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經理的背後不是老闆,那麼開除經理,公司應該省更多,
挖些陷阱給經理跳吧!
原文由 BY 於 2007-4-18 00:40 發表
像這樣的案子處理多了
反正就隨身帶錄音筆,所有相關的資料都影印,有看到知道這樣的同事都問他的地址,順便錄音
你之前打的他說得那些話只要錄到一次就足夠解雇雇主了
反正在法院的態度上,是非常保護勞工的 ...
原文由 renewang 於 2007-4-18 09:49 發表
跟元京證合併之後重複的據點太多了,可想而知接下來還會有很多類似的事情發生.
不是據點被裁把你調到遙遠的分公司去讓是你自己識相就是上述用經理人不合理的手段要求.
原文由 achen 於 2007-4-19 14:11 發表
為什麼資遣費高達十年薪資? 退休金都沒這麼高吧?
以很保守估計的底薪三萬來算好了. $30000 x 12 x 10 = $360 萬 !
原文由 achen 於 2007-4-19 14:11 發表
為什麼資遣費高達十年薪資? 退休金都沒這麼高吧?
以很保守估計的底薪三萬來算好了. $30000 x 12 x 10 = $360 萬 !
原文由 xdavid 於 2007-4-20 10:58 發表
用錄音筆要注意, 私下錄音是可能會被告的, 除非你能舉證避開以下法律條文, 錄音要經對方同意(同意的對話也要錄下來), 對方是可反對的.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文由 xdavid 於 2007-4-20 10:58 發表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原文由 flycatcher 於 2007-4-20 12:09 發表
實際上之執行情況如何, 到是很好奇 ?
不然那些偷拍的狗仔隊還有抓猴的不早就被罰幾百次了
雖然現在用不到, 但難保哪天需要這麼做
先了解一下總是的好的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7-8-11 13:31 發表
「人生自由」?!「人身自由」?!
妨礙「人生」自由的話,事情得確就有點大條了~~XD
我是覺得本案跟人身自由好像沒有什麼關連性啦!
另外~~標個標點符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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