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3 09:34 PM:
我最近想離職 有很多以前做的檔案我想傳回家
請問公司MIS沒檔掉用瀏覽器上傳網路硬碟
1.是不是就沒防用瀏覽器上傳ftp呢
2.如果我上傳的流量太大大概一天50MB 會不會被發現呢
3.上次大家提到的Ethernet跟這個有關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3 06:34:
我最近想離職 有很多以前做的檔案我想傳回家
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4 08:55 AM:
1.公司的MIS Disable掉USB了
2.那些東西本來就是我的著作
之前僱用契約上寫的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4 08:55 AM:
1.公司的MIS Disable掉USB了
2.那些東西本來就是我的著作
之前僱用契約上寫的
著作權法第 11 條
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4 08:55 AM:
1.公司的MIS Disable掉USB了
2.那些東西本來就是我的著作
之前僱用契約上寫的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4 08:55:
1.公司的MIS Disable掉USB了
2.那些東西本來就是我的著作
之前僱用契約上寫的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Originally posted by BY at 2004-8-3 17:55:
之前僱用契約上寫的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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