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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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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2:0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最要撻伐的應該是這幾位自以為真知卓見的法官
至於顏家的家屬的態度
我雖不苟同
但這種遺傳性疾病
整個家庭是長期身心折磨的
再加上喪子(或弟)之痛
人性因而受到扭曲
我們毋寧還是用寬容一點的心對待他們吧!

老實說,我看到家屬被罵的所謂“嘴臉“時
並不感到生氣
對於他們的身,心都已失去健康
我覺得很難過

話說回來
先不說到社會教化,人心影響
這個判決對顏家而言
真的是福嗎?
這幾位法官真是在幫顏家嗎?

[ Last edited by neuron on 2005-8-27 at 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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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2:2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今天看新聞看到顏家哥哥在媒體上哭訴說: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只是要一個道歉。

之前的報導我沒看到,所以我僅就這個部分做評論:
我不相信陳姓同學事發後沒有說一句道歉的話,不過就算他沒說,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但是顏家人為了一個道歉要告陳姓同學?
提出告訴是一種成本很高的行為,沒有為了某種程度以上的利益,或是非常強烈的情緒動機,實在做不到一審敗訴還要再上訴。。

自己都沒錯,別人都千錯萬錯?

要告學校我沒意見,如果今天顏家僅告學校,我想風波不會這麼大!

再加上:
"聽說"顏家一審因為沒有行為人敗訴,二審才加入陳同學,這很明顯不是因為情緒動機了,這根本是為了得到某種程度的利益而進行的行動。

[ Last edited by Dragoon on 2005-8-27 at 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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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2:4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hali2k at 2005-8-27 12:42 AM:
防人之心不可無,幫助人幹嘛?文明社會講求的是白紙黑字的法條,
在對方沒有簽下免責同意書前,
我絕對不讓座,不路見不平,
凡遇大小事,火警、車禍、搶劫、竊盜、鄰居打老公踹老婆扁小孩等
只要與我不相干,我就不有任何作為,避免任何與自己有關的風險產生,
而萬一與我有關,侵害到我的權益,我一定告到底。
熱心助人不是美德只是一種愚行,因為免得被人家說,是你自己不量力而為,
現在出了事情,你有出聲有出力的,第一個該死,去扛黑鍋。

至於要幫哪一類人阿,我看就不用問了,幫自己的父母小孩是最實在的(起碼被告的機率比幫助其他人低)。


這件事發生前看到這種言論小弟我一定會很憤慨,怎麼可以冷漠到這種程度!
但是這個事件發生後,說實話,只有心灰意冷 ...

就這樣辦吧~ 反正法律沒規定我一定要幫人 ...
稍稍可以體會到之前看到討論當醫生當到心灰意冷的境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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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3:0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ragoon at 2005-8-27 02:29 AM:
今天看新聞看到顏家哥哥在媒體上哭訴說: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只是要一個道歉。

之前的報導我沒看到,所以我僅就這個部分做評論:
我不相信陳姓同學事發後沒有說一句道歉的話,不過就算他沒說,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但是顏家人為了一個道歉要告陳姓同學?
提出告訴是一種成本很高的行為,沒有為了某種程度以上的利益,或是非常強烈的情緒動機,實在做不到一審敗訴還要再上訴。。

自己都沒錯,別人都千錯萬錯?

要告學校我沒意見,如果今天顏家僅告學校,我想風波不會這麼大!

1.根據報導說
學校官方沒到過歉
我會覺得..晚上哭訴的..
可能不是單指陳同學的道歉
也可能不是僅指陳同學的道歉

2.原本顏家就是因為只告學校..才會敗訴

再加上:
"聽說"顏家一審因為沒有行為人敗訴,二審才加入陳同學,這很明顯不是因為情緒動機了,這根本是為了得到某種程度的利益而進行的行動。


理由同2..
因為敗訴..學校可以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也不用道歉
我想:是不是顏家缺的是這個..只是新聞或是片段的認為「人」的問題比較大.

3.我單方面認為..是因為前幾天玻璃娃娃情色詐騙事件之後
大家(指記者)才發現..原來玻璃娃娃也有一些事情可以報導..(但好像都不是好事情...)

4.大家不用為了這點小新聞而影響自己的生活態度拉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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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3:18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剛剛再研究了一下新聞..
我的想法
1.那種學生.本來就應該有免上體育課或是上特殊的體育課程的權利.(除非該生本來就同意上原本班級的正常體育課)
=如果這個制度有在該校落成或實施..就不會出事情了...
=學校制度有問題..沒有細細思考

2.據聞該校無障礙設施當時很差..
=有招生到這種特殊學生...就應該要想到這些設施

3.當天天雨路滑..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滑倒..
=正巧不巧.滑倒的人他後面背個人...所以雙人一死一傷
=為何有這樣滑的樓梯...答案一樣同第2點..或是樓梯設計有問題.
=背人上課..上啥課..上體育課...問題源頭同第1點...

結果現在...焦點在於 是不是不幫人比較好或是以後都不幫助別人了
卻沒人想到源頭..的問題
1.要上正規體育課的玻璃娃娃(或殘障人士)不是只有顏家..
2.如果有無障礙設施(EX.電梯).是不是就不用背人上下樓了...
也就不會發生遺憾了...

其實...一切都像是蝴蝶效應...人生也是蝴蝶效應..
在那種沒有無障礙設施的環境下..
如果再讓陳同學選擇一次
如果是我..我還是會背他上下樓
(當然要注意好天雨路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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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4:2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前面大家一再拿溺水和登山作見死不救有罪的例子,個人有些小小的意見。事實上這兩種情況正好是呼應法官「非專業人士需量力而為」的見解。多年來負責訓練水上救生員的紅十字會一再宣導,見有人溺水時,即使受過專業訓練,也不要「一股腦的直接跳下去」,最好先用工具如船、棍等等,如無其它選擇才跳入水中。更不用說一般非專業人士,「非常不建議」進行個人水上救生,因為賠上一條命的機率很大。

登山也是類似的例子,山難發生時,因為環境惡劣同伴往往無法施救,甚至有被迫割斷「確保」致同伴「消失」的極端情況。台灣新聞常常見到山難發生時,家屬常激動「強迫」救援人員風雨無阻的前往,或者民間社團欲強行前往,這都是很糟糕。

在極端環境下救援的首要考量是施救者的安全,不要再增加生命的損失,其次才是救人。

致於陳同學的行為是不是「非專業人士量不量力」,個人認為是無關的。因他提供「背」不是致命原因,致於陳同學會不會滑倒是不是他本人的過失,有很大的商議空間,有非常大的可能他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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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5:5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昨天看大X新聞時范可欽有提出幾個疑點:

1.為什麼玻璃娃娃要上體育課?
2.他自己本身就是坐輪椅的,要下樓梯的話本來就是坐在輪椅上請人「連人帶輪椅」一起抬下樓,那為什麼那位陳同學是用背的?
200 字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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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6:0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所以,有沒有定型化契約?要救人或幫人前請對方先簽下契約後再說?

搞到這種地步的時候,還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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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6:5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eggyoung at 2005-8-26 13:23:
登山也是類似的例子,山難發生時,因為環境惡劣同伴往往無法施救,甚至有被迫割斷「確保」致同伴「消失」的極端情況。台灣新聞常常見到山難發生時,家屬常激動「強迫」救援人員風雨無阻的前往,或者民間社團欲強行前往,這都是很糟糕。

參考真人真事電影:Touch the Void.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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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06:5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ik701005 at 2005-8-27 03:00:

    1.根據報導說
    學校官方沒到過歉
    我會覺得..晚上哭訴的..
    可能不是單指陳同學的道歉
    也可能不是僅指陳同學的道歉

    2.原本顏家就是因為只告學校..才會敗訴



    理由同2..
    因為敗訴..學校可以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也不用道歉
    我想:是不是顏家缺的是這個..只是新聞或是片段的認為「人」的問題比較大.

    3.我單方面認為..是因為前幾天玻璃娃娃情色詐騙事件之後
    大家(指記者)才發現..原來玻璃娃娃也有一些事情可以報導..(但好像都不是好事情...)

    4.大家不用為了這點小新聞而影響自己的生活態度拉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共勉之.


    針對第4點
    我的想法不是這麼單純
    第一這不是小新聞  鬧的這麼大會是小新聞?
    因為是大新聞讓我警覺到這樣的判決以後也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
    我承認自己不是聖人  沒法子捨身救人
    在考慮到可能影響到自己人生時  尤其是有被告要賠償可能被誣陷...
    我無法告訴自己犧牲一點去幫助他

    此判例對真實世界的影響是很大的
    人心教化很重要   此案判決反其道而行

    意外致人於死當然有責任
    但是絕非是這麼重
    法官認定學校跟同學共同要賠償這麼多金錢
    沒考量這是毀了那個學生的下半輩子
    想想如果自己幫助人卻可能必須賠償這麼大筆金額
    說真的理性會戰勝感性

    不是挑字眼毛病
    只是順便說出自己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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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08:0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不久前協助警方捉到搶嫌的國二生,還有人記得嗎。
    現在是被稱為英雄,如果當時不小心有人受傷了,那按此標準只怕也要賠不完。
    所以當您的手伸出去要幫助人時,拿回來的會是一張張的傳票時,"見義勇為" 這件事大概也就不存在了。

    又想到一比,如果"油"事件在國外治療期間有什麼意外,當初捐錢的是不是也有罪,因為不是專業人員,怎能判斷需要出國治療,所以捐錢讓他們出國治療,如果在國外有什麼意外也要負責。

    只能說法是懂的人玩的,可以是法理情,也可以是像"油"事件的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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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08:1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車禍發生就不開車不坐車不出門不走路嗎?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詐騙案發生就不開手機不用atm不把錢存銀行嗎?

    那麼為了一個故意被炒做的新聞找一大堆藉口理由好讓自己以後可以當個冷漠的人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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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09:2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那如果今天被摔死的是陳同學(我不是要詛咒他),那是不是會被成案發生時大家哭一哭,而陳同學家人內心只能很驕傲的安慰自己說陳同學是因助人而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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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09:5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苦力爺 at 2005-8-27 08:16 AM: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車禍發生就不開車不坐車不出門不走路嗎?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詐騙案發生就不開手機不用atm不把錢存銀行嗎?

    那麼為了一個故意被炒做的新聞找一大堆藉口理由好讓自己以後可以當個冷漠的人是怎樣?


    有點不大同意您的看法,畢竟您所舉例都是個人每天必須的,而且跟自己切身相關的,自己不做沒人會幫您作。
    助人現實點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不做也不會死,畢竟法律上要求量力而為,您怎麼去判斷,下次遇著車禍現場,一群人只是旁邊圍觀,毫無協力幫忙的意願,也不足為奇了
    健康是最重要的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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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11:2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hungchan at 2005-8-27 09:50 AM:


    有點不大同意您的看法,畢竟您所舉例都是個人每天必須的,而且跟自己切身相關的,自己不做沒人會幫您作。
    助人現實點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不做也不會死,畢竟法律上要求量力而為,您怎麼去判斷,下次遇著車禍現場,一群人只是旁邊圍觀,毫無協力幫忙的意願,也不足為奇了


    請您告訴我,我提出來的例子,有那些是不做會死的??

    你會覺得那些事是〝必須〞的,是因為你已經習慣在生活中做這些事了
    就好像原本我們也都認為〝助人、行善〞是應該的一樣

    現在卻要因為新聞去炒做一宗具有新聞性、高度渲染性的事情
    搞得大家要來宣揚〝沒事別幫人,多幫人有事〞的理念?????

    一粒老鼠屎,會壞了一鍋粥,是因為老鼠屎真的把整鍋粥給搞砸了?還是自己的心裏作用?

    現在的新聞會爛,到底是新聞從業人員爛?還是他們真的很懂觀眾的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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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11:4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以後遇上可以幫忙的事情時
    你還會不會去幫忙?

    我只知道我還是會

    因為我知道如果我可以幫而不幫
    之後我會因無法忘掉這件事情而讓自己一直不快樂
    所以我還是會去幫
    況且人本來就是互助的動物

    至於什麼事可以幫,什麼事不能幫
    則是看我自己當時的判斷

    我不想當冷血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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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12:3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苦力爺 at 2005-8-27 11:24 AM:


    請您告訴我,我提出來的例子,有那些是不做會死的??

    你會覺得那些事是〝必須〞的,是因為你已經習慣在生活中做這些事了
    就好像原本我們也都認為〝助人、行善〞是應該的一樣



    開車,出門,走路,手機,ATM,錢存銀行,這些都是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會做的事情吧?您假使真能捨去這些,那不是很奇怪嗎?況且至少您總必須走路吧。當然不做不會死,但會影響自己生活品質有多大,您總知道吧,您會不去做嗎?
    而且我強調的是做善事對某些人來說並不是日常必需,做或不做都不會影響個人之生活品質,僅僅違反自我良知問題而已。
    人總是比較自私的,有人可以做利他的舉動,我深表敬佩,因這實在不容易,至於人性善或性惡至今仍有爭議,這邊就不用多做贅言了。我個人比較偏向性惡論,所以深覺善行應被表揚,以教育群眾從事善行,而不是以冷冰冰的的法條來量測其行為尺度。

    [ Last edited by hungchan on 2005-8-27 at 14:15 ]
    健康是最重要的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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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13:2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車禍發生後大家要伸出援手幫忙都會在三考慮
    要是看到狀況不好肯下去幫忙的就又更少了
    而且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特別是在有人身亡的案例


    這樣的狀況會慢慢的擴散到其他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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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15:4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發表自己的看法是OK!
    不過!不要去引用別人的語句然後再加以批評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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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8-27 01:27 PM: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車禍發生後大家要伸出援手幫忙都會在三考慮
    要是看到狀況不好肯下去幫忙的就又更少了
    而且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特別是在有人身亡的案例


    我得很老實地承認, 我就是那個不肯停車幫忙的冷眼人.
    不是我冷血, 不是我不願意, 而是請想想幫忙的「後果」, 警察以為你也是肇事者之一, 家屬也一口咬定你是加害人, 一路的解釋, 一路的追打.
    請問, 這是助人的結果嗎 ? 現在再加上這樣子的判例? 請問 我的停車有什麼幫助嗎? 說不定因為我的好心載他去醫院就醫, 結果最後落得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和「延誤就醫」的罪名, 這應該不是我要的!

    以前自己騎機車時, 也會停下來幫忙, 總會很氣憤為什麼這麼多人的冷血, 沒有一台車子願意停下來幫忙, 現在我知道了... 實在是沒法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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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23:0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顏生自己身體的狀況,他自己最清楚,相信陳生也是在他的同意下才幫忙的。(難不成是在陳生的暴力威脅下被陳生揹下樓的?)

    顏生死了,他應負的責任死了就沒了?憑空消失了?甚至變成該由幫他的人概括承受?
    這種情形和「阿伯的逕行斷臂」有很大的不同吧。
    「有/無經得當事人的同意」,應該是很重要的標的吧!
    法院這個判決,已經不是路上看人被搶、見義勇為,這麼簡單啊!

    我們的法曹的見解是:就算是在當事人的同意下伸出援手,你還是有事!
    這可能也代表了,就算路人向你求救,你還是有事!大家過日子時小心看著辦吧…@_____@

    今天看到幾份報紙上有法院學生有些不同意判決的見解,總算覺得法律界還是有些希望的。
    不過等他進入實務界,在金錢與正義間打滾一陣子之後,不知會不會和他們的那些前輩一樣失去理想性、甚至已經產生根本的價值觀混淆,這個就沒人知道了。

    嗯??…目前看來是法界的價值觀混淆,而弄成大家對法律失去理想性。

    處在這個社會,還拿法玩弄這個社會的價值觀,總有一天會被自己搞出來的社會價值反噬…。

    [ Last edited by f(YES)=Tel+Palm on 2005-8-29 at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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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7 23:2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tkjoseph at 2005-8-27 05:59 AM:
    1.為什麼玻璃娃娃要上體育課?

    報載:
    顏生是可以不上體育課的。----這是學校老師同意的。



    ## 是顏生自己要上體育課,陳生耍白痴才去揹他。## -----這是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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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04:5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政府還是早點把錢花在改善「無障礙空間」,別為了一條嚴重破壞環境的雪山隧道花錢拍高官馬屁。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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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04:5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06:13:
    這個新聞我也有看,
    若是沒記錯好像是更六審吧(還是更五審...)

    這一案件嗎?


    讀者投書: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張升星/現職法官(台中市)

    對於法界而言,又是難堪的一天!

    教師曾思儒強盜殺人案,地院及高院六度判處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連續五次發回更審,司法程序的延宕,讓被害人家屬心力交瘁。同一時間,高院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中認定,熱心助人揹負玻璃娃娃的陳同學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是冷血的判決,讓惡行未獲應報;後者是冷漠的判決,讓善念無端受累。

    在強盜殺人一案,被告侵入住宅行竊,因遭被害人何女發現,即以重達十五台斤之啞鈴重擊何女頭部,再以膠帶反綁雙手、雙腳及嘴部,搜刮財物。隨後擔心遺留活口恐遭指認,遂以水果刀猛刺何女,再以鐵鍋及電磁爐分別重擊何女頭部,並於其上踩踏而使何女死亡。

    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扣案,DNA比對也相符,犯罪事實沒有爭議,問題是出在適用法律的司法實務。地院及高院均認定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罪,最高法院則指責高院沒有查明被告是在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還是綑綁何女,三十分鐘之後,才萌生殺人犯意?此後連續多次發回更審的理由都是圍繞在這個問題打轉。

    最高法院屢次要求高院查明何女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啞鈴重擊致死?或被電磁爐踩踏頭部致死?或吸入瓦斯致死?高院為了迎合最高法院,就認定是啞鈴重擊和電磁爐踩踏「合併」造成何女死亡。但最高法院又援引法醫報告認為「鈍器擊傷」,並不能證明死亡原因是遭啞鈴重擊,再度發回。這種判決理由,簡直讓人吐血!

    此外,最高法院一如往例,挑剔一些雞毛蒜皮的無聊細節加以指摘。例如被告強盜的財物只有記載現金、手機和筆記電腦,但卻漏載「身分證和提款卡」等。

    最高法院的指摘理由看似頗有實益,假如是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犯(一罪);如果原本意在強盜,嗣後另起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及殺人(二罪),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但是,審判畢竟不是法律邏輯的推理遊戲而已,上述的犯罪情節,依照現今的審判實務,不管是一罪還是二罪,最後的量刑結果恐怕並沒有什麼差別,地院和高院前後七次判處死刑就是最好的說明。

    可是最高法院始終執著於被告的「主觀」犯意究竟何時發生而反覆發回,按照這種標準,除了殺人時請最高法院法官到場見證,否則如何確定被告的犯意何時產生?

    另案玻璃娃娃的判決,同樣暴露出法官見樹不見林的缺憾。就委任關係而言,「有償」委任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無償」委任僅須負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未受報酬的陳同學自己都不慎摔倒,法官無視其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只是機械式的套用侵權行為的過失門檻,豈是事理之平?

    貌似嚴謹的法律適用,其實正是最高法院未能堅守法律審的角色,偏好介入事實認定的結果。這種司法實務,數十年來毫無長進,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雖然被害人家屬厲聲指責最高法院法官「你們晚上睡得著嗎?」其實,從鄭太吉一案迄今,他們從來就沒有醒過!而司法院倡議的司法改革,未思導正審判實務,反而增員最高法院,就是幫凶!

    至於玻璃娃娃的判決,則是讓飽受挑撥分化,族群撕裂的台灣社會,連僅存的人性關懷都抹殺殆盡,這才是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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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10:5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欣見法界還有不平之音。
    只是那些 律法大老、人權團體還是瑟縮在角落…

    法界的無過失賠償觀念何時能被討論並積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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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14:5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
    這裡有一篇另外不同角度的報導!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究竟事實如何?也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吧!
    生技工人...
    不做蝙蝠調查,也不做癌症基因,改逛牧場了!

    我家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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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15:02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vet2000 at 2005-8-27 23:57: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事實只有一個,但是各家記者版本不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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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20:2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熊爺 at 2005-8-27 02:00 AM:
    ......
    法官如果因為誤審造成冤獄...
    國家有冤獄賠償..是狀況每天折抵NT$3500....到NT$5000左右吧~
    ......
    至於法官本人會不會有良心或是實際的處罰...
    那就看板上有沒有人可以提出了~
    ......


    是啊,
    我也好奇, 誤判的法官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罰?
    業務過失? (判刑?)
    還是因法官自由心證所以都沒事??
    Palm 就是好玩 !
    Mac其實也好玩!!
    最近都在玩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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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21:02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ShotLiang at 2005-8-28 20:24:
    我也好奇, 誤判的法官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罰?
    業務過失? (判刑?)
    還是因法官自由心證所以都沒事??


    if no 賄賂,then
    獨立審判 + 自由心證 = 沒事

    除了司法院行政體系的調職/年終考評外,很難有什麼處罰。
    (監察院不知能不能彈核?)

    [ Last edited by mfhsieh on 2005-8-28 at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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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8 21:0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這不會又是一個沒有風險的行業吧…
    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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