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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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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1 15:0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反推回去就是「告即應理」,
    企業中也是有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之適用,也可反推為「告即應理」。

    企業中的「不告不理」指的是「客人不告我們,我們就不理會」,
    當客人乖乖的依照企業所訂的規則玩的時候,企業不會為了客人的利益著想,
    當客人對企業申訴的時候,企業就摸摸頭、罵一罵就把客人送出門去了,
    而當遇到客人要對企業提告的時候,企業就依照「不告不理」原則予以「專案」處理,企業教育員工的原則即是如此,
    客人不瞭解的時候就教育客人我們沒辦法處理因為「公司規定」如何如何,請客人一定要接受企業的說法;
    當客人懂得提告的時候,企業就真正的予以受理,此即「不告不理」之真義。

    PS:新力、新宇、BEST皮給繃緊一點啊!服務要有 SOP ,不要隨便亂搞啊!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08-12-1 15: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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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david + 3 SOP即是不告不理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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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0-4-1 11:26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沒錯 現在當老闆的各位 是否有把員工或是顧客當成自己的寶貝或是本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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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ha -1 為什麼要回個一年多前的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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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9-1-2 18:05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覺得有些事情真的要為自己據理力爭
    前一陣子為好友修理筆電,結果也是跟第一線的客服人員起了爭執,結果還好是主管人員出面協調才澄清這一場誤會。
    所以若認為自己真的沒有做錯,那真的不要被客服人員的態度(我們的換修原則真的不是這樣喔~~)給唬了(那保證書上面是寫假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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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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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9-1-2 01:22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我覺得應該是賠償方案還沒橋定吧  

    不過那位不正先生的嘴臉實在讓我非常討厭V電信
    因為這個最高原則平常V電信就在使用了 ... 沒訊號的互打免費有X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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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9-1-1 15:50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要吵才有糖吃

    昨天台哥大斷訊,看看一些論壇大致結論就是這樣

    我想這些企業把不告不理為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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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30 14:46 |只看該作者

    Re: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原文由 SQUARE 於 2008-12-30 14:20 發表
    有看沒有懂,是剛好在 BEST 買 SONY 產品的都有問題嗎?

    只是 PS3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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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30 14:20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有看沒有懂,是剛好在 BEST 買 SONY 產品的都有問題嗎?
    方塊、廣場、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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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2 08:18 |只看該作者

    Re: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原文由 mfhsieh 於 2008-12-1 22:00 發表

    這是邏輯學的基本定理,說是哲學的基礎也不為過。

    要挑戰這句話的對錯,要有很大的勇氣啊!

    基本應用:


    這邊是說法律用語,不知道 mfhsieh 是否為法學前輩?
    刑事訴訟法的267及268條所說的「不告不理」是我懂的一小部分,
    其他的部分我就不敢說了,我只知道在這部分在法學的邏輯應該是沒有錯的,
    不然刑事訴訟法中的「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及「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有錯的話,
    就我知道的那一小部分來說,可能會讓審判出很大的問題。我只是論法不是論邏輯。
    說真的,理則學不是我善長的部分~^_^

    這篇不是在說這些,要說這個我就不會發文章了。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08-12-2 08: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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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ly god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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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2 01:38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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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risher + 1 SONY is guilty. He makes our ppl angry.
    bm2000 + 1 百姓怨聲載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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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蓋的好,只有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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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1 22:00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若非A 則 非B" 的對等描述應該是 "若 B 則 A"

    這是邏輯學的基本定理,說是哲學的基礎也不為過。

    要挑戰這句話的對錯,要有很大的勇氣啊!

    基本應用:

    若 x 等於 1,則 x 的平方等於 1。

    絕對不能表示成

    若 x 不等於 1,則 x 的平方不等於 1。

    應該說成

    若 x 的平方不等於 1,則 x 不等於 1。

    註:因為 x 等於 -1 時, x 的平方也是等於 1。

    [ 本文最後由 mfhsieh 於 2008-12-1 22: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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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1 20:50 |只看該作者

    Re: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原文由 mfhsieh 於 2008-12-1 19:20 發表
    邏輯上來說:
    "若非A 則 非B" 的對等描述應該是 "若 B 則 A"。

    --

    不過,如果是 "幹譙" 的話,就沒什麼好挑惕的了。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 ... ntest/cm078-2.shtml
    http://www2.wunan.com.tw/download/preview/2v60.pdf
    如果有疑問的話,請參閱上述高點法律網的說明,我想邏輯沒有錯,
    念好多了,想不到「實行」最徹底的是一般企業~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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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1 19:20 |只看該作者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邏輯上來說:
    "若非A 則 非B" 的對等描述應該是 "若 B 則 A"。

    --

    不過,如果是 "幹譙" 的話,就沒什麼好挑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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