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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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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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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爾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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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表於 2011-5-27 11: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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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t300  你是提醒被你影射的人去提告嗎。 剛剛檢查官打來提醒我出庭。 之前我告別人公然侮辱還在處理中。 你寫紅字的地方是提醒你自已嗎。  發表於 2011-5-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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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33 |只看該作者
    有本事告我啊。XD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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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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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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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表於 2011-5-27 11:41 |只看該作者
    真的要走法律途徑?
    不過就是討論區的事情而已,真的要鬧大?

    PS:不知道神奇小子那件事情走到哪邊了?

    點評

    macian  神奇小子的網站備份我還留有一份在桌面上~  發表於 2011-5-28 10:01
    bm2000  那就好,我還想說是不是還在等出庭呢!如果金門那位還是很過分的話,我想說也來提告捕貼一下MBA的經費。XD  發表於 2011-5-27 19:08
    jouston  我的部份處理完了。尻一拳5萬的紅包被我拿去捐PIL和家扶了。  發表於 2011-5-2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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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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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發表於 2011-5-27 11:41 |只看該作者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樓主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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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爾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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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41 |只看該作者
    準備來拿座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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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chao  似乎越來越有趣了?  發表於 2011-5-28 01:29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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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爾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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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43 |只看該作者
    只是提醒希望大家來這裡都能快樂,不要來結仇,彼此能成長分享心情不是嗎?
    已有 1 人評分互動 收起 理由
    bm2000 -1 不是要結仇的話,就了解PIL以後再來講。.

    總評分: 互動 -1   查看全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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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4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tkjoseph 於 2011-5-27 11:45 編輯

    文中說要找檢調單位跟查稅的算不算恐嚇?
    反正更改文章主機都會有紀錄下來。

    我只是鄉民進來看熱鬧的,不要對號入座。
    200 字元以內
    不支援自行定義 Discuz!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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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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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48 |只看該作者
    這篇開題就是未指出具體事證的最佳範例
    不回答已經有答案或內容不清晰的問題
    把問題PM我也沒用,會答的在討論區已經答了,你PM我我也只會叫你去討論區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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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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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54 |只看該作者
    {:13_827:}...............................
    我只能說PIL眾裡面有很多PRO級高手~~言盡於此~~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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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55 |只看該作者
    kimoji 發表於 2011-5-27 11:43
    只是提醒希望大家來這裡都能快樂,不要來結仇,彼此能成長分享心情不是嗎? ...

    唉,你這樣就是在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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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1: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brad_cat 於 2011-5-27 11:59 編輯

    我只看到一個畫面...!!
    有一個沒見過世面的小孩拿著逗貓棒走進獅群
    並且準備要腳踹,一邊大聲喊 "這群笨貓,不要惹我"....
    我只說個昨晚夢到的故事罷了...
    要對號入座請便!
    PDA進化史:Leo free style E-16,Palm IIIe,Palm IIIe 8MB,palm Vx,TRG Pro,NR70V,Palm V 8MB,NX 7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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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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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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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2:02 |只看該作者
    kimoji 發表於 2011-5-27 11:18
    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喔


    因為樓主有刻意隱蔽毀謗言詞的先例
    所以有必要把他作過的發言作一個完整的備份
    不回答已經有答案或內容不清晰的問題
    把問題PM我也沒用,會答的在討論區已經答了,你PM我我也只會叫你去討論區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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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2:05 |只看該作者
    那是不是要請 阿尼 再上來留言一下呢?
    阿尼,有人要跟你討論專業問題啦!!!

    搞不清楚啊... PIL 有駐站內科醫師、牙醫師之外,還有 律師 啊...
    不過覺得這次比較需要的是 訓?師 ?
    當被狗咬的時候總不能跟狗一樣咬回去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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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2:08 |只看該作者
    有治腎虧的。

    點評

    leox  是有聽說可以把輸精管和輸尿管對調的....  發表於 2011-5-2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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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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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3:16 |只看該作者
    小孩子,這裡多的是大律師。到時候是誰告誰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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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3:54 |只看該作者
    kimoji 2011-5-27 11:20
    關於你在「『分享』千萬別參加推廣任務的原因」的文章
    注意自己用字
    http://forum.palmislife.com/foru ... tpost.html#lastpost請參考喔,祝你玩得愉快

    jouston 2011-5-27 13:49
    謝謝提醒,也祝你玩得愉快。


    傳PM來提醒我的用字,所以被騙來這個Thread了。所以說樓主自己承認亂講話了嗎?如果是的話,那是個好開始。
    CJKOS / iAcces 用倚天26鍵忘形輸入法移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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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3:59 |只看該作者
    果然PIL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一些神奇的人物出現

    點評

    aaronwang  這就是 PIL 的傳奇呀 !!  發表於 2011-5-28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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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2-1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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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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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4:35 |只看該作者
    kimoji兄,這只是個有趣的討論性質網站,講到刑法也太嚴重了。看您之前的文章似乎是針對於推廣任務功能。個人認為這不是PIL的主要功能,更何況這網站也沒營利,靠的是站長和站友小額捐助經營,將心比心。若您經營一個非營利網站,能保證網站功能都沒任何缺點。來這裡,是討論交流和交好朋友。也許有些人話鋒較尖,但是另一個角度去看,並不是沒道理。
    祝你能明白且享受這裡的資源!{:12_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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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ly god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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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6-29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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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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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15:16 |只看該作者
    在網路文字論壇上,
    如果放大字體, 通常表示講話大聲. 字體越大聲音越大! 字體越小聲音越小~
    有顏色的字體, 例如紅色, 通常表示注意/危險/帶情緒的意思.

    如果有人想要打十個, 我也不反對...(也許人家是詠春傳人或者祖師爺上身)
    但是新人可能從一個開始會好一點...

    要不要先試試打家豪, 好嗎?
    (家豪你忍一忍...)

    跟我做一次啊,
    打家豪!
    打家豪!
    打家豪!
    (意思到了就行, 打太用力家豪會死的...打紅色會流血..)

    點評

    phagee  我認識的家豪已經被打趴在地上了…沒路過也中槍 <-- 這個要用紅色對嗎.:P  發表於 2011-5-28 10:16
    mayakeq  好險,我不叫家豪 :P  發表於 2011-5-27 20:52
    Blue Sky  我認識的家豪已經改名字了,不知道是不是這原因...  發表於 2011-5-27 18:58
    gcvincent  我也不認識, 只要他不告我就行了...  發表於 2011-5-27 15:32
    已有 3 人評分分享 互動 收起 理由
    mayakeq + 1 應該是...前前前蔣總統說的那種打家豪吧.
    palmPeter + 3 有笑到...會不會家豪馬上就被人肉到阿??.
    xincong + 5 + 1 好好笑的回覆,小聲的問,誰是家豪?.

    總評分: 分享 + 8  互動 + 2   查看全部評分

    鍋蓋的好,只有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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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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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20:17 |只看該作者
    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09條是這樣寫的,不過我比較推薦310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詳細說明在這邊: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079.shtml
    大家一起來研究法律喔!啾咪~

    點評

    流浪漢子  但如果隨便揪咪別人, 那就是會被告了.  發表於 2011-5-27 20:24
    已有 1 人評分分享 收起 理由
    流浪漢子 + 10 啾咪是網路禮貌的表現!

    總評分: 分享 + 10   查看全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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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6-1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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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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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7 22:48 |只看該作者
    其實應該是在玩「關鍵字」遊戲吧!!就跟玩踩地雷遊戲一樣~~~

    --
    本來寫一堆的,刪掉好了,又不是寫訴狀、又沒錢賺,寫太多,寫到自己都覺得無聊了!!
    打個哈欠、搬張板凳~~~看看這一檔還有沒有後續~~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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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1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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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5-28 10:06 |只看該作者
    最近忙到覺得我錯過了許多精彩的對話。
    阿福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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