兩者間的差距,
只因假釋的恩典性質, 若因此被取銷, 就不算是被枉的部分嗎?
骨子裡還是寧枉勿縱吧
假設服刑期滿出獄後再犯, 一句(當初判太輕)就算是回答嗎?可惜沒那麼簡單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6-21 01:00:
現在有任何的機制可以測知哪些是高犯罪族群嗎??
有人敢100%保證說這個沒問題可以放出去絕對不會再犯嗎??
沒有吧.........
性犯罪者的再犯率普遍比其他犯罪行為高, 對被害者的傷害也是一輩子的
如果不能對犯罪者標上標籤, 再犯時無辜民眾的權益民主自由鬥士要負責嗎??
還是民眾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畢竟生命誠可貴, 自由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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