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喔
kimoji 2011-5-27 11:20
關於你在「『分享』千萬別參加推廣任務的原因」的文章
注意自己用字
http://forum.palmislife.com/foru ... tpost.html#lastpost請參考喔,祝你玩得愉快
jouston 2011-5-27 13:49
謝謝提醒,也祝你玩得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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